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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锦州港(600190):修改章程植入反收购条款

今天,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其中包括:
    
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中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修改为: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前,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成员中设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修改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前,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推荐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议,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后面增加:"除独立董事因连任时间限制需更换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款后面增加:"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公司董事长由任职满二届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款后面增加:"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款后面增加:"
公司应和监事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监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简析:

与新大洲(参本笔记2006-08-11)的反收购条款类似,个人认为公司的方案还是有不妥之处。

收购条款的界限应该在于不能超越《公司法》的规定。例如,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权提名董事的股东资格作出持股时间和超越法律规定之持股比例的限制就明显与《公司法》不符。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即有提案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司不应当以增加持股时间的方式予以剥夺。而公司法没有涉及的地方,例如“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长由任职满二届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等应该是公司有权设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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