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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2

——七匹狼(002029):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通过证监会无异议审核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通过了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对原方案所做的主要修改为

(一)第二十二条原为:“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七匹狼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第一个行权年之前一年七匹狼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第二个行权年之前二年七匹狼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第三个行权年之前三年七匹狼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3、以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时七匹狼总股本11,050万股为期权有效期内计算每股收益增长率的基准股本,第一个行权年之前一年七匹狼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10%,第二个行权年之前二年七匹狼每股收益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第三个行权年之前三年七匹狼每股收益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根据《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5、七匹狼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现改为:“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行权前一年七匹狼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行权前一年七匹狼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3、以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时七匹狼总股本11,050万股为期权有效期内计算每股收益增长率的基准股本,行权前一年七匹狼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10%。

    4、根据《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5、七匹狼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第二十三条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现改为:“1、在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后的前三个考核年度中(包括获授股票期权的当年),激励对象当年考核合格的,可在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可行权日分别行使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三分之一的股票期权。考核不合格的,可行使的期权为0 份,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该年度相对应的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获授并且根据上一考核期考核目标合格后的可行使的股票期权,可以在当期行使,也可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任何年度行使。其在计划有效期内当期获得的可行使的期权和此前获得的可行使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合计为该激励对象的可行使期权。如遇计划数量调整的,同比例调整其可行使期权的数量。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作废。

3、激励对象的行权相关事宜由激励对象提出行权申请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包括股票的认购、登记结算、锁定事宜等。”

 二、根据中小投资者的建议,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原为:“在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净利润增长率,设立激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作为行权资金的来源之一。奖励基金的计提年限为激励计划实施后的3个年度,分别为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具体计算如下:

激励基金提取额=当年净利润×(当年净利润增长率-10%)×1/3

计提的奖励基金上限为公司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

 每位激励对象的分配额=激励基金提取额×(该激励对象该年度于公司的工作月数×该激励对象的授权份额)/∑(激励对象该年度于公司的工作月数×该激励对象的授权份额)。”

 现改为:“在前三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净利润增长率,提取激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作为行权资金的来源之一。奖励基金的计提年限为激励计划实施后的3个年度,分别为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具体计算如下:

 激励基金提取额=当年净利润×(当年净利润增长率-10%)×1/9

 计提的奖励基金上限为公司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

每位激励对象的分配额=激励基金提取额×(该激励对象该年度于公司的工作月数×该激励对象的授权份额)/∑(激励对象该年度于公司的工作月数×该激励对象的授权份额)。”

 

方案的修改主要为严格了行权条件,同时降低了激励基金的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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