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2 三
——*ST飞彩(000887):转增资本后减资弥补亏损
2006年7月25日,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将对价方案调整为:
股份对价除通过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外,飞彩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还将通过“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作出股份对价安排,即先用资本公积金同比例转增、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部分股份送予流通股股东、然后所有股东再同比例减资弥补亏损(以下简称“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335股的方式减资弥补亏损,流通股本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91,000,000股增加到改革后的104,632,528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49808股的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0股的对价。
综合以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不低于3.54股。
2006年8月1日,公司公告保荐机构《关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专项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飞彩股份股改方案中涉及相关会计处理事项的专项说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涉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对减资弥补亏损这一创新作法进行专项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飞彩股份股改方案中富有一定创新性并需要分析说明的是股份对价部分,即:“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现分析如下:
1、方案的缘由
飞彩股份2003、2004年发生重大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为彻底改善飞彩股份的基本面,使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来大股东中鼎股份拟通过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但是由于飞彩股份累计的亏损金额巨大,在十年内飞彩股份也无法用利润、公积金弥补多达7.7亿的亏损额;而按有关规定,公司如有未弥补亏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飞彩股份如不进行减资,十年内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个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的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因此,为解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飞彩股份只得选择减少公司资本以弥补亏损,从而使公司转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减资弥补亏损”的合法合规性及会计处理
(1)“减资弥补亏损”是国际通行惯例
减少资本有仅仅减少资本金数量而并不减少公司实际财产的名义上的减资,也有资本额与公司实际财产同时减少的实质上的减资。
日本商法典及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日本公司法第375条规定):减少资本时,下列各项规定金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应当减少的资本额:(1)向股东进行返还的情形,应当返还的金额;(2)进行股份消除的情形,应当消除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消除方法及应当消除的金额;(3)弥补亏损的情形,应当弥补的金额。可见,在日本法中,公司用“减少资本弥补亏损”是可法律允许的并且明确约定了在减资弥补亏损情况下的减资金额。
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规定“股东大会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减少资本。 股东大会非以亏损为由减少资本计划的,在大会审议笔录存放书记室之日前的债权的债权人,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少资本提出异议。 ”、第215条规定“股东大会批准了非因亏损的减资计划的,公司债债权人集团的代表人和大会决议笔录送交书记室之日前的债权的债权人,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少资本提出异议。 ”等有关规定,法国法律不仅规定了可用“减少资本弥补亏损”,而且因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可以走简易程序。
依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30条、第231条“...除弥补亏损外,公司减资还可用于弥补公积金或储备金的不足 .”的规定,在德国,弥补亏损是减资的主要原因。
西班牙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累计亏损额持续两年以上达总股本的1/3以上时,该公司必须减资以弥补亏损。此时,债权人无权反对公司减资。除法定减资外的其它减资,则应依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减资弥补亏损”是国际通行惯例,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巨额亏损,真正实现和国际通行惯例的接轨。
(2)“减资弥补亏损”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及有关会计制度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顺序及弥补亏损的途径,但并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公司法》同时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只要事先经过股东会批准,是可以通过减少股本(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P169“六、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核算”明确写明“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由此可见,用减少股本抵冲亏损的会计处理,并未违反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3)“减资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因减资弥补亏损的情况比较少,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就“减资弥补亏损”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均采取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例如,中国教育在线网中公开的《中级财务会计》讲义如下:
“2.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减资一般采用注销资本的办法,实际上就是用资本弥补亏损。非股份公司注销资本时,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股份公司采用注销股份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的办法,实际上是用股本弥补亏损,在注销股份面值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时,应借记“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减资弥补亏损”的国内外有关案例
2004年1月,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并针对两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为其补充资本金;而对于其因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累计亏损用注资前的原所有者权益余额(包括资本)弥补。《中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P30中披露“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本行注资225亿美元。根据财务重组安排,本行将注资前的原所有者权益余额(包括资本)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弥补因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累计亏损”,可见中国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实施了“用资本弥补亏损”等事项,并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
代办股份转让公司“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建5”、三板上市)于2002年至2003年以缩小股本的形式弥补了部分亏损。该公司具体公告内容为:“2002年12月9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总股本按2:1的比例缩股用于弥补亏损,缩股后的公司的股本为8495.70万股。上述减资业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所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验字[2003]第1013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并于2003年9月1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2001200382。”这一个案是一家代办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补亏损的事实案例。
中国台湾地区也有多家公司实施了减资弥补亏损。例如【时报-台北电】,天騵生化(3205)董事会决议减资以弥补亏损,减资金额1亿6475万元,消除股份1647万5200股,减资比率40%,减资后实收资本额2亿4712万8000元,预定股东会日期为95年6月26日。
根据2006年03月27日的台北报导,伟联科技(9912)27日董事会决议办理减资,主要是为了弥补帐面亏损,计划减资4.23亿元,减资比率47.865%,减资后实收资本额预计为4.6亿元。伟联指出,办理减资主要是为弥补帐面累计亏损,并没有实质现金流出、造成资金短缺等不利影响,减资后公司财务结构也将同步改善。
3、飞彩股份的特殊性使得“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不具有普适性
从实质上来说,《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以弥补亏损”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律师认为,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希望公司能以经常性盈利弥补亏损,解决公司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问题。飞彩股份的“转增、送股再减资方案”组合转增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公司股本,主要用于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本没有增加。减资弥补亏损实际是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进行调整,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资产在量上也没有减少,也没有向股东返还资本。同时,本次“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要履行减资公告和债权人的保全等手续,因此对债权人利益也没有产生损害。
飞彩股份的“转增、送股再减资亏损方案”组合是股改方案的一部分,是股改这一特殊时期实施一个特例,因此,在尚未启动股改公司仅有200多家的情况下,有条件采取此方案实施股改的公司不多。此外,飞彩股份在2005年进行了一次债务重组,银行等债权人豁免了飞彩股份3.8亿的负债,并银行负债都已转承出了上市公司,从而使得飞彩股份实施“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容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其它公司,由于负债较多难以获得债权人同意,而不能仿效采用“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组合。
因此,飞彩股份的本次“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在程序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上均不同与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并且因为飞彩股份的特殊性,飞彩股份的本次“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也不具有普适性。
——蓝田造假案: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报》今天报道:
7月31日,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2名被告,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
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首例判决。
——G药玻:向公司工会及高管员工共同投资公司定向增发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 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由公司工会和沂源新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高管与职工共同投资公司)投资的沂源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不超过200万股。
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
(欢迎交流与讨论,请发邮件:shenchunhui@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