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四
——G张裕(000869):公告收购报告书 员工与外资收购 多重职工信托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资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收购报告书》,其披露: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比例
本次股权转让前,张裕集团持有张裕股份21,840万股,占张裕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3.85%,股权性质为国家股。本次股权转让后,张裕集团的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张裕集团持有张裕股份的股份仍为21,840万股,占总股本的53.85%,股份性质变更为非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张裕集团持有张裕股份降至20,444.24万股,占总股本的50.4%。
二、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裕华投资、意利瓦、国际金融公司未持有、控制张裕股份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除通过对张裕集团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控制张裕集团持有的张裕股份53.85%(股改后减至50.4%)股权外,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持有、控制张裕股份。
三、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的确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引进在世界葡萄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烟台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持有张裕集团45%的国有产权向国内法人转让,将张裕集团另外43%的国有产权分别向两家外国投资者转让,向其中一家转让33%,向另一家转让10%。
选择受让张裕集团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条件为: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受让10%产权的外国投资者,应与受让33%的投资者在业务范围上具有互补性,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产权关系上完全独立,且不是本次受让活动的一致行动人。
2、33%产权拟向两类外国投资者转让:一是以葡萄酿酒为主业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在世界葡萄酒类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具有广泛的国际经营视野,拥有完善的全球经营网络和成功操作经历;拥有国际一流的葡萄酒行业的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资源;过去3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的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20亿元,净资产折合人民币不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二是世界著名的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应不低于5亿美元。受让产权后,承诺持有时间不少于5年;有消费品行业的相关经验;经营战略和管理理念与公司相同,能够最大限度地支持管理层实现经营目标;能为公司提供所需要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酿酒技术方面的人才资源。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经烟台市政府批准后的拟转让产权2004年9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在山东省烟台鲁信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最终确定将张裕集团45%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给由张裕集团内部职工出资设立的“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产权交易事项,已经山东省烟台鲁信产权交易中心“烟台鲁信产权鉴字第35号产权交易凭证”确认。2004年12月15日烟台市国资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了为期20个工作日公开挂牌,并向全国性报刊公布了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在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基础上,又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专家组审核和评标,选定意利瓦作为33%国有产权的受让人,国际金融公司作为10%国有产权的受让人。
四、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股情况
裕华投资的出资人为46名自然人和两家企业法人,其中,通过职工信托方式代表2087名张裕集团普通职工的46名自然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7.8%,两个企业法人分别为裕盛投资和中诚信托,两者分别占裕华投资注册资本的17.2%和45%。
裕华投资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分别为蒋永胜、孙健和吴祝有(三人均为本公司员工),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蒋永胜担任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裕华投资的具体出资人为:
(1)烟台裕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733.3万元,占裕华投资注册资本的17.2%。
裕盛投资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6,733.3万元,法人代表孙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6002817504,公司注册地址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49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产业投资。
裕盛投资由26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其中,张裕集团和张裕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共14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4%,通过职工信托方式代表145名中层骨干的12名自然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6%。
裕盛投资中的12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受托人分别与作为委托人的145名张裕中层干部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由委托人自愿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设立裕盛投资。
