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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8

——沧州明珠IPO大股东股权结构改造(职工持股会持股规范为自然人直接持股 审核过程中 持股人数减少) IPO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今天(2006-12-28),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披露:

[公司 大股东——东塑集团沿革及股权结构改造]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原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510 号文批准,于2001 年7 月8 日由沧州明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于桂亭等97 名自然人,其中于桂亭持有3,585.6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93%,为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孟庆升持有613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63 %,肖燕持有557.1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12 %,赵如奇持有56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20 %,谷传明持有597.1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48%,其余92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4,968.1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5.64%

……

1992 年经沧州市政府沧政通字[1992]10 号文件批准,沧州市东风塑料厂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名称未变),职工开始以集资入股的方式参加企业经营。1996 9 月在沧州市经贸委的主持下进行了集体企业清产核资,1997 3月经沧州市轻工局、沧州市经贸委、沧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该企业没有国有资产。

1997 12 20 日,沧州市东风塑料厂经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并在沧州市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企业改制。为此,19982 月沧州市第一审计师事务所以1997 12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沧州市东风塑料厂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沧审评(1998)7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所有者权益5,299.53 万元(不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沧州市推进委及市轻工局等部门认可了上述评估结果。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6]13 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文件中的规定,在沧州市推进委的主持下,沧州市东风塑料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对沧州市东风塑料厂截止到1997 12 30 日的产权进行了界定,产权界定情况如下:联社基金163 万元,联营投入资金20 万元,原职工入股资金212.35 万元,职工建房款260.58 万元,剩余4,643.6 万元属沧州市东风塑料厂集体所有(即改制资产)。

根据上述产权的界定结果,沧州市东风塑料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于1998 2 15 日制定并上报了《沧州市东风塑料厂关于组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案》,沧州市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委员会于1998 2 17 日以沧推进委[1998]3 号文件同意了该方案。根据该方案,对沧州市东风塑料厂采取分离组建的方式进行改制:保留沧州市东风塑料厂,仍隶属于市手工业集体联社,联社基金163 万元全部留在沧州市东风塑料厂;沧州市东风塑料厂集体所有资产净值4,643.6 万元中划出1,476 万元,由新组建的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用于解决原沧州市东风塑料厂197 名退休职工的费用;买断沧州市东风塑料厂所有在职职工885 1997 年底以前工龄,买断总额为2,366.98 万元,买断工龄的人如离开公司则带走,如继续留在公司则转入个人养老保险;其余800.62万元,按原沧州市东风塑料厂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年限、贡献及出资(入股)额量化到个人名下,加上职工个人出资800.62 万元,共同作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

1998 3 2 日,沧州市第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沧市内验字[1998]64 号《验资报告》,确认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1601.24万元。根据1998 3 3 日沧州市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沧股办字[1998]2 号《关于同意组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1998 3 6 日,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公司注册资本为1,601.24 万元,其中沧州市东风塑料厂工会(其出资由职工个人出资形成,工会内部设立职工持股机构—职工持股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并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出资951.6 万元,于桂亭、宁敬华、孔令武等17 名自然人出资649.64 万元构成。

2000 5 18 日,经河北省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2000]25 号《关于同意改制设立河北沧州东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改制设立河北沧州东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5,566 万元。其中工会持股4,816.4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6.53%,于桂亭持股411.7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39%,孟庆升持股19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5%,赵如奇持股80.5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45%,肖燕持股65.30 万股,占股本总额1.18%

2002 3 12 日,经河北省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2002]16 号《关于同意河北沧州东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河北沧州东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566 万元增加至7,258 万元。其中工会持股6,138.3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4.56%,于桂亭持股564.1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78%,孟庆升持股203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79%,肖燕持股182.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2%,赵如奇持股17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35%

2002 6 4 日,经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河北沧州东塑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4 29 ,经河北省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2004]15 号《关于同意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7,258 万元增加至10,887 万元,其中工会持股9,207.48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84.57%,于桂亭持股846.27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78%,孟庆升持股304.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80%,肖燕持股273.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1%,赵如奇持股25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34%

