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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6

——澳柯玛(600336):执行和解协议过户股权清偿原股东资金占用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12-26)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目的]

    因澳柯玛集团及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澳柯玛股份的资金,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收购人对澳柯玛股份实施过渡性托管20064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书》,将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9,475,373股股份委托收购人管理,协议期限自2006414日至2007413日。收购人此次受让澳柯玛股份的目的是通过股权转让解决部分澳柯玛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本次收购完成后,澳柯玛集团仍持有上市公司27,720,000股股份。因此,为全面完成清欠工作,促进澳柯玛股份进一步发展,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收购人在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澳柯玛股份拓展业务网络,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因而,收购人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考虑股权事项,目前无法判断。

    [收购方式]

    一、诉讼事项

    收购人本次受让澳柯玛股份,是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澳柯玛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638日,澳柯玛股份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631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青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700万股限售流通股。2006930日,澳柯玛股份起诉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一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6)青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市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023,978,788.47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1、法院名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判决日期:2006930

    3、案由

    因澳柯玛集团占用物资经销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资金,物资经销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分别向澳柯玛股份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持有的澳柯玛集团的债权分别转让给澳柯玛股份。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事项已由转让方书面通知了澳柯玛集团,澳柯玛股份对该债权转让没有异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对澳柯玛股份与物资经销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物资经销公司、进出口公司与澳柯玛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额进行了审计,并据此确认了欠款金额。

    4、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澳柯玛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澳柯玛股份欠款1,023,978,788.47元,逾期不能给付则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6年12月15日,收购人与澳柯玛股份、澳柯玛集团就上述法院判决签署了(2006)青执一字第258号执行和解书,20061218日,收购人与澳柯玛股份、澳柯玛集团签署补充执行和解书,上述两份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乙方: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被执行人)

    丙方: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

    2、受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企发投受让澳柯玛集团持有的澳柯玛股份179,376,456股股份,占澳柯玛股份总股本的52.5975%,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时间为20061215日与20061218日。

    4、各方同意,根据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澳柯玛股票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455元,17937.6456万股合计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510,416,812.44元(包括本次评估费用15万元),扣除评估费用后的510,266,812.44元用于清偿对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5、各方同意,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

    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在本协议签署前通过全资子公司--青岛市担保中心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2.1亿元折抵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其中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1.6亿元,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合计5000万元)余额人民币300,416,812.44元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1231日前以货币资金支付。

    [本次受让股份的限制情况]

    澳柯玛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在股权改革完成后十二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出售数量占澳柯玛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就本次受让,收购人承诺继续遵守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股份锁定和分步流通等义务。"并将继续履行澳柯玛集团做出的"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年度起,将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出连续三年进行现金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60%,并在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的承诺。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为05122日)

    [独立董事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尚未完全偿还。本公司已经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得收益将直接用于清偿其对本公司的欠款。我们将密切关注上述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占款清偿情况,并要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认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澳柯玛股份(占澳柯玛总股本的52.5975%)转让给企发投,交易双方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标的、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股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简析:

    常见的司法裁决之外,执行和解协议受让股权似乎是个新招。

 

——山东药玻(600529):高管持股公司放弃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1222)公告《关于沂源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披露:
    
本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中沂源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拟认购不超过200万股。
    
公司于20061223日接到兴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由于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限制,兴业公司不能认购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兴业公司特承诺放弃认购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兴业公司放弃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与本公司2006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相冲突,也不影响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简析:

山东药玻此次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定向增发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由公司工会和沂源新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沂源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不超过200万股。而新业投资是由山东药玻高管与职工共同投资的公司。

 

——新希望(000876)收购资产之协议安排:重组 回购期权 超额分配权 少数股东出售股权 上市 分红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专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开展战略调整,逐步实施公司产品相关产业链的延伸;经认真分析、调研,公司决定与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作,作为打通公司肉食品产业链的契机。现就公司与自然人刘延云先生和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报告如下: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冷鲜肉和猪肉制品的独家供应商,农业部的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定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及猪肉制品的生产经营。
    