裕盛投资不设董事会,李建军为执行董事。李建军先生为本公司员工。
张裕集团及张裕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及代表名称 出资比例 实际出资金额 信托融资额 合计
1 孙利强 11.52% 278.08 2,502.68 2,780.76
2 周洪江 10.56% 254.90 2,294.13 2,549.03
3 傅铭志 5.12% 123.59 1,112.30 1,235.89
4 冷 斌 4.48% 108.14 973.27 1,081.41
5 曲为民 4.48% 108.14 973.27 1,081.41
6 蒋永胜 3.84% 92.69 834.23 926.92
7 杨 明 3.84% 92.69 834.23 926.92
8 李建军 3.84% 92.69 834.23 926.92
9 李记明 3.84% 92.69 834.23 926.92
10 姜 华 3.84% 92.69 834.23 926.92
11 孙 健 3.84% 92.69 834.23 926.92
12 黃先明 1.60% 38.62 347.61 386.23
13 张虹霞 1.60% 38.62 347.61 386.23
14 姜建勋 1.60% 38.62 347.61 386.23
孙利强为张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裕股份董事长。
周洪江为张裕股份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傅铭志为张裕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张裕股份董事。
冷斌为张裕集团董事、张裕股份董事。
曲为民为张裕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2)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7,400万元,占裕华投资注册资本的45%。
中诚信托只是因集合资金信托关系而暂时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目前由于裕盛投资已经通过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而获得了62.2%股权的受益权,待裕盛投资支付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中诚信托就会将其所持有的45%股权转让给裕盛投资,届时裕盛投资的股权将变更为62.2%,成为裕华投资实际控制人。
(3)46名自然人:46名张裕集团普通职工以自然人身份代表2087名职工出资14,666.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8%。
裕华投资46名自然人股东(均为本公司职工)作为受托人分别与作为委托人的2087名张裕职工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由委托人自愿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设立裕华投资。每一名自然人股东可以接受多人委托,每一职工只能委托一名自然人股东,受托的委托人数并不相同。
向内部职工转让张裕集团的45%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该次产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定价是以张裕集团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张裕股份的评估值、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最近三年的盈利能力、近期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等因素,合理溢价确定转让价格,其价格最终确定为38,799.51万元。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协议
(一)烟台市国资委与裕华投资签署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烟台市国资委与裕华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1、转让标的
烟台市国资委将张裕集团股权45%转让给裕华投资。
2、股权转让价格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改制的批复》(烟政函[2004]87号),向内部职工转让的45%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为38,799.51万元。
3、付款方式
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裕华投资以转帐方式将应缴纳的转让金中的38,799.51万元一次性划入烟台市国资委指定账户。
4、承诺和保证
裕华投资承诺和保证:严格遵守烟政函[2004]87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本合同签署后8年内,未经烟台市国资委同意,不向其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所受让的产权;张裕集团产权转让中预留的各项费用,严格按照《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改制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要求管理与使用。
(二)烟台市国资委与意利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烟台市国资委与意利瓦于2005年2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烟台市国资委将张裕集团33%的股权转让给意利瓦。
2、股权转让价款
意利瓦向烟台市国资委支付的股权总价为481,424,260元。
3、股权转让完成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1)自注册登记机关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意利瓦向烟台市国资委(或按烟台市国资委的要求)支付转让价款的70%;
(2)在营业执照签发日后30日内,合资公司应编制最终账目,并聘请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最终账目进行审计;
(3)合资公司已完成对最终账目的审计,则自营业执照签发日后3个月内,意利瓦向烟台市国资委(或按烟台市国资委的要求)支付转让价款的剩余30%。如果经审计的最终账目显示的价值损失超过原账目价值的10%,则意利瓦有权相应减少转让价格或终止本协议,且可要求索赔;
(4)倘若意利瓦未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天应按未付款项的0.1%支付违约金,并应适用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法律;
(5)如果购买张裕集团股权的另一外国投资方获得更有利的股权转让条件,则该等条件也应适用于意利瓦。
4、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烟台市国资委向意利瓦承诺和保证,张裕集团具有张裕股份的控制权;
(2)意利瓦向烟台市国资委承诺和保证,未经烟台市国资委同意,意利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5、张裕集团的持续经营
(1)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烟台市国资委应使张裕集团正常经营主要业务,除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外,张裕集团不得采取或允许任何可能对其主要业务或资产或任何其所含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与烟台市国资委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不一致的或可能与本协议涉及的交易不一致的行动或疏漏;
