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6-12-27

——*ST棱光(600629)收购:过户前股权质押

今天(2006-12-27),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其披露:

截止本收购报告签署日,上海建材集团共持有*ST棱光25,140,864股股份,占*ST棱光总股本的16.61%。通过本次收购,上海建材集团将合计持有*ST棱光69,140,864股股份,持股比例将增加到45.68%,成为*ST棱光第一大股东。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四川嘉信将其所持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44,000,0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9.07%)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建材集团。

转让方将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以目标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约合每股0.45元)。

鉴于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海建材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故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对上海建材集团要约收购予以豁免之后方可履行。

待该审批条件满足后,本协议即行生效。

本次收购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

2、 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鉴于上海建材集团已经将上述人民币2000万元的股份转让款全额支付给四川嘉信,而*ST棱光44,000,000股法人股的过户手续尚需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为担保《股份转让协议》中四川嘉信所有义务与责任的履行,四川嘉信与上海建材集团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四川嘉信将持有的*ST棱光44,000,000股法人股(即拟过户给上海建材集团的法人股)质押给上海建材集团

四川嘉信与上海建材集团已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673日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日为2006630

本次收购的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认为,为保证《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ST棱光股份转让审批及过户的顺利完成,上海建材集团可以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要求四川嘉信及时协助上海建材集团办理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或签署同意解除该协议项下目标公司股份质押的书面文件等,以配合上海建材集团办理转让审批及过户手续,四川嘉信于此有不可撤销的单方义务,本次拟转让股份为办理过户而在过户前解除质押不存在法律障碍,股份质押事宜不构成股份转让的法律障碍。

 

——丰原生化(000930)收购:质押备案、质押登记、解除质押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12-27)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本次交易前,中粮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持有任何丰原生化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粮集团将持有丰原生化200,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74%)。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06 12 8 日,中粮集团、蚌埠市人民政府、丰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当事人:

《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为: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 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各方同意,中粮集团受让丰原集团所持有的丰原生化238,203,058 股股份中的200,000,000 股份,占丰原生化股份总数的20.74%

3、 拟转让股份的价格

丰原集团以每股5 元的价格向中粮集团转让协议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1,000,000,000 元,各方同意,不会因丰原生化股份交易价格的涨跌或中粮集团对丰原生化尽职调查的结果而对转让单价和总价进行调整

4、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以丰原集团将协议股份和担保股份质押给中粮集团为前提条件,中粮集团向丰原集团预付1,000,000,000 元股份转让价款其中的700,000,000 元(“预付款”)。为此目的,中粮集团和丰原集团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同时,亦签署了列示于《股份转让协议》附件3 的《股份质押协议一》,并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签署列示于《股份转让协议》附件4 的《股份质押协议二》,预付款将于该等《股份质押协议》生效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中粮集团支付给丰原集团。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4.1 《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丰原集团就其持有的丰原生化的全部依法可质押的股份在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2 丰原集团应当将根据第4.1 条办理了质押备案手续的股份中的38,203,058 股根据附件3 所列示的《股份质押协议一》在股份登记机构办理担保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就办理了质押备案手续的其余股份根据内容如附件4 所列示的《股份质押协议二》在股份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中粮集团按照第4.6 条所述公式计算的金额向丰原集团支付相应款项。

4.3 丰原集团将收到第4.2 条所述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借款,以解除84,500,000 股股份的质押。

4.4 丰原集团解除第4.3 条所述的质押后,丰原集团应将其届时持有的丰原生化的全部依法可质押的股份在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然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5 在第4.4 条所述的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中粮集团按照第4.6 条所述公式计算的金额向丰原集团支付相应款项。

4.6 中粮集团和丰原集团一致同意,中粮集团每一次应支付给丰原集团的预付款的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M 元=PS×700,000,000÷200,000,000

在前述公式中,M 表示中粮集团每一次应当向丰原集团支付的款项金额(过户日前全部已支付款项合称为“已支付预付款”),PS 代表每一次有效质押于中粮集团名下的股份数额。

4.7 中粮集团和丰原集团同意按照实际能质押的目标股份数额签署内容如附件4 所列示的《股份质押协议二》各方同意,上述的预付款于国家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之第1 期付款。

股份转让价款之第2 期付款300,000,000 元于协议股份过户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中粮集团支付给丰原集团。

5、 完成

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中粮集团以书面形式放弃后的3 个工作日内,丰原集团和中粮集团应当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将协议股份登记于中粮集团名下的过户手续。目协议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中粮集团向丰原集团支付第2 期款项,本次交易完成。

6、 关于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指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协议股份过户日的期间。过渡期内:

6.1. 更换和增选高级管理人员

丰原集团同意,签署日后3 日内向丰原生化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提议改聘丰原生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增设两名副总经理。前述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两名副总经理的人选由中粮提名,所负责的事项由中粮决定,丰原集团应当促使丰原生化董事会做出前述决议。

