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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9

——宝钢股份(600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2006-12-19)《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其披露:

[要点]

激励模式:本计划采取分期实施方式,公司在业绩指标达标的前提下,委托管理人在公司股权激励额度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 股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并锁定两年,锁定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在三年内分批解锁。

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公司外部董事,暂不参与本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关键员工。每期计划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公司根据每期计划业绩年度业绩指标(EOE)的完成情况确定该期计划股权激励额度。每期计划公司股权激励额度同时应符合国家对股权激励额度上限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作为参与每期计划的条件之一。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比例为50%,其他激励对象个人自筹资金比例由总经理确定。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将每期计划的购股资金交付管理人购股,购股结束,按岗位价值和绩效评价结果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予以锁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管理人在约定的购股期内,以购股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该期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平均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单位限制性股票的获授对价为:该期计划授予价格×本人自筹资金比例÷(1+本人自筹资金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等于: [激励对象实际激励额度+本人自筹资金额度-相应税费]÷该期计划授予价格,获授股票不足一股的向下取整。

 本计划每期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总和,加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计划首期实施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每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锁定期满后的三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依据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每期计划的解锁期结束,如未满足规定的解锁条件,该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该等股票的股票股利不再解锁并予以出售,售股所得返还公司,同时公司向该激励对象退还其自筹部分的资金,退还资金额=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该期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该期计划个人自筹资金。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内由董事会负责逐年分期授予。3年期满,公司将不再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依据本计划的规定锁定和解锁。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本计划模式、实施条件与实施流程]

第四条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即公司在业绩指标达标的前提下,委托管理人在公司股权激励额度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并锁定,锁定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分批解锁的股权激励模式。

第五条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内,由董事会负责逐年分期授予。每期计划的实施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未出现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决定不实施本计划的情形;

    4)公司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即公司经审计的年度EOE达到或超过目标值S,目标值S根据下述公式确定:

    S=MAXR1R2),其中:

    R1=0.5*c+0.5*d,其中:

    c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同行业对标企业同一年度EOE平均值;

    d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外同行业对标企业同一年度EOE平均值。

 R2为业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该年度内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以加权平均值为准。

 EOE平均值是以对标企业平均股东权益值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每年期初审议批准拟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其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对标企业和股权激励测算额度的计提比例、激励对象激励额度上限等事项。

公司业绩年度符合实施条件,该年度即成为该期计划的T年度。董事会确定该期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报国资委备案。本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以2006年度作为首期计划的业绩年度。

依据每期计划实施方案,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额度确定、自筹资金额度计算、委托管理人购股、授予与锁定等工作。每期计划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进入三年解锁期,解锁期内由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分批解锁。

在本计划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期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股权激励额度和自筹资金额度]

第十条 公司按每期计划的股权激励额度计提资金,计提条件为公司年度EOE指标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S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计算股权激励测算额度(Q1),并结合激励对象的价值分配系数与绩效调整系数,确定每位激励对象测算激励额度(q1i)。公司将每位激励对象的测算激励额度和其激励额度上限(q2i)进行比较,取较低者作为该激励对象实际激励额度(qi)。有关激励对象的价值分配系数、绩效调整系数,以及测算激励额度(q1i)的确定,详见本计划附件《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每期计划全部激励对象实际激励额度(qi)的总和,即为该期计划公司股权激励额度(Q)。

第十二条 公司以符合实施条件的业绩年度(即每期计划的T年度)的净利润为基数,计算股权激励测算额度(Q1),方法如下:

股权激励测算额度(Q1=净利润×计提比例f

EOE与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T年度公司财务报告为准。计提比例f由董事会根据每期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人员层级和薪酬水平,以及预计激励水平等因素,在不超过5%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激励额度上限(q2i)最高不超过其薪酬总水平的30%,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额度上限由董事会确定;其他激励对象由总经理根据其岗位序列和价值分配关系确定。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每期计划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上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每期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就该期计划签署《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明确该激励对象实际激励额度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作为其参与每期计划的条件之一。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与公司股权激励额度一起组成每期计划的购股额度。

第十五条 某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Mi)等于其个人实际激励额度(qi)与其个人自筹资金比例(Ki) 的乘积,即Mi=Qi*Ki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比例 为50%,其他激励对象个人自筹资金比例由总经理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授予价格与权益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管理人以购股资金(每期计划公司按股权激励额度计提的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扣除必要的税费),在约定期限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公司不得指示管理人在下列期间内购买公司股票:(1)公司的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2) 公司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交易或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3)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每期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取决于该期计划公司股权激励额度、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购股价格以及税费等因素。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外,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还应受以下限制:(1)本计划每期拟授予股票数量的总和,加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3)本计划首期实施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二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管理人在约定购股期内,以购股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该期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平均价格。

第二十一条  授予激励对象的单位限制性股票获授对价,即激励对象为获得单位限制性股票而需支付的价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单位限制性股票获授对价=该期计划授予价格×本人自筹资金比例(K)÷[1+本人自筹资金比例(K)]

第二十二条 每期计划激励对象个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获授股票不足一股的向下取整):

激励对象个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实际激励额度(qi)+本人自筹资金额度-相应税费]÷该期计划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购股结束后,根据公司指令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由专用股东账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账户,完成该期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明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自股票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该等股票股利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限制性股票分批解锁或提前、暂停、终止解锁时,依其取得的股票股利也相应解锁或提前、暂停、终止解锁)。

