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3 一
——海越股份(600387)之股东改制:出售股权以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管理层持股构成一致行动人不构成实际控制人
2006年10月10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改制与股权结构变动信息披露报告书》,10月21日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
《关于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改制与股权结构变动信息披露报告书》披露: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经政府批准进行了国有企业改制。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特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与格式,对海口海越企业改制及股权结构变动予以披露。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改制涉及产权变动与部分国有股出让事宜已于2006年1月27日获得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因产权变动涉及海口海越所持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更事项,已经于2006年6月9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改制后诸暨市财政局持有海口海越47.24%的股权,为改制后海口海越的第一大股东,依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安排,诸暨市财政局在海口海越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对涉及海越股份的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因此,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改制产权变动完成后,改制参与人吕小奎与海口海越自然人股东袁承鹏、姚汉军、杨晓星、彭齐放、赵泉鑫、杨冠群、周丽芳、徐文秀等9人,根据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有关一致行动人规定,虽存在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所述情形,但已分别承诺:在诸市财政局仍为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不以结盟、合作、协议、集中表决等方式或利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谋取对改制后的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实施实际控制权,在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发生关联交易或作出对海越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事项时,自动放弃表决权,以切实维护海口海越和浙江海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次改制后诸暨市财政局仍为海口海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改制情况]
背景: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与合理布局精神,为了深化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体制改革,置换员工身份,转换劳动关系,为海越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创造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提议和公司申请,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以"置换职工身份,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通过出让国有股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有序退出与战略重组,安置职工;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实施下属控股企业--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本次改制资产是诸暨市财政局持有的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4.31%国有股权。
本次改制由诸暨市人民政府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同时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改制具体工作,改制工作组由政府相关部门同志与改制企业相关人员组成。
本次改制由诸暨市财政局指定诸暨天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改制资产进行了审计与评估。经审计与评估诸暨市天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诸天阳所【2005】会专字第209号审计报告和诸天阳【2005】166号评估报告,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门出具涉及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的浙天会审【2005】第1345号审计报告。诸暨市财政局对上述审计与评估进行了确认。
本次改制过程由诸暨市财政局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该所及律师张立民、沈田丰为本次改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改制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和改制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企业和股东享受与承担,金融机构与相关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定》,改制工作组组织了财务清查与清产核资工作,在委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诸暨天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改制资产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后,报诸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诸暨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与资产核销、剥离与挂帐处置。截止2005年6月30日改制基准日,改制企业帐面总资产18004.32万元,帐面净资产4023.74万元。经调整后,帐面总资产20054.61万元,帐面净资产6570.27万元,经评估后净资产26570.81万元,核剥离后净资产21509.19万元,实际增值额20000.53万元,较调帐后帐面净资产增值304.41%。诸暨市财政局按其持有51.55%股权计算,对应改制净资产为11087.99万元。
职工安置方案与费用筹措:
依据诸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国有集体流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0】36号文件),本次改制采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置换海口海越及所属企业员工的国有职工身份,解除无期限劳动合同,真正转换企业机制;依据诸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为离退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解决职工养老与医疗保障的社会化发放;依据诸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政策为职工补缴住房积金,解决职工住房安置问题;上述经济补偿与劳动保障与福利补助共计927.1974万元。该等费用由诸暨市财政局出让其持有的海口海越国有股权收入支付,上述费用折合国有股权为4.31百分点。
国有股出让的过程与转让价格的确定:
本次改制方案经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诸暨市财政局即委托诸暨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出让事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竞价转让,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中受让条件中没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也没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同意海口海越现有股东和管理层参与受让,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受让权。为此,改制参与人吕小奎以公司股东和自然人身份参与了本次股权受让。
