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30 五
——得润电子:IPO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披露公司发行不超过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1.09%。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主营电子连接器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家电、通讯、汽车等行业提供配套所需的各种连接器产品,并从事各种精密组件产品和精密模具的制造与销售。属于电子元器件行业中的电子连接器制造业。
披露保荐费和承销费均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3%(合计6%),即均为约480 万元。
[客户依赖风险]
公司对前三大客户依赖性的风险:公司通过与海尔集团、康佳集团、四川长虹三大客户或其下属企业合资成立了控股子公司为其供货。公司2003 年、2004 年、2005年对上述三个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到公司销售总额的71.31%、68.31%、69.50%,存在对前三大客户依赖的风险。公司占海尔集团、康佳集团、四川长虹的供应配额也都在70%以上,公司与三大客户之间的依赖是相互的,是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随着新的大客户的不断开发,公司对单一大客户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将逐步降低,前三大客户对公司的影响也将逐步减弱。
[生产场地搬迁的风险]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得康、深圳冠连通、青岛海润及长春金科迪公司目前租赁的厂房、宿舍,出租方均未取得产权证书,若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未能对所出租的厂房、宿舍拥有出租权利而无法继续出租,将使公司面临生产场地被动搬迁的风险,估计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15-20 天。同时,公司三家法人股东得胜电子、佳泽森、润三实业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合同到期前被迫搬迁生产场地,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
保荐机构在发行推荐书中专门说明:发行人实际进出口金额与进出口报关金额差额的原因。
——企业资产证券化受鼓励的基础资产领域
今天,《上海证券报》刊登李剑锋《证监会鼓励五类资产证券化 规模最小将在8亿元》,其介绍:
管理层要求创新券商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最小将在8亿元以上,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型和收益权型两类。债权型项目应有合同做支撑,合同存续时间至少需要覆盖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时间,相对容易操作。收益权类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不能是营业收入,且对原始权益人有较高的资信等级要求,相对较难操作。另外,用来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能是未来资产,在建项目不能证券化,抵押资产必须先行解除抵押或质押。
管理层将鼓励证券公司对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一,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第二,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第四,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第五,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各券商上报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必须有公司内核意见,在审批流程上可能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由证监会市场监管部进行可行性论证。一般在接受上报材料10日内,市场部将发出是否接受材料的通知,若接受材料则安排具体日期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结论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市场部论证通过后,5天内由相关部门通知券商是否正式受理。在此基础上,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将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终审,审核将采取AB角制(即双人制),项目受理后有5天静默期,在此期间审核员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沟通。如果材料准备齐全,一切顺利,未来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最快有望在6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
此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下发,管理层还将出台《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根据《通知》,基础资产(即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管理人按照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入计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券商要成立内核小组,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同时建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拟发起设立的计划确立内部审核制度。指定专人作为项目的主办人,主办人承担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义务,并负责对计划进行管理。券商还应该建立计划管理工作档案,并披露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他重大业务关系。
根据《通知》,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益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
根据《通知》,在计划的具体结构设计上,计划的规模、本息偿付安排应当与基础资产评估或预测的现金流状况相匹配,计划的存续期限应当根据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和收益偿付安排予以确定。而收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由计划管理人通过市场调查、公开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级别的收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应相同。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管理人认购规模不得超过总体发行规模的10%,收益凭证在交易所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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