(2)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烟台市国资委应使张裕集团不得获取任何新贷款和提供任何新担保,也不得进行任何付款或产生任何负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烟台市国资委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的《国有股权出售和购买协议》协议双方于2005年5月18日签订的《国有股权出售和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烟台市国资委将张裕集团10%的股权转让给国际金融公司。
2、股权转让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烟台市国资委支付的股权总价为145,886,400元。
3、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1)收到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
①烟台市国资委已签署交易文件并完成其中拟定交易获得的所有授权;
②张裕集团的其他股东已表示许可烟台市国资委出售该股权,或已放弃任何优先购买权;
③国资委已批准拟出售股权的转让;
④商务部已批准交易文件,并为张裕集团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已签发张裕集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⑥已在证监会和/或深交所备案拟定交易的所有相关公告和披露;
⑦股权转让所必需的其他批准、同意、授权和确认。
(2)已取得由中国法律顾问出具的有关该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3)自本协议之日起,没有发生任何对张裕集团或张裕股份的业务、财政状况及前景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4)自本协议之日起,不存在任何关于向裕华投资或/和张裕集团及张裕股份的员工或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地转让或出售张裕集团的股权的政府调查,且国际金融公司已收到烟台市国资委的书面确定;
(5)获取自2004年10月31日起张裕集团未宣布或向其股东分配红利的书面证明;
(6)意利瓦已经支付其购买张裕集团权益总价款的70%。
以上条件满足后,国际金融公司应在不迟于35日内向烟台市国资委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保证
(1)该售出股权并未带有任何担保,并且不存在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将会对售出股权创设或给予任何担保;
(2)不存在任何关于向张裕集团或张裕股份的现有员工或原有员工转让股份的诉讼或调查。
(四)烟台市国资委与裕华投资、意利瓦、国际金融公司签署的《股东协议》
股权转让的出让方烟台市国资委与裕华投资、意利瓦、国际金融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签订《股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保证
(1)张裕集团及股东应确保分别向各股东按时提供张裕集团及其子公司中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报告;并按时通知张裕集团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董事会以及相关议程和纪要等;
(2)经合理请求并经合理事先通知,张裕集团应允许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经常在正常营业时期内的所有合理时间,访问并视察张裕集团及其任何子公司的财产,检查其会计帐簿和记录,并与其主管人员、董事和审计师讨论公司事务、财务和账目;
(3)张裕集团应促使张裕股份在其审计委员会中任命一名意利瓦的代表。
2、承诺
(1)在本协议之日起的两年内,张裕股份委派并保持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使张裕股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会计准则;
(2)张裕集团、张裕股份及其子公司均不直接或间接地对国际金融公司禁项列表中列明的项目提供融资;
(3)促使张裕股份通过有声望的保险公司对其所有能够投保的资产和业务的可保损失进行投保;
(4)促使张裕股份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循中国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以及可适用的国际金融公司政策,设计、建造、运作、维持和监测其项目,遵守对社会和环境的承诺。
3、协议期限
在每个股东根据本协议将其合法或受益拥有的所有股权转让之时,该股东在本合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就该方而言即告终止。
4、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公开发布并且通过公共渠道可得的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该法律进行解释。在没有公开发布的法律可循时,应以国际惯例和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为准。
5、争议解决
如果在各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友好地解决该争议。如果一方通知其他方存在重大的争议,并且各方无法在该通知送达后的30天内解决该争议,该争议应提交各方的高层领导解决。在提交高层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诸仲裁。
6、协议生效日
即为下述两事件发生之日:国际金融公司已经自其董事会收到继续进行本协议及合资合同下拟议交易的批准;和合资合同已经获得商务部的恰当批准。
(五)本次股权转让须经的批准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120号)的批准,涉及外商投资管理事项已获得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同意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权并购方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批复》(鲁外经贸外资字[2005]591号)的批准。
本次收购涉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50号)的批准。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根据烟台市国资委与各受让方在转让股权时达成的协议,此次收购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01,530万元元,各受让方支付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如下:
(一)裕华投资受让张裕集团股权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裕华投资受让张裕集团45%国有股权资金总额38,799万元,资金来源为股东的现金出资和股东借款。裕华投资注册资本387,995,100元,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其中中诚信托出资17,400万元,其余21,399.51万元为裕盛投资出资6,681.28万元和46个自然人股东出资14,658.45万元。自然人股东出资情况,其来源包括个人收入所得和向社会个人借款,未动用上市公司资金,也未利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其中个人收入所得部分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裕华投资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其委托人均为本公司普通职工,各委托人出资数额均较少(平均每人约为8.5万元),对裕华投资的出资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