该公司成立于20027月,注册资本为9300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刘延云,目前北京千喜鹤公司持有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90.5%的股权。刘延云先生为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千喜鹤公司)的现有控股股东,分别持有两公司 63.4 % 70.08%的股份,也是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辽宁千喜鹤公司)和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合作目的
    
为了整合新希望北京千喜鹤的产品结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双方的农产业优势,共同打造强势品牌,打造相互产品产业链的延伸,强强联合,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将企业做大、做强。
    
三、合作内容
    
本公司将先期从刘延云先生处受让北京千喜鹤公司20%股权。之后,由本公司在适当时候,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为依据,按1:1的原则单方面对北京千喜鹤公司进行增资(无溢价、折价),最终本公司将持有北京千喜鹤公司60%的股权,预计本次交易总金额为12,200万元。
    
协议三方要实现上述合作,完成股权转让及增资等事项,北京千喜鹤公司必须按《合作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重组,并全部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1
、由本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及辽宁千喜鹤公司的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该等公司的净资产情况获得刘延云先生和本公司的共同认可;
    2
北京千喜鹤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进行了重组[约定内容:北京千喜鹤公司应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i)促使河北千喜鹤公司确认其现有股权结构,以保证河北千喜鹤公司在当地工商局登记的股权结构与河北千喜鹤公司目前实际的股权结构完全相符;(ii)在前述第(i)项所述之确认事宜完成后,北京千喜鹤公司应与河北千喜鹤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达到北京千喜鹤公司持有河北千喜鹤公司75.26%股权的目的;(iii)完成谢振西先生向刘延云先生转让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截至交割之时,北京千喜鹤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约定内容:北京千喜鹤公司及刘延云先生保证,除非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北京千喜鹤公司不应根据其于20059月与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何商标转让款(即人民币1.3亿元),新希望股份公司也无需支付该等转让款。该等商标转让款的处理方式由本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确定。交割完成之前,北京千喜鹤公司应将其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按照新希望股份公司认可的,对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经营运作没有不利影响的方式进行妥善的处理。]进行的关联交易、关联往来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促使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辽宁千喜鹤公司清偿借款,河北千喜鹤公司向馆陶千喜鹤公司清偿借款)已经本协议各方的认可(本协议各方理解,截至交割之时,本条所述之清理工作可能需要继续进行。届时,本协议各方应明确约定该等清理工作完成的最终时限)。
    
四、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一)交易对价
    1
、本公司从刘延云先生处受让的北京千喜鹤公司20%股权,应向刘延云先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北京千喜鹤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截至20069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该公司的净资产额人民币9,290.877万元为基数,20%股权的溢价比率为61.45%计算)。
    2
、以2006930日为审计基准日,以北京千喜鹤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公司按1:1的原则单方面对北京千喜鹤公司进行增资,初步估算公司需支付的增资金额约为9,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价支付方式
    1
、本公司按约定分别向刘延云先生支付以下相应款项:
    
1)本协议生效后,于20061231日前,一次性向刘延云先生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定金;
    
2)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一次性向刘延云先生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
    
3)在北京千喜鹤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显示的年度净利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后,本公司一次性向刘延云先生支付人民币500万元。
     2
、本公司从刘延云先生处受让的北京千喜鹤公司2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公司将按每股净资产值(经审计)1:1的原则对北京千喜鹤公司进行增资,无溢价、折价。
     3
如果本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千喜鹤公司的审计结果显示北京千喜鹤公司的净资产额与前条所述之净资产额不相符的,本公司向刘延云先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额为计算基数,其溢价额将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金额与前条所述之3,000万元人民币的差额应从本公司向北京千喜鹤公司支付的增资款中进行调整。在保证本公司向北京千喜鹤公司增资的合法性、规范性的前提下,本条所述之增资款的具体支付方式由本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4
、除刘延云先生外,北京千喜鹤公司现有股东承诺放弃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和增资权力
    
