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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红筹上市”监管方式的演变

《证券时报》于2006129日刊登卢少平、胡伟的文章:《中国对红筹上市方式监管的演变》,其介绍:

 [2000年前:“前无异议函”时代]

 此时涉及红筹上市监管的主要文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或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必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无异议函”时代]

“无异议函”是中国证监会200069日颁发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认为,这个法规的出台是裕兴公司上市案例催发的。1999年,裕兴的大股东祝维沙先购买了海外国家公民的身份,再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然后通过股权置换控股了裕兴。试图以此种方式绕过上述“21号文”对境内企业将资产转移到境外中资公司的规定,因为祝维沙是用以外国公民身份成立的外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

在引背景下,证监会颁发了上述《通知》,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21号文”规定情形的,由中国律师对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如果没有进一步异议,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这就是“无异议函”。

“无异议函”也有问题,因为很多企业的上市保荐人以监管部门出具过“无异议函”作为规避责任的理由。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该制度于20034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2003当年通过红筹方式进行IPO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上升为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有统计表明,20032004两年中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占到目前海外上市总量的79%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列法规的演变]

200512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200548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该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应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且之后境外企业如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境内居民个人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11号文、29号文主要的目的并不是针对红筹上市,但其中的规定限制了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份这一红筹方式必经的程序,以及增加了境内公司个人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登记申报程序,给红筹上市的中国企业设置了障碍。

 20051021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用来规范和明确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同时停止执行11号文、29号文。

 75号文明确定地将在红筹上市中的离岸公司定义为特殊目的公司,并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进行股权(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融资等资本活动。75号文详细的规定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企业红筹上市方式明确了规则。

[六部委最新文件]

200688日,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六部委联合颁布了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二OO六年第10号),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和资产,以及红筹方式中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和在境外上市的各种监管

 10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又有了特别的规定,其中包括: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其中包括要提交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经核准后,商务部向境内公司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特殊目的公司应在有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一年内完成上市,并报商务部申请无加注批准证书以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总体来讲,10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加强了监管并且完善了制度条例(比如首次明确了换股并购的规定),并且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并购和上市也重新明确了多层次的监管体制,在外管局的基础上增加了商务部的审核,以及证监会重新介入,多个部委互相配合。这样的多层次监管,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善了规章和制度,但对于很多希望红筹上市的企业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很多繁琐审核和审批登记程序,或多或少给红筹上市增加了很大难度,其中包括增加了前期费用成本及时间成本,并且额外增加了红筹上市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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