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6-10-17

——江苏宏宝(002071)IPO之前一年的股权转让未受三年禁售期限制

200698日,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股权变更]

 2001年10月14日,五金公司整体变更为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8日,抚顺特钢经抚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8.4%股权的批复》(抚国资发[2005]127号)批准,委托抚顺市拍卖行将其所持江苏宏宝6,105,120股的股份予以公开拍卖,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竞买以人民币9,000,000元成交价格成为上述股份的买受人(NO969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共持有江苏宏宝6,105,120股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4%2006123日,股份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宏宝集团、朱剑峰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5.1.6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也就是说,从字面上理解,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只有增资扩股的股份才会有三年禁售期,以股权转让方式进入的投资者不受此限。本例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也有一个问题,本案例中新进入者获得的是非控股股东的股份,如果是控股股东的股份,会否有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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