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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0

——招商轮船IPO:利润来源于境外控股子公司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使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境外控股子公司,与之伴随的是:

[所得税]

本公司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注册成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税率的批复》,本公司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为:按法定税率33%计算应纳税额;对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采用定率抵扣方法,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投资所得的实现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目前,本公司的子公司均于境外注册,相应执行各自的所得税政策

2005年度及200611日至630日止期间,本公司无需计缴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主要原因是本公司全部经营收益来源于境外子公司能源运输投资,能源运输投资在2005年度及200611日至630日止期间未向本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根据上述本公司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本公司在此期间没有应计缴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因此在此期间无境外所得相应需补缴的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2006727,本公司子公司能源运输投资董事会决定向本公司分配股利53,6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27,042,756元,已于20067月汇入本公司境内账户。20061023日,能源运输投资董事会决定向本公司分配股利40,0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5,710,264元,已于200610月汇入本公司境内账户。就能源运输投资的该等利润分配,本公司将以此境外投资获得的利润为基础,在中国大陆按33%的法定税率和16.5%的定率抵扣比例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公司于200682日取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财政专项补贴抄告单》,自200511日起,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对本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二年50%补贴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外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及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公司的盈利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200611630日止期间及2005年度,本公司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主要为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确认子公司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若本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本公司需就上述时间性差异按本公司成立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境外投资所得适用的33%所得税税率和16.5%的定率抵扣比例计算并确认所得税费用及递延税款贷项

本公司按控股公司运作,目前主要利润来源于对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所得,本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境外子公司汇回的现金股利等,且该等相关境外子公司均为本公司绝对控股的经营实体,其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分配方式、汇回时间安排等均受本公司控制。本公司实际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受境外子公司盈利和现金流情况的影响。

[发行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及百慕大的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事宜]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

1、根据ASH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发行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控股子公司招商局能源运输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及就其母公司于中国证券交易所的首次公开发售,该公司将不会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常驻公司或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须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任何税费;

2、根据ASH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发行人注册在百慕大的控股子公司明华国际(百慕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慕大公司”),在百慕大没有利润税、所得税及股息税,亦没有任何资本收益税、物业税或遗产税。利润可被累计,并且不强制公司支付股息。百慕大公司被要求按年支付政府费,该政府费依据百慕大公司的授权股本及股票发行溢价额按比例递减,最低费用为1780百慕大元,最高费用为27825百慕大元(百慕大元与美元的票面价值相同)。该政府费应于每年1月底支付,具体金额按百慕大公司于上一年831日的获授权股本及股票发行溢价额确定。

根据百慕大政府已颁布的相关法律,财政部长有权向一间豁免公司或合伙公司提供保证:如果百慕大颁布了任何法律按利润或收入征税或按任何资本资产、收益或增值征税,则该等征税不得适用于该等实体或其营业活动。此外,该等保证可能会包括另一项保证,即该等征税或带有物业税或遗产税性质的征税,不得适用于该等公司的股份、债券或其它债务。百慕大公司已就其2016328日前的存续和经营获得该等保证

 

公司所从事的油轮运输业务与散货船运输业务以及未来将参与的液化天然气专用船运输业务属于远洋运输业。油轮运输、散货船运输和集装箱运输构成远洋运输业的三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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