在锁定期间限制性股票及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但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该等股票的其他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和自由支配就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锁定期届满后,即进入为期三年的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次年至解锁期末,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总市值平均值(MVb),大于或等于该期计划T年度的公司总市值平均值(MVa)。总市值平均值为期间内各交易日总市值的算术平均值,各交易日总市值为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总股本之乘积。

解锁期内,如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直至首次满足解锁条件方可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图1所示。

解锁期结束,如仍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该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依照本计划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期计划中激励对象每批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由计划解锁限制性股票(其数量等于该期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可解锁比例的乘积)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组成。

 在每期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应根据其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锁。

若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格,该等股票予以解锁;否则不予解锁,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依照本计划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职务,根据每期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每期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简析: 

宝钢以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即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除以净资产)为业绩指标。目标值取两个数值中的较高者,一是业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二是境内、境外同行业对比企业同一年度EOE平均值。“横向对比”对周期性行业企业来说,显得更为科学。

每期计划设置了两年的锁定期和三年的解锁期,为促使激励对象关注长期市值表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公司市值是否提升作为股票解锁的条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次年至解锁期末,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总市值平均值,必须达到或超过符合条件业绩年度的公司总市值平均值,方可按规定解锁。

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宝钢股份规定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按股权激励额度计提的资金;二是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其中,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比例为50%,其他激励对象个人自筹资金比例由总经理确定。也就是说,还是有一部分是管理层无偿获得的。

激励对象激励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其薪酬总水平的30%,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额度上限由董事会确定;其他激励对象由总经理根据其岗位序列和价值分配关系确定。

根据公式(1+X*30%=X 

X=3/7 即:激励上限最多为年度薪酬的3/7

有媒体评论,与今年所有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相比,宝钢股份的激励计划设计最为复杂、要求最为严格、操作最为规范,参数之多创下新的记录,共引入17项参数来约束股权激励的操作,具体体现在激励股票授予条件、激励幅度、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等。

 

——《萨班斯法案》及其修订

20061216日,《证券时报》刊登王璟的文章:《萨班斯法案》及其修订。其介绍:

200261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了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并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布什总统在20027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

 [《萨班斯法案》概要]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成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加强审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加强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加重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其中,《萨班斯法案》的两个核心条款302404条款需要广大赴美上市企业特别关注

302条款要求向SEC提交定期报告的公司,在每一个年度或季度定期报告中就某些财务事宜附一份CEOCFO签署的书面认证文件,声明公司对定期财务报告的责任。该认证文件明确适用于10K 20-F年度报告。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六个方面:(1) 签名的官员已审核该报告;(2) CEOCFO所知,该报告中不存在任何虚假不实之处;(3) CEOCFO所知,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和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上市公司在报告所述阶段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4) CEOCFO负责建立和维持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CEOCFO能够全面了解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并评估内控体系是否有效可行;(5) 签署官员已向会计师、审计师披露了所有有关内控体制的重要不足之处;(6)签署官员已在报告中说明自评估之日后,内控体制是否进行过重大变更。

404条款主要强调的是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此条款规定,公司的年报中必须包括一份“内部控制报告”,该报告要明确指出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所负有的责任,并要求管理层在财务年度期末,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作出有效性的评估;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师需要对管理层所作的有效性评估发表意见。

302404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使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使企业对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有更加明晰的监管。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考虑,《萨班斯法案》确实有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体制。

[《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修订]

《萨班斯法案》的404条款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为两点:(1)管理层对内控制度有效性作评估;(2)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发表意见。20068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萨班斯法案》的404条款进行了修订,此次文件中将上市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是:小企业 (Non-accelerated Filers,市值≤7500万美金)、 中型企业(Accelerated Filers,7500万≤市值≤7亿美金)、大型企业(Large accelerated Filers,市值≥7亿美金)。这里的市值指的是除去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持股大于5%)持有股票后的公司市值。

在此次文件中,SEC对非本土中型企业(不包括大型企业)执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时间作了延迟。文件明确指出,中型企业从2006715日开始执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第(1)点,从2007715日开始执行404条款第(2)点。

此外,SEC还计划对404条款做以下两点修改:

1SEC计划将新上市企业执行404条款的时间推迟到其报完一个年报之后。

2SEC计划对小企业执行404条款第(1)点的时间从2007715日推迟到20071215日之间截止的财政年度,而404条款的第(2)点执行时间,则推迟到20081215日之后截止的财政年度。此文件还建议所有的小企业都需要在实行404条款的第一年度开始准备管理层对内控体系的报告。

  

——S*ST云大(600181):以股权托管方式处置已质押包袱资产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1216日公告《第三届2006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审议通过《关于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提案》;

由于资金短缺,同时面临土地纠纷、债务负担沉重的局面,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汉信")面临巨大的生存及发展压力,靠云大科技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其生存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只能寻求有实力的企业受让或托管大连汉信,因本公司所持大连汉信股权目前已全部质押给本公司的债权人,股权转让存在法律障碍,为解决大连汉信生产经营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同意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云大科技产业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大连汉信的80%10%10%的股权托管给云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云南龙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解决大连汉信的经营危机。

 托管方案:

  1)托管期限:

  200711日起至20091231日止,共三年。

  2)托管目标和成果分享:

 1)受托方通过对大连汉信的持续支持,使委托方委托管理的股权对应的大连汉信净资产逐年实现保值、增值,其中:

    20071231日,资产与20061231日相比不减值;

    20081231日,资产比20071231日相比增加3%

    20091231日,资产与20081231日相比增加5%

    托管期内由受托方经营形成的大连汉信净资产保值、增值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受托方享有。

    2)托管期内,受托方愿意与委托方就形成的经营成果进行一定数额的合理分享,向委托方支付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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