裕盛投资26个自然人股东分为两种类型:14个高管层个人出资和12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受145名张裕中层干部委托出资。14个高管层的资金来源渠道有两种形式:(1)一部分为本人自有资金出资;(2)其余部分为本人向亲友的借款。12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受145名中层干部委托出资,受托人和委托人均为公司的中层干部,其个人出资,因数额不大,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中诚信托在张裕集团改制中起到了融资的作用。因为张裕集团的资产数额较大,张裕集团的员工单靠个人薪金等财力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在改制过程中通过信托融资17,400万元,以解决自有资金出资不足。具体做法是,通过中诚信托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以信托计划资金参与设立裕华投资,中诚信托以股东身份进入并向裕华投资委派董事。在裕盛投资与中诚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中,裕盛投资未设有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以张裕股权作为抵押的融资。随着裕盛投资逐步还款,中诚信托在裕华投资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将逐步减少,直至完全退出。具体融资方式如下:
资金提供方分别与中诚信托签订了“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7,400万元。资金提供方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中诚信托进行集合管理,用于参与设立裕华投资,裕华投资再将该笔资金收购张裕集团45%的股权。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基础上,资金提供方又分别与裕盛投资签署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将“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集合资金信托”项下收益权转让给裕盛投资。
裕盛投资通过以上信托融资方式取得收购资金,融资金额为17,400万元,平均资金成本7.22%,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可顺延。裕盛投资用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的一部分支付融资成本。
由于受让信托受益权价款是延期付款,即合同中规定了支付转让价款的期限,并非签订合同后立即付款,未到期的合同不用付款,到期的才需付款。
对于已到期的合同,有两种处理方式:(1)同意裕盛投资继续延期付款的,按照裕盛投资收益情况分期予以支付;(2)不同意延期的,则采取了流转的方式,由新的委托人进入集合资金信托,顶替原委托人的份额,新进入的资金用于偿还原委托人的受让价款。
裕盛投资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资金来源目前主要为裕盛投资每年获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06年5月底,共偿付受益权转让价款9400万元,其中:以裕盛公司投资收益归还7779万元,向裕盛公司股东借款1621万元(资金来源为股东个人的年薪收入);截止2006年5月底尚未偿付受益权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中诚信托出资17400万元持有裕华投资45%的股权,是信托融资的一种方式,待裕盛投资支付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中诚信托就会将其所持裕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裕盛投资,裕盛投资再将该股权按约定转让给实际个人股东。
(二)意利瓦受让张裕集团股权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意利瓦受让张裕集团33%股权应支付的总金额为481,424,26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资金来源为自有现金及与控制人Augusto Reina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往来款。
(三)国际金融公司受让张裕集团股权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按照投资项目的惯例,国际金融公司通常使用自有资金持有一个项目5%—20%的股权(一般不会超过35%)成为被投资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且从不成为某个项目的最大单一股东。国际金融公司受让张裕集团10%股权应支付的总金额为145,886,400元。
本次张裕集团改制的过程相当曲折,收购方包括了员工、外资战略投资者、外资财务投资者。员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平台,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通过与广大职工和中层干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而受委托持股,而且信托是多层次的,同时引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金信托方式融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设计方式也比较巧妙。遗憾的是,报告书没有对出售价格差异进行解释。
一个问题是,新《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进行明确界定后,一般认为:“如果职工持股导致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则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范畴,职工可以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直接持股。如果职工持股导致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不论通过直接持股方式,还是通过间接持股方式,比如信托、委托、持股公司、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等等,则属于公开发行股票范畴,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否则构成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引自曹平生:《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的解决之道》,载《证券时报》2006年7月31日)。如果说裕华投资是成立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那么是否意味着张裕此种模式今后将不能再行被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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