(三)北京千喜鹤公司现有股东的特殊权利
     1
回购期权
    
交割后四年内,北京千喜鹤公司的四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的,刘延云先生及北京千喜鹤公司其他的现有股东有权在交割后第五年第一季度内回购北京千喜鹤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格为拟回购股权所对应的交割后第四年年末北京千喜鹤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刘延云先生及北京千喜鹤公司其他的现有股东回购的全部股权份额不应超过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的5%
    
刘延云先生及北京千喜鹤公司其他的现有股东未能在本条所述期限内行使回购期权的,其回购期权自行丧失。
    2
超额分配权
    
交割完成后,2010年之前,如果北京千喜鹤公司的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8%北京千喜鹤公司当年度的分红应按如下方式进行:优先提取全部净利润的10%作为对刘延云先生及其管理团队的奖励,余下的利润再由北京千喜鹤公司届时的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北京千喜鹤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北京千喜鹤公司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18%,北京千喜鹤公司当年度的分红则不应按本条前述约定进行。
    3
少数股东出售股权
    
交割完成后,2010年之前,北京千喜鹤公司的其他现有股东(即刘世奎、徐树根、庞振、聂新永、魏咏利、李中明、尚明勤,以下称少数股东有权在下列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出售给新希望股份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i辽宁千喜鹤公司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没有亏损;(ii)河北千喜鹤公司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没有亏损。届时,新希望股份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应以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北京千喜鹤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20%的股权转让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拟出售的股权。 
    (
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北京千喜鹤公司现有股东的承诺
    
为确保北京千喜鹤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和进一步发展,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现有股东共同承诺,在交割完成后,各方应采取相应行动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促使以下所述事宜得以履行:
     1
股权维持。在新希望股份公司持有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期间内,保证刘延云先生持有的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不低于该公司股权的20%,新希望股份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共同持有的北京千喜鹤公司不低于该公司股权的60%如需对本条所述之股权维持事宜进行调整的,由新希望股份公司与刘延云先生另行协商确定。
     2
、上市交易。在交割完成后三年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启动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辽宁千喜鹤公司捆绑上市计划,并争取在2012年以前完成该等上市交易。
     3
、分红。在北京千喜鹤公司盈利的年度内,保证将北京千喜鹤公司净利润的30%用于向股东分红,超过净利润30%之部分的利润分配,由北京千喜鹤公司股东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董事会构成。北京千喜鹤公司应在完成交割之前,按如下方式重组北京千喜鹤公司的董事会:北京千喜鹤公司的董事会由7人组成,新希望股份公司委派4人,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现有股东委派3人。北京千喜鹤公司的董事长仍由刘延云先生担任。
    
如果未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刘延云先生应连任北京千喜鹤公司的董事长:
    
刘延云先生向北京千喜鹤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辞去董事长职务;
    
北京千喜鹤公司股东会认为,刘延云先生出现不能或不适合担任董事长职务的状况,或有更合适的董事长人选;
    
交割完成后,北京千喜鹤公司连续2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2%或连续4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
    5
重要干部。北京千喜鹤公司的重要干部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该等重要干部均由北京千喜鹤公司董事会任免,其报酬事宜由董事会确定。经北京千喜鹤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认可,北京千喜鹤公司第一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选从现有管理团队中产生。财务总监由新希望股份公司推荐。
    6
管理层持股。交割完成后,北京千喜鹤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层持股计划》,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在股东会批准该《管理层持股计划》且该《管理层持股计划》得以实际履行之前,刘延云先生应被视为北京千喜鹤公司现有非登记在册的股权持有人的受托持股人。北京千喜鹤公司或新希望股份公司均没有任何义务就该等委托持股可能导致的任何纠纷承担任何赔偿或支付责任。
    7
、刘延云先生及其管理团队。刘延云先生及其管理团队应保证将其主要精力投入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经营运作。除团膳事业以外,刘延云先生及其管理团队原则上不应再从事其他行业的投资或经营运作。但是,在不影响其在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和辽宁千喜鹤公司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刘延云先生及其管理团队可以根据该等公司的《章程》或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适当的个人投资或经营行为 
    
