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8 二
——ST大江(600695):约定转让方承担期间亏损数额 设置共管期
2006年7月15日,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为绿庭(香港)有限公司LUTING (HONGKONG) CO.,LIMITED。
绿庭(香港)于2004年11月13日与饲料公司和畜禽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饲料公司和畜禽公司所持有的上述两部分国有法人股。本次收购完成后,绿庭香港将持有大江股份286,672,848股,占大江股份总股本的42.39%,成为大江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
定价依据及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2004年6月30日大江股份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共计人民币484,141,975.50元)为依据,绿庭(香港)以每股人民币0.74095元的价格受让大江股份286,672,848股国有法人股,占大江股份总股本的42.39%,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212,410,755.83元;
股份转让的对价方式:以绿庭(香港)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人民币利润所得支付,不足支付的部分由绿庭(香港)自有资金和通过境外融资解决;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受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转让价格10%的订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让方应于订金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受让方认可的正式收款凭证。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交割条件满足后,受让方可将该订金折抵转让价款;若《股份转让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生效,转让方应在该协议依第7.02条规定不再履行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订金返还受让方。
受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格的30%支付至共管账户,并于该协议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将全部剩余的转让价格支付至共管账户。
受让方将转让价格支付至共管账户后,即应被视为已经履行了《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特别条款: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应将上述转让价款中的部分用于下列用途:
a、偿还转让方与大江股份确认的转让方欠大江股份的所有欠款,其中饲料公司的欠款总额为人民币34,986,724.5元,畜禽公司的欠款总额为人民币22,491,149.73元,总计欠款数额为人民币57,477,874.32元;
b、依《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规定妥善处理大江股份职工的安置问题;
c、向大江股份回购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具体事宜依《股份转让协议》及畜禽公司拟与大江股份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规定处理。
经营性亏损的承担: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同意转让方总计应承担的经营性亏损的预计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若至目标股份过户完成日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的实际数额低于该预计总额,则依实际数额支付,若高于该预计总额,则依该预计总额支付。若回购资产的处置收入不足以支付应由转让方负担的经营性亏损(包括应由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承担的份额),则转让方的实际承担数额以回购资产的处置收入数额为限。
若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在依资产购买协议的规定完成回购资产的交割后六十日内,未能以经受让方确认同意的价格处置回购资产,则受让方有权协助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处分该回购资产并以处置收入就经营性亏损(包括应由饲料公司承担的份额)受偿,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并决定买主、谈判并与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共同决定转让条件和转让价格等。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及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应就该事项提供受让方一切必要的授权及协助。
上述经营性亏损的实际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2005年11月9日,出让方与收购人第一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2005年10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原有条款和内容均保持不变。
2006年6月 日,出让方与收购人第二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资产回购的规定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且畜禽公司应负责尽快与大江股份解除资产购买协议。
2.经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预报,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12月31日已实际发生的经营性亏损金额约为人民币93,000,000元,另根据大江股份公告的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大江股份2006年第一季度盈利约为3,120,000元,依据上述事实,转让方同意其向受让方承担的经营性亏损的金额由人民币45,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66,250,000元。
3.双方同意,因资产回购不再履行,上述经营性亏损由转让方以股权转让价款的部分直接向受让方支付。
4.为实现对大江股份的支持,改善大江股份的现金流,受让方同意在收到前述经营性亏损弥补后,将其中的人民币21,250,000元用于(1) 直接或透过其指定的关联公司以期限不低于3年的无息借款等方式向大江股份提供资金支持;或(2) 直接或透过其指定的关联公司购买大江股份的部分资产。
[共管协议]
除《股份转让协议》外,2004年11月13日,绿庭(香港)与饲料公司、畜禽公司签署了《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过渡期间之共管协议》(以下简称“《共管协议》”),以保证大江股份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安全运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共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方在共管期内的权利和义务
(1)应切实履行其作为控股股东的职责,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对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2)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目标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损害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对目标公司以正常和通常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3)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实施对目标公司的重组;
(4)不得占用目标公司的资金,或要求目标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受让方在共管期内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指定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组活动;
(2)受让方指定人员有权列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日常营运会议,并有权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生产、营销等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受让方指定人员有权就目标公司的重组事宜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阶层提出建议方案,并有权协助实施由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定的重组方案或重组相关事项;
(4)受让方在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和重组活动时,应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的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5)受让方在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和重组活动时,应尊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得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
(6)受让方不得对目标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不得占用目标公司的资金和资产,不得要求目标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目标公司在共管期内的权利和义务
(1)应以正常和通常的方式继续经营其业务,实现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2)应为受让方指定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组活动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3)在作出经营决策前应提前告知受让方指定人员并征询其意见,对受让方指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4)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再融资;
(5)不得向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出让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或任何担保;
(6)除为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情况外,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7)除为重组目的外,不得进行任何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2005年11月9日,绿庭(香港)与畜禽公司、饲料公司签署了《共管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2005年10月3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继续履行2004年11月13日签署的《共管协议》。
——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个股东均可出售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对第(二)款的理解,中国证监会的解释为:对于每一个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股份。即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对大股东个体的一种界定方式;在一致行动或联合持有的情况下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并不应理解为:以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全体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按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份,大家按比例分配进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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