2004 6 23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关情况的函》(冀政函[2004]70 号),确认沧州市东风塑料厂改制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事宜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产权界定结果合法有效,改制过程情况属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未发现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20046 28 日,经对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组建过程审核,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界定有关问题的函》(冀国资字[2004]254 号),确认在改制组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国有资产。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管理,工会内设的以工会名义持股的职工持股会于2004 12 4 日召开会员大会,决定将职工持股会代表会员所持有的东塑集团的全部股份共9,207.48 万股,依据会员在职工持股会中的出资额直接转让给会员。转让后,每个会员持有的东塑集团股份数额为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出资数额,东塑集团的股东也相应的由原自然人股东和工会组成变为由于桂亭等750 名自然人组成。其中于桂亭持有2,181.87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04%,为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2005 1 12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以冀股办[2005]1 号文对上述转让行为予以批复,2005 1 13 日东塑集团向沧州市总工会办理了职工持股会注销手续。

2006 10 22 日、23 东塑集团670 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东塑集团股份3,069.75 万股转让给22 名自然人,为此,股份转让、受让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01 /股(此价格为东塑集团2005 12 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89 元的基础上溢价0.12 元)。上述股份转让行为经2006 10 24 日召开的东塑集团三届三次董事会以及2006 11 9 日召开的东塑集团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6 11 10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经过上述股份转让后,东塑集团股东人数变更为97 名自然人,其中于桂亭持有3,585.6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93%,仍为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孟庆升持有613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63 %,肖燕持有557.1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12 %,赵如奇持有56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20 %,谷传明持有597.1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48%,其余92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4,968.1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5.6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东塑集团670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6 年10 月将持有的东塑集团3069.75 万股股份转让给22 名自然人并签订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河北省沧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有关本次股东持股变动详见“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06 年之二)”]根据东塑集团和发行人的陈述、河北省沧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本次东塑集团股份转让方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前东塑集团向股
份转让方告知了发行人正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股份转让方知悉发行人该等申请事宜,股份转让双方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办理本次股东持股变动事宜。根据上述情形和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东塑集团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调整发行规模]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2004 年7 月8 日召开的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于2006 年5 月19 日召开的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决定发行规模为不超过2,500 万股普通股股票,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2006 年11 月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规模内,将原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 万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发行不超过1800 万股普通股股票。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董事会本次调整发行规模的决议是依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而作出的,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合法有效。

[IPO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

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待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兔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就其本次发行上市拟向中国证监会补充报送的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发行人20061-6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发行人向税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纳税资料具有一致性

 

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各类聚乙烯(PE)管材和管件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硅芯管、(通信用)双壁波纹管等PE 通信管道产品以及燃气、给水管材和管件等PE 压力管道产品。化学建材及塑料管材行业。

 

——沃华医药IPO:股本形成过程中之账务处理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1229)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产品结构单一并可能被仿制]

公司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心可舒片是公司的主导产品,为纯天然植物类心脑血管中成药,该产品2003 年、2004 年、2005年、2006 16 月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98%89.64%90.56%92.62%,销售毛利占公司当年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6.21%94.90%97.11%98.40%,心可舒片的生产及销售状况决定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由于国内医药市场上与心可舒片适用病症类似的心脑血管中成药品种较多,与本公司主导产品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主导产品心可舒片生产、销售的异常波动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不同级别的保护品种享有不同的保护期限。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限内仅限于由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其他企业不得仿制,但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后将不再受保护。公司主导产品心可舒片为独家保护的“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到2008 2 月止。保护期过后将不再受行政保护,心可舒片有可能被其他企业仿制,即市场上可能出现由其他企业生产的心可舒片,导致该产品的价格下降、盈利能力降低,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本公司已经对心可舒片的生产工艺采取了专利保护措施,其“一种心可舒片的制备”的专利申请已于2006 5 19 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专利为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

