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9 五
——兴化股份IPO: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资金周转方式
今天(2006-12-29),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清理情况]
(一)原职工持股会设立及持股情况
公司职工持股会于1997 年7 月15 日,经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陕改发(1997)62 号文《关于同意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复》设立。社会团体登记证号:陕社证字第50 号。作为发起人之一,职工持股会以现金3,670 万元出资,持有公司3,670 万股,持股比例30.58%。
(二)原职工持股会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001 年7 月18 日,公司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授权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2003 年1 月11 日,职工持股会同中国华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智胜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向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000 万股和1,670 万股,转让价为2002 年10 月31 日经评估每股净资产1.69元/股,转让总价款6,202.30 万元。
2003 年5 月19 日,职工持股会一届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同意将持有的公司3,670 万股依照2003 年1 月11 日签署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以1.69元/股价格分别转让给中国华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智胜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宣布解散职工持股会并成立职工持股会清退领导小组。
2003 年5 月26 日、2003 年7 月3 日,中国华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智胜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共计6,202.30 万元汇入职工持股会账户。
公司职工持股会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03 年6 月14 日、21 日、28 日在《陕西日报》,2003 年6 月16 日、20 日、25 日在《三秦都市报》连续三次刊登公告,明确清退职工持股会会员股金及清退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理清退手续的会员由兴化集团按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一届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处理善后事宜。
2003 年9 月18 日,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三)原职工持股会清理注销情况
经兴平市民政局【2004】003 号文批复,2004 年1 月7 日公司职工持股会注销。职工持股会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于2004 年1 月7 日在《华商报》刊登职工持股会注销公告。
1、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合同
2003 年1 月1 日,53 名委托人(作为甲方)与受托人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分别签署《陕西兴化集团公司资金信托合同》,将6,168.50 万元以贷款的方式定向贷给兴化集团,用于兴化集团流动资金周转。信托期限自2003年1 月1 日起至2005 年12 月31 日止,共三年,年利率7.371%。甲方到期未领取的信托资金和收益不再另计收益和利息。通过原公司持股会持有兴化股份股票的全体人员均为本《陕西兴化集团公司资金信托合同》的共同受益人。2003 年1月1 日兴化集团出具《关于职工信托委托定向贷款奖励办法》,约定:凡委托西部信托定向委托贷款给本公司的职工委托人,其信托委托收益按每年10%(含信托受益及其税费等)的比例予以兑现。时间自2003 年1 月1 日起,到2005 年12 月31 日信托期满后连本带息结清,到期未领取的信托资金和收益不再另计收益和利息。
2、兴化集团资金信托收益分配及到期兑付情况
2004 年1 月10 日、2004 年12 月29 日,兴化集团分别在《华商报》刊登《陕西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受益分配公告》,对该信托资金2003、2004 年的收益进行分配;2006 年1 月11、1 月12 日,兴化集团分别在《华商报》,2006 年1 月11、1 月13 日,兴化集团分别在《陕西日报》刊登《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兑付公告》,声明:兴化集团资金信托经过三年的运作现已圆满结束,根据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的约定,经过清算,该信托计划达到了预计收益率,敬请各位委托人带委托凭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前来领取信托资金及2005 年收益。
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到期应兑付总金额本息合计77,923,570 元(含2003—2005 年信托期间应付利息)。截至2006 年10 月15 日,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已兑付74,680,573.70 元,未兑付金额为3,242,996.30 元,未兑付的原因均为委托人未来及时领取。目前,兴化集团已将未兑付信托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兑付仍在持续进行。
(四)原职工持股会清理的资金来源及资金周转
2003 年5 月26 日、7 月3 日,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将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款项共计6,202.30 万元汇入职工持股会账户,出资方为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
2003 年7 月10 日,根据《陕西兴化集团公司资金信托合同》,6,168.50 万元信托资金交付兴化集团,资金来源为兴化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款;2003 年7 月10日,兴化集团将6,168.50 万元资金通过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委托贷款给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指定的北京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兴化集团资金;2005年11 月30 日-2006 年1 月24 日期间,稳健投资共10 笔向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支付公司3,670 万股股权的受让款合计7,207.50 万元,资金来源为稳健投资筹集的资金;同期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替北京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兴化集团偿还到期委托贷款7,792.36 万元,资金来源为华星发展、智胜投资资金及稳健投资股权受让股权款;2006 年1 月至今,兴化集团对资金信托进行兑付,资金来源为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偿还的到期委托贷款。截至2006 年10 月15 日,信托资金本息兑付率为95.84%。
