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1 三
——*ST 九化(九江化纤,000650)重大资产重组:零价格出售资产 员工详细安置方案
2006年10月30日,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其披露:
为了彻底解决公司大股东欠款等历史问题,实现主营业务转型和彻底扭亏为盈,并最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和实现公司股票2007 年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公司董事会与重组各方协商,提出了如下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的方案:
公司将除部分应收账款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和部分负债进行剥离,以零价格将上述资产和负债出售给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和河南海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和无法剥离的负债仍旧保留在本公司,公司剩余的员工安置以及与员工相关的欠薪等问题由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和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解决;同时,公司以现金购买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肖正连、杨文龙持有的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仁和集团所属的部分无形资产项目,经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合计为20139.59 万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构成九江化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员的安置]
根据金源化纤与化纤总厂、纺织集团达成的协议,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九江化纤原来的员工中,金源化纤至少需要为2500人安排就业岗位,涉及到以前年度所欠员工费用及剩余员工的安置费用由化纤总厂和纺织集团承担,九江化纤不承担任何员工安置费用。
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有关的职工安置方案已于2006年9月27日获得九江化学纤维总厂一届三次、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次、九江白鹿化纤有限公司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具体的员工安置方案为:
■上岗安置和分流安置
与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赣府发[2002]19号和[2005]17号文件,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企业实际,此次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年工龄800元。
2、经济补偿金支付
(1)进入新企业上岗职工的支付
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上岗职工,根据赣府发[2002]19号文件,其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当期暂不支付,但其在原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的政策进行计算,经本人确认记录在册,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存入个人档案。由新企业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承诺支付,并由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为确保职工安置资金的落实,由河南海洋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自2007年元月起,每月提取40万元资金,建立500万元的职工安置专项基金,设立共管帐户,由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监管,并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用于离开新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支付离岗退养的相关费用,每年末由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向职工报告使用情况,并监督补充专项基金至500万元,用于次年的职工安置,以此类推。
此后支付时,根据赣府发[2002]19号文件,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由于新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改制前记录在册的经济补偿金,不支付在新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②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新企业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或职工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给予改制前记录在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新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③职工个人要求提前解除与新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新企业,由新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次性给予改制前记录在册的经济补偿金。
④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下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⑤职工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纪(依据《劳动法》规定条件)被新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改制前记录在册的经济补偿金,不支付在新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2)需即期分流安置职工的支付
改制时未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符合赣府发[2005]17号文件规定的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改制当期按每年工龄8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即期分流安置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离岗退养安置
1、按照赣府发[2005]17号文件,改制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1)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在此次改制时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按2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并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2)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按2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并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
(3)符合此次改制离岗退养条件,己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且未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职工,今后离开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此次改制的离岗退养政策执行。
2、符合以上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均应按政策执行,但考虑到此次改制政府落实资金的情况,对在原企业已内退职工中符合上述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将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安置:
(1)2006年2月以后按九纤总厂劳人字[2006]3号文件办理自愿申请离岗退养手续的职工,应按赣府发[2005]17号文件办理离岗退养。
(2)2006年2月以前办理优惠退养、因病退养的职工:
可选择按赣府发[2005]17号文件规定的离岗退养政策安置,即: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按2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并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按2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并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
也可选择按原企业规定的原政策标准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并由总厂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白鹿公司和总厂改制时,按上述规定办理。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安置
按照赣府发[2005]17号文件,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病退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职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职),由原企业按照政策计发退职生活费,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
■工伤职工安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32号),在职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1-4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符合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由原企业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后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5-10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遗属安置
企业改制后,原已享受抚恤待遇的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费,由原企业发放。发放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4号)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文件执行。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原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各类职工补交欠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医疗保险,改制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新企业按有关规定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
3、原企业为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个人档案转至劳动保障部门。
■住房公积金处理
企业改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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