2006年1月12日,诸暨市财政局与诸暨市招投标中心、诸暨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共同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发布公告,2006年2月15日,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改制参与人吕小奎以937.2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海口海越4.31%股权的受让权,成为本次改制国有股权受让方,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下,2006年2月15日诸暨市财政局与改制参与人吕小奎签订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国有股出让合同的履行与改制方案的实施:
本次改制国有股权出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由转让方诸暨市财政局逐级上报诸暨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国资委审核获得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资产权资委【2006】633号文),国有股转让生效。至2006年6月10日职工身份置换与补偿执行完毕,建立了全新劳动关系。
《海口海越公司章程》修订:
2006年6月11日,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正案》进行了审议,修正案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诸暨市财政局出资额为708.6万元,出资比例为47.24%;吕小奎出资额277.95万元,出资比例为18.53%;袁承鹏出资额为96.9万元,出资比例为6.46%;姚汉军出资额为96.9万元,出资比例为6.46%;杨晓星出资额为96.9万元,出资比例为6.46%;彭齐放出资额为96.9万元,出资比例为6.46%;赵泉鑫出资额为38.7万元,出资比例为2.58%;杨冠群出资额为38.7万元,出资比例为2.58%;周丽芳出资额为38.7万元,出资比例为2.58%;徐文秀出资额为9.75万元,出资比例为0.65% (2)、同意《公司章程》第九条关于董事会安排修改为: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财政局提名2名,独立董事1名(由诸暨市财政局提名),其他股东提名2名。原代表国有资产出任的3名管理层董事,不再代表国有资产出任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同意《公司章程》第九条议事规则有关"股东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条款,修改为:股东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涉及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者作出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事项时,管理层股东自动放弃表决权。
[改制参与人与海口海越自然人股东将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改制参与人吕小奎与海口海越其他八位自然人股东袁承鹏、姚汉军、杨晓星、彭齐放、赵泉鑫、杨冠群、周丽芳、徐文秀目前均为海越股份或海口海越的管理人员与职工,其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有关一致行动人规定,上述改制参与人吕小奎与海口海越自然人股东袁承鹏、姚汉军、杨晓星、彭齐放、赵泉鑫、杨冠群、周丽芳、徐文秀等9人,存在"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所述情形,将构成互为一致行动人。
为此,海口海越自然人股东吕小奎、袁承鹏、姚汉军、杨晓星、彭齐放、赵泉鑫、杨冠群、周丽芳、徐文秀分别承诺:在诸市财政局仍为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不以结盟、合作、协议、集中表决等方式或利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谋取对改制后的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实施实际控制权,在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发生关联交易或作出对海越股份有重大影响的的决定事项时,自动放弃表决权,以切实维护海口海越和浙江海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关联交易包括:
(1)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之间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之间提供或接受劳务及经济活动代理;
(3)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之间的资产租赁业务;
(4)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之间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事项;
(5)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之间权利许可或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6)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7) 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之间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对海越股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 海越股份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调整决定;
(2) 海越股份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投资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3) 海越股份分配股利、增资或发行新股决定;
(4) 海越股份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5) 海越股份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的决定;
(6) 海越股份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收购决定;
(7) 海越股份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重组决定;
(8) 海越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与组织结构调整决定;
(9) 海越股份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之收购人为杭州天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2月16日,海口海越自然人股东吕小奎因企业改制受让了诸暨市财政局出让的4.31%的国有股权,至此,海口海越自然人股东吕小奎、袁承鹏、姚汉军、杨晓星、彭齐放、赵泉鑫、杨冠群、周丽芳、徐文秀等人合计持有海口海越52.76%的股权,为此,吕小奎等自然人股东于收购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了报告义务。但鉴于吕小奎等自然人股东承诺不以结盟、合作、协议、集中表决等方式或利用关联关系在收购后的海口海越内构成一致行动人,在海口海越与海越股份发生交易时,自动放弃表决权,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9月29致函吕小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前次改制与吕小奎等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由于该原因,报告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成为海口海越的第一大股东,间接成为海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发生时适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本次收购报告义务。
出让方式:本次国有股权出让,在诸暨市财政局、诸暨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委托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诸暨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投资者竞价出让。
出让价格: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以诸暨市财政局指定机构评估并经确认的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30.28%国有股权对应净资产,并以此为底价向社会公开竞价出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欢迎交流与讨论,请发邮件:shenchunhui@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