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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2

——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近日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9月28日),发现有诸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条: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指引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先期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65日)没有涉及任何内部审计的规定。

此外,顺便收集了一下其它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

    辅导对象的其他情况
   
主要包括: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的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召开规范运作的情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情况;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关联交易及其决策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发现存在财务虚假情况;有无重大诉讼和纠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号)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20048月)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

四、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发布的年度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应当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与97年版一致)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 15号)

第三十四条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了解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考察总部与分(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分析评价发行人组织运作的有效性;调查各机构之间的管理、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发行人组织结构,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取得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了解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否完备、明确。
   
通过与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谈话、讨论和查阅有关三会文件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副本、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并结合尽职调查的其他信息,核查发行人:
1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3
、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4
、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
5
、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6
、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7
、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
8
、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9
、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的监督
   
了解发行人的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情况,核查其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配备了专业的中坚力量,核查内部审计是否涵盖了各项业务、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数据系统等各类别,调查了解近年来发行人通过内部审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情况,并综合分析发行人内部审计及监督体系的有效性。
   
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部门和人员交谈,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查阅监事会报告和对发行人已出现的风险事项进行实证分析等方法,考察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取得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重点核查发行人拟采取的改进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2006112日)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712日)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简析:

就上述规定来看,个人理解为:所有上市公司均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深交所上市公司还必须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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