同时,北京千喜鹤董事会应保证现有及将来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即,原有主要管理者和骨干员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但是,如确有必要对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进行调整的,应由北京千喜鹤公司的总经理提出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8
产业链建设。新希望股份公司应努力促进北京千喜鹤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下游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种苗、饲料、示范养殖、肉食品深加工)的发展,为北京千喜鹤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业发展创造外部环境。同时,北京千喜鹤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其上下游产业的建设而采取的相关商业行为也应将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首选合作方。
    9
商标使用。在新希望股份公司持有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期间,新希望股份公司同意促使相关主体授权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及辽宁千喜鹤公司免费使用其用于猪肉食品的美好商标。在此期间内,北京千喜鹤公司同意进一步完善其目前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手续,并授权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免费使用北京千喜鹤公司合法拥有的千喜鹤商标及其他注册商标。
    
另外,北京千喜鹤公司目前使用商标的处置事宜均应由北京千喜鹤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认可。
    10
财务管理。北京千喜鹤公司应按国家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新希望股份公司具体的财务管理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11
竞业禁止。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北京千喜鹤公司现有股东不应在京津冀辽地区自行从事任何与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辽宁千喜鹤公司经营范围内所述项目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活动或投资任何从事该等商业活动的主体,也不应通过任何形式为在从事该等商业活动的主体提供任何支持或在该等主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12
对外投资、担保。北京千喜鹤公司目前和将来拟在京津冀地区肉食品行业的从事任何投资的,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现有股东享有优先参与权。除非北京千喜鹤公司另行要求,只有在新希望股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北京千喜鹤公司的现有股东明确放弃对该等项目的投资时,北京千喜鹤公司方可考虑与第三方进行合作。
    
任何情况下,北京千喜鹤公司拟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应取得持有北京千喜鹤公司2/3股权的股东的同意。
    13
团膳事业合作。刘延云先生及新希望股份公司一致同意,在适当的情况下,由新希望股份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适当参与刘延云先生实际控制的团膳行业或入股相关主体。新希望股份公司参与或入股的具体方式由本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商标使用的约定和保证
    
在新希望持有北京千喜鹤公司股权期间,新希望同意在本协议完成后,促使相关主体授权北京千喜鹤公司、河北千喜鹤公司及辽宁千喜鹤公司免费使用其用于猪肉食品的美好商标。在此期间内,北京千喜鹤公司同意进一步完善其目前使用的商标注册手续,并授权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免费使用北京千喜鹤公司合法拥有的千喜鹤商标及其他注册商标。另外,北京千喜鹤公司目前使用商标的处置事宜均应由北京千喜鹤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认可。
    
北京千喜鹤公司及刘延云先生保证:除非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北京千喜鹤公司不应根据其于20059月与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何商标转让款(即人民币1.3亿元),本公司也无需支付该等转让款(合资公司也不需支付其款)。该等商标转让的有关各方在具体处理方式上由本协议各方另行确定,其基本原则是北京千喜鹤公司无偿取得转让给公司的该商标的所有权。
    
六、违约责任
    
《合作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及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或未能实现本协议所述之承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作协议》所述之股权转让款和增资款总额的10%。该等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全部补偿责任。
    
七、其它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合作协议》还就关于北京千喜鹤公司现有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股权维持、北京千喜鹤公司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持股、产业链建设、竞业禁止、对外投资、担保等进行了约定。
    
本公司与自然人刘延云先生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按约定条件单方面对北京千喜鹤公司进行增资时,将作进一步的讨论、完善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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