如中粮认为确有必要,丰原集团同意提议改组丰原生化董事会,但来自中粮集团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

6.2. 业务的开展

在过渡期内,丰原生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主营业务,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不动产资产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人的所有关系。丰原生化不得在任何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

7、 履约担保

作为丰原集团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担保,丰原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丰原生化238,203,058 股股份其中的38,203,058 股(“担保股份”)质押给中粮集团,质押期限为2 年,自过户日起算。为此目的,中粮集团和丰原集团将签署作为《股份转让协议》附件的《股份质押协议》。

 

——S*ST集琦(000750)重组及被收购                   

今天(2006-12-27),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会公告》。其披露:   

本公司及除董事张秋利先生、裴启亮先生外的董事会其他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张秋利先生、裴启亮先生对公告内容持反对意见,但其反对理由与本公告所涉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关。   

接公司控股股东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集团)函告,其于20061223日与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美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

 1、集琦集团同意将持有的本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集琦)88,897,988股国有法人股(持股比例为41.34%)全部转让给索美公司持有。索美在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并办理完毕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后,将成为桂林集琦41.34%之合法股东。

 2、集琦集团应于索美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1个工作日内会同索美公司完成收购股份过户至索美公司的全部手续。

 3、转让股份过户前,集琦集团应解除转让股份所涉及的全部质押和司法冻结,并根据索美公司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金额,在转让股份过户前以索美公司为质押权人对集琦集团所持4000万股桂林集琦股份设定质押。《股份质押协议》视情况所需由双方另行签署。集琦集团应确保在索美公司按时支付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后按照约定时间将转让股份过户至索美公司名下。

 二、转让股份状况

 集琦集团本次拟转让的上述88,897,988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冻结情况描述如下:

 1、集琦集团持有的4400万股因为桂林集琦向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而被质押。

 2、集琦集团持有的3500万股因债权人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申请执行,被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3、集琦集团所持有的400万股因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江支行申请执行,被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4、集琦集团所持有的589.9万股因桂林市福迅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5、集琦集团所持1250万股因上海石化市场经营开发公司申请,被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轮候司法冻结。(注1250万股因桂林集琦向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先被质押。)

 6、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和桂林市商行申请,集琦集团所持上述被农行桂林分行质押的股份中有3150万股被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司法冻结。(注3150万股因桂林集琦向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先被质押。

 三、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在依据《审计报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鹏所专审字[2006]550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信评报字(2006)第105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经审计和评估的净资产基础上,参考桂林集琦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按照上述原则,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2.02/股,股份转让总价1.8亿元。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索美公司应在本协议已签署,且就桂林集琦转让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所涉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经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批复之日起次日向集琦集团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7000万元至集琦集团指定账户。

 2、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索美公司应将剩余全部股份转让款付至集琦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债务处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收购完成后,桂林集琦继续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但签署日前或过渡期内所发生的桂林集琦未公开披露,且未告知索美公司或索美公司所聘请中介机构的任何债务(含或有负债),应由集琦集团承担。但由于基准日至过渡期结束期间桂林集琦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六、税收和费用

 1、就本协议及本协议签署事项进行的磋商、签署或完成等相关事项,双方各自承担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双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本次股份转让缴纳各自因完成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所应交的税金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桂林集琦(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现有全部在册员工,原则上应由桂林集琦继续留用。因本次股份转让引起的截止20061231日在岗或在册的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有关安置补偿费用由集琦集团负责承担。具体事宜,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4、截至20061130日,依据《审计报告》确定的桂林集琦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过渡期内产生的该等欠缴费用仍由桂林集琦承担,集琦集团负责协助桂林集琦分期支付及豁免滞纳金等罚款。

 5、截至20061130日,依据《审计报告》确定的桂林集琦欠缴的土地税和房产税款及过渡期内产生的该等欠缴税款仍由桂林集琦承担,集琦集团负责协助桂林集琦分期缴付及豁免滞纳金等罚款。

 七、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1、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本协议已经获得双方权力机构决议通过或批准;

    3、转让股份所涉的质押和司法冻结已全部解除;

    4、桂林集琦转让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所涉重大资产出售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集琦集团就本次股份转让报送的申请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6、索美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报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公告;

    7、索美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报送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前述生效条件中任一项不能满足时,双方将另行协商并终止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本协议和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费用。

    (二)除前款所规定原因外,本协议可以因以下任一原因的出现而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3、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声明或保证,导致另一方根据本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受到重大损害,另一方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一方就对方的违约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八、其他

1、鉴于桂林集琦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且国海证券拟借壳桂林集琦上市,集琦集团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前,集琦集团将积极配合桂林集琦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及相关重大重组的全部工作,并在桂林集琦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时投赞成票。

2、任一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的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及相应批复文件均应以复印件形式提交对方。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与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相抵触而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本协议的整体效力。双方应当商订新的条款,以取代该无效条款。

