2006-06-03 六
——大同煤业:设立后减资进行业务重组 采矿权处置 与母公司合资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06年6月2日,沪市首家IPO公司大同煤业公布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0万股A股,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不超过5600万股。
[设立后重组:减资 方式将部分经营性资产返还集团]
公司设立时,集团将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盈利性资产全部注入公司 (同煤集团将下属9个矿的煤炭采掘、加工、销售和采购业务重组进入公司,但各矿相关的综采设备和采矿权未进入公司,由公司向主发起人租赁使用该等资产),留存资产盈利能力较差,承担着矿区大量的社会职能,导致同煤集团持续经营能力受到影响。
2002年12月,公司各股东同比例减资50%,方式为以审计后的净资产减少同煤集团投入资本,以现金方式返往其他股东单位股款,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此次减资,公司保留了口泉沟四个矿(煤峪口矿、同家梁矿、四老沟矿、忻州窑矿)的资产和全部销售系统,同时将五个矿所属全部资产、负债返还同煤集团,重新组建物资供应系统。公司认为,本次减资未导致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管理层的变化,公司主营业务也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毛利率和整体盈利能力有所上升。
由于是次减资,相当于“开倒车”,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独立性问题。但其后的重组将改制方案未纳入的采矿权及综采设备以收购方式进入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采矿权:募集资金投资的塔山工业园区项目尚未取得塔山矿井的采矿权,与公司合作投资塔山矿井的同煤集团正在办理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手续,将在该等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或租赁给塔山公司有偿使用。
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鉴于新建矿区涉及与地方政府、居民的大量协调工作,为依托同煤集团在当地的政治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关系,便于与地方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虑到同煤集团已先期垫付资金进行了投资建设,及同煤集团在办理可研批复、采矿权手续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同时,考虑到引入具有紧密业务合作关系的战略投资者,完善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本项目将由公司与大唐国际及同煤集团共同投资建设。
2003年11月18日,公司与同煤集团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发建设大同塔山工业园区塔山矿井及洗煤厂项目的合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将与同煤集团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双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中,公司出资比例为51%,同煤集团出资比例为49%。
为稳定煤炭需求,与煤炭消费客户形成更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完善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大同煤业与同煤集团协商,对原合资协议进行变更,在保持大同煤业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同煤集团同意降低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同时引入大唐国际作为战略投资者。2004年6月29日,大同煤业与同煤集团、大唐国际签署了《发起人投资协议书》,约定各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30,000万元,其中:大同煤业投资比例仍保持51%不变;大唐国际投资比例为28%;同煤集团投资比例为21%。
考虑到大同煤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因审核原因可能无法很快到位,为避免给塔山项目的工程施工及运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三方经协商,决定先由各方按上述出资比例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先期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暂定名为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负责塔山煤矿及选煤厂的筹建工作,并约定同煤集团为塔山矿井及配套选煤厂建设所垫付的工程前期费用支出,在塔山公司成立后,由塔山公司归还同煤集团。
同煤集团和大唐国际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对项目公司增资(塔山矿井的采矿权由同煤集团办理完毕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有关手续后租赁给项目公司有偿使用)。2004年7月15日,大同煤业与同煤集团、大唐国际共同出资5,000万元成立了塔山公司,其中:大同煤业出资2,550万元,出资比例为51%;大唐国际出资1,400万元,出资比例为28%;同煤集团出资1,050万元,出资比例为21%。
根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并考虑到山西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的变更,2004年12月15日,公司与同煤集团及大唐国际再次签署《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发起人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将三方对塔山煤矿及配套选煤厂的投资总额变更为242,000万元,各方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同时,约定第二期增资的金额。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三方对塔山公司的第二期增资已全部到位,根据经信永中和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二期增资完成后,各方对塔山公司的出资合计为38,579.00万元,其中公司累计出资合计19,675.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1%。
[同业竞争]
减资后,公司与同煤集团均从事煤炭开采业务。由于公司与同煤集团的煤炭经营资产在赋存状况、原煤品质、销售价格、运输区位、细分市场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使产品的销售和最终客户细分市场存在差异,在以往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出现直接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情况。
为避免公司与同煤集团之间可能的竞争与利益冲突,公司与同煤集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如下:同煤集团出具了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通过收购或其它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同煤集团现有全部优质煤炭业务和资产纳入公司(承诺2014年内使公司成为同煤集团下属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出业务的经营主体);公司对同煤集团所属云岗沟各矿、精煤公司资产及轩岗煤电受托管理,并享有对受托资产及股权不可撤销的选购权;同煤集团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全部委托公司统一销售。
招股书最后的结论为:公司和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并能有效的避免利益冲突的产生。
[集团公司债转股不确定]
同煤集团债转股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其股权结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风险。中国信达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同煤集团之控股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通过发行H股方案]
大同煤业于2004年7月通过发审委审核。2006年3月20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的议案》,公司计划发行不超过30,000万股H股(不包括超额配售部分)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确定。
[滚存利润分配]
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所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享有公司在公开发行后的利润。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开募股披露的审计报告基准日为基准,基准日以前的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基准日后的利润由所有股东享有,具体利润分配数依据经审计的已实现利润数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煤集团出具《确认及承诺函》确认: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利润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由新老股东共享;同煤集团承诺:如果大同煤业其他七位股东对上述决议存在异议而要求2006年1月1日至发行前的利润由老股东独享并据此提出分配股利的要求,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及损失,同煤集团将承担一切责任。
[保荐机构更换]
公司原保荐机构为联合证券。今年联合证券被停止业务资格,公司更换为首创证券。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根据《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行监管函[2006]37号):“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更换保荐人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更换保荐人涉及风险类证券公司处置的,按照我会有关风险券商处置的政策执行。”
招股意向书在此问题上没有任何描述,较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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