(五)中介机构意见
律师经核查认为:“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清理、注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以职工持股会形式存在的内部职工股不存在场外交易的情形,职工持股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予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的行为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履行了相应的公告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转让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职工持股会不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不存在因场外交易而引发的任何潜在的法律纠纷,对本次发行与上市亦不构成法律障碍”。“上述53 名委托人与受托人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陕西兴化集团公司资金信托合同》合法有效,兴化集团作为信托资金的使用方,严格履行了《陕西兴化集团公司资金信托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目前,信托期限已结束,信托资金的本息兑付率达到95.17%(截至2006 年7 月11 日)。信托合同的执行不存在潜在纠纷,兴化集团资金信托事实不构成发行人股份发行与上市实质性障碍。”2003 年职工持股会向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转让3,670 万股股权、2003 年兴化集团资金信托计划、2005 年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向稳健投资转让3,670 万股股权的行为真实、合法。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兴化股份职工持股会为依照当时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合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发行人以职工持股会形式存在的内部职工股不存在场外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场外交易或其他原因引发的任何潜在的法律纠纷,其股权转让行为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履行了相应的公告程序,合法有效;职工持股会清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职工持股会不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职工持股会事实不对兴化股份申报IPO 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稳健投资与兴化集团、兴化股份两家公司及该两家公司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无关联关系。
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可视为职工持股会转让所持兴化股份股权获得的对价,兴化集团资金信托合同为当事人双方合法签署的合同,兴化集团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收益并于到期后办理兑付,上述行为均履行了相应的公告程序。经走访兴化股份原职工持股会成员并核查有关信托兑付凭证,截至2006 年10 月15日兑付率为95.84%,剩余未兑付原因为委托人未及时领取,目前兑付仍在进行中。兴化集团资金信托事实不对兴化股份申报IPO 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兴平市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文件:“目前我院未收到任何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清退及陕西兴化集团有限公司2003 年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权力纠纷诉讼请求”。招商证券认为:2003 年职工持股会向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转让3,670 万股股权、2003 年兴化集团资金信托计划、2005 年华星发展和智胜投资向稳健投资转让3,670 万股股权的行为真实、合法。
[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陕西省国资委2006 年6 月7 日出具的《关于将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国有资产划转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陕国资改革发[2006]146号),陕西省国资委将兴化集团的国有资产划入延长集团,作为其子公司,保留独立法人资格。鉴于此举有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兴化集团变更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为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延续性,2006 年9 月25 日,陕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停止将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划给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函》,决定停止该项资产划转工作,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一年不进行划转。
(律师曾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兴化集团为陕西省国资委全资公司,延长集团亦为陕西省国资委下属控股企业,本次资产重组以国有资产划拨的方式进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并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反馈意见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投资等事项及收益进行核查,并就上述项目的本金是否回收、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为全国最大的以硝酸铵为主导产品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分属于化工、化肥行业,其中包括普通硝铵和多孔硝铵在内的工业硝铵属于化工行业,硝基复合肥属于化肥行业。工业硝铵主要作为民爆行业重要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种工业炸药;硝基复合肥是重要的农用肥料,可施用于各种作物和土壤环境,适用于多种经济作物,对碱性土壤环境以及喀斯特地貌地区效果尤为明显。
——三钢闽光IPO:实际控制人变动风险