4、本协议为双方之间最终之意思表示。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之股份转让所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协议等,凡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均为无效。

5、双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61219日,公司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其披露:

公司为本次交易中的资产出售方,拟出售所持有的集琦中药7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将持有集琦中药30%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集琦中药成立于2003年,自成立至今尚未产生任何收益,也未正式开展业务,公司主要资产为2717亩土地资源。虽然长期来看,上述土地资产增值潜力较大,但短期内该项资产变现能力较差,挤占了公司大量资金,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公司目前经营较为困难、资金严重短缺,急需大量资金注入,而公司目前又无其他融资渠道,基于此,公司一直在积极运作将集琦中药的股权予以出让的相关事宜,以期能够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入和投资收益。

本次股权转让如果能够在年内实现,将为公司带来1.5亿元左右的股权转让收益,在获得巨额现金收入的同时,亦可能因此扭转公司全年亏损的局面。

[资产评估情况]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公允、合理,特别是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本公司聘请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集琦中药截至20061130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61214日出具了国友大正评报字(2006)第75号《资产评估报告》。

    (一)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2006年11月30日。

    (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加和法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采用桂林大地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桂林大地(2006)估字第082083号估价报告书的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

    至评估基准日,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35,480.17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35,225.67万元),负债总额为547.28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34,932.88万元人民币。

 

——晋亿实业IPO应付控股股东款项同业竞争及部分销售区域受到限制的风险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12-27)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披露:

[应付控股股东款项]

截止2006630日,公司应付控股股东晋正企业的款项(长期应付款和应付股利)为32,534.02万元,晋正企业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分别承诺自20061219日(承诺书出具日)至20071231日之前,晋正企业不提取上述款项;

200811日至20081231日,晋正企业提取上述款项不超过10%;自200911日至20091231日,晋正企业提取上述款项累计不超过总额的50%

[同业竞争及部分销售区域受到限制的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省、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本公司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省及欧洲为主。本公司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

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本公司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本公司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本公司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因此,本公司存在产品国际市场交叉且部分销售区域受到限制或有条件限制的风险,若其他两家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较大影响。

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本公司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本公司、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本公司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但在美洲市场,本公司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本公司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2005年、2006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 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政策风险]

(一)台湾地区对大陆投资及技术合作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根据台湾省当局制订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及具体细则,除了“基于国际公约、国防、安全需要、重大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需慎重考虑的项目外,均属允许范围。本公司主要从事一般性机械制造加工行业,为台湾当局所允许的产业范围。鉴于台湾省籍商人在大陆投资有利于台湾企业扩大市场,恢复台湾本土经济,因此一般情况下,台湾对大陆的投资及技术合作政策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尽管如此,但并不能绝对排除未来的台湾当局可能会对台湾在大陆的投资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届时将对本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维尔京群岛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晋正企业是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资公司。该地区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在该岛设立离岸公司,对在该地区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限制相对较少。尽管目前未发现英属维尔京群岛对在该地区设立的公司向中国境内进行投资等方面有特殊的限制条款,但是若该地区法律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有可能会对晋正企业在本公司的投资产生影响。

[历史沿革]

……

200333,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3236号”文《关于同意晋亿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晋正企业将其所持晋亿有限公司 16%1.26%0.13%0.1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丁建中、北京中铁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鸿亿机械、加胜器材并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58,晋亿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北京中铁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已作出终止受让股权的决议,同意晋正企业终止2002825日与丁建中、北京中铁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鸿亿机械、加胜器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晋正企业将其持有的晋亿有限公司15.9%0.62%0.38%0.19%0.19%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台湾自然人丁建中、鸿亿机械、三永电炉、加胜器材、张俞金属。

2003512,晋正企业分别与台湾省籍自然人丁建中、鸿亿机械、三永电炉、加胜器材、张俞金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晋亿有限公司15.90%0.62%0.38%0.19%0.19%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丁建中、鸿亿机械、三永电炉、加胜器材、张俞金属。

200394日,商务部下发“商资二批[2003]674号”文《商务部关于晋亿实业有限公司转股并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鉴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一北京中铁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止受让晋正企业持有的晋亿有限公司1.26%的股份,导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无法验资,经研究,同意撤消原外经贸部《关于同意晋亿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外经贸资二函[2003]236号);批准同意晋正企业将其持有的晋亿有限公司 15.90%0.62%0.38%0.19%0.19%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丁建中、鸿亿机械、三永电炉、加胜器材和张俞金属;同意晋亿有限公司以截止20021231日经普华永道中天审计的净资产52,847万元人民币,按11的比例折为总股本52,847万元,整体变更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及各股东股权比例均不变。

2003915,公司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资审字[1998]0001号),20031015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20031028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企股浙总字第00228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847万元。

 

    公司主营产品为紧固件,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应用范围最广、使用数量最多的机械基础件。紧固件业属“通用设备制造业—通用零部件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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