公司对心可舒片采取的专利保护措施能够在心可舒片行政保护期限结束后,有效防止其他企业仿制心可舒片。“一种心可舒片的制备”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其他企业如果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则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心可舒片为药品名称,其组方、制法等均被列入《部颁标准》。如果其他企业改变工艺进行仿制,则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注册的程序进行临床前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评审、临床研究审批、实施临床研究、新药注册审批等。仿制者将投入大量资金、耗费较长时间并承担较大的审批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心可舒片GMP 车间建设项目建成后,将使本公司新增10 亿片心可舒片的生产能力,心可舒片生产、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将带来原材料采购、生产、营销、收款等方面的管理问题,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固定资产]

截至2006 6 30 日,本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1,012,363.59 元,累计折旧18,223,450.88 元,固定资产净值32,788,912.71 元,全部固定资产成新率为64.28%。其中,房屋建筑物原值31,118,712.43 元,净值23,017,971.59元,占固定资产净值的70.20%,成新率为73.97%;机器设备原值13,015,576.23元,净值6,079,208.58 元,占固定资产净值的18.54%,成新率为46.71%房屋建筑物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大,机器设备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小,成新率不高。尽管现有的机器设备能够满足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但与国产设备中的高档产品及进口设备相比,精准度和自动化程度不高,劳动生产率也相对较低。若公司固定资产尤其是机器设备状况在未来几年内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的长远发展。

[历史沿革]

……

产权受让方之一北京沃华,系依据其于2002 1 27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及2002 1 28 日其与赵丙贤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代赵丙贤先生受让该等权益。该75%中药厂产权转让款9,783,375 元由赵丙贤先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医药集团。其他受让方赵军先生、张法忠先生均由本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医药集团支付产权转让款1,304,450 元、652,225 元。

因赵丙贤是山东潍坊中药厂75%产权的实际购买者,北京沃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是形式上的受托持股,故2002 2 月北京沃华对代赵丙贤先生受让中药厂产权事宜未作账务处理

……

2002 8 月,赵丙贤先生投资组建北京中证万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赵丙贤先生与其配偶陆娟女士共同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权。中证万融成立后,赵丙贤先生开始规范并理顺其与沃华有限的投资关系。

2002 12 18 日,基于赵丙贤先生的请求,北京沃华董事会依据《委托协议》作出决议:同意将北京沃华代赵丙贤先生持有的对沃华有限的全部出资及其衍生权益(计1,146.3375 万元权益,占沃华有限注册资本的70.11%)无条件过户给中证万融;过户完成后,北京沃华不再代赵丙贤先生持有该等出资。

2002 12 19 日,北京沃华与中证万融签署了《赠予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北京沃华将受托持有的沃华有限70.11%的出资,计1,146.3375 万元注册资本权益,按《委托协议》约定以赠予的形式过户给中证万融,中证万融成为沃华有限的实际股东。2002 12 19 日,沃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了北京沃华将所持1,146.3375 万元出资赠予中证万融的行为,并于2002 12 2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因赵丙贤是沃华有限70.11%出资的实际持有者,北京沃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是形式上的受托持股,故2002 12 月北京沃华向中证万融赠与该出资时,北京沃华未作账务处理

中证万融所做的账务处理:借记“长期投资——山东沃华1146.3375 万元”,贷记“资本公积1146.3375 万元”。

公司所做的账务处理: 借记“实收资本——北京沃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6.3375 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北京中证万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46.3375 万元”。

会计师已经对上述帐务处理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律师认为:北京沃华就代为收购中药厂产权、赠予出资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账务处理表明,北京沃华承认其与赵丙贤先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对代为持有沃华有限的1146.3375 万元出资并不享有任何权益;北京沃华就代为收购中药厂产权的事宜履行了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北京沃华向中证万融赠予出资的事宜业经北京沃华董事会批准;北京沃华、中证万融及沃华有限就上述产权转让、赠予分别进行的账务处理及履行的法律程序与《委托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发行人股权不会因上述产权转让、赠予的行为而产生潜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

……

 

——宝新能源:非公开行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 未触及外国战略投资者审批程序

今天(2006-12-28)宝新能源公告《2006年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并未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向商务部的报批程序。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未明确何为外国战略投资者,引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认购A股是否触及该办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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