今天(2006-12-29):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实际控制人变动风险]
2006 年6 月29 日,为了促进福建省钢铁工业的发展和实现鞍钢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福建省人民政府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签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1、鞍钢集团与三钢集团签订提供三钢集团中板项目所需的有关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支持的相关协议时,鞍钢集团即获得福建省政府持有的三钢集团10%的股权;2、鞍钢集团在福建沿海择址投资建设年产100~120 万吨的冷轧项目,该项目投产时,鞍钢集团将再获得福建省政府持有的三钢集团的部分股权,届时鞍钢集团持有三钢集团的股权比例将增至30%;3、鞍钢集团协助三钢集团向国家申请建设首期为600 万吨规模(总规模1200 万吨)的钢铁项目,在600 万吨钢铁项目建成投产时,鞍钢集团将再获得福建省政府持有的三钢集团的部分股权,届时鞍钢集团持有三钢集团的股权比例将增至51%。在上述第1 步重组计划实施后,福建省国资委仍持有三钢集团90%的股权,其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并未发生变更。上述第2 步重组计划实施后,福建省国资委持有三钢集团70%的股权,其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也未发生变更。上述第3 步计划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鞍钢集团与福建省政府的合作协议约定,如1200 万吨项目在三年左右未能获得国家批准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实施,经双方认同将放弃项目努力。虽然鞍钢集团协助三钢集团向国家申请建设1200 万吨规模的钢铁项目,存在未能获得国家批准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实施的可能,并且该项目在报批、建设直至建成投产需要相当长的时期。但这将导致本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风险。
简析:
与上述的兴化股份一样,这里也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变更可能导致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问题。
——东盛科技(600771)出售业务:定价条款
今天(2006-12-29),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其披露:
2006年10月25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盛科技启东盖天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和盖天力资产买卖协议》。根据此该协议的约定,启东盖天力将所拥有的抗感止咳类西药OTC业务(包括“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信力”止咳糖浆三大非处方药品牌、相关生产设施和全国销售网络)转让给拜耳医药。东盛科技于2006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启东盖天力上述资产出售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背景和动因]
近年来,随着制药领域改革的深入,以及加入WTO之后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深切体会到抗感冒、止咳类西药业务竞争力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主要体现在:
(一)西药研发需要的投入越来越大,公司要有足够大的规模才有能力提供各种技术,保持竞争优势;但规模大到了一定程度,研发业务的效率又会有降低的风险。公司的研发既需要创造力,也需要速度,这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现实的挑战———唯有通过持续高额的研发投入,才能保住该产品线的核心竞争优势。
(二)公司在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领域缺乏专利技术,这也是国内化学药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获得技术专利的成本也在逐年上升。这些都导致公司在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领域的竞争力受到威胁。
(三)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2006年的国内市场容量在100亿元左右,属成熟市场类型,年增长率为16%左右,前五位市场集中度约为55%。但是,由于诸多企业不可控制的因素,该领域生产成本和OTC营销成本却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导致行业的整体净利润率连续两年下跌。企业若想维持原有的市场占有率,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高。另外,工业企业与商业流通企业的投资收益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以往的“工商共赢”格局逐渐演变成了“工商携手,共渡难关”,严重影响了商业分销的积极性。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影响了公司在该业务领域的取舍决策。因此,在2006年制订的战略调整方案中,公司做出了出售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OTC业务的决定,并集中资源发展现代中药、传统中药、麻醉和精神类药物等具有较具竞争力的业务。
[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
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启东盖天力合法拥有的抗感止咳类西药OTC业务(包括“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信力”止咳糖浆三大非处方药品牌、相关生产设施和全国销售网络),包括属于上述范围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土地、厂房、以无形资产形态存在的营销网络以及在资产交割日不少于1000万元的存货。
根据启东盖天力和拜耳医药签署的《业务和盖天力资产买卖协议》附录4:购买价分摊,本次出售资产在2006年8月31日的帐面净值合计为144,868,643元(其中存货按照协议交割条件计算为10,000,000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交易双方签署的《业务与盖天力资产买卖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卖方:东盛科技启东盖天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保证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致力实业有限公司
买方: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买方保证人:拜耳(中国)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
“白加黑”、“小白”和“信力糖浆”三个品牌相关的西药OTC咳嗽和感冒药的生产、销售和分销业务,以及所有用于上述业务的经营或为该种经营所需的资产,包括:
1、房地产,包括:位于启东汇龙镇民乐中街282号的约30,235.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民乐东路1号共约31,627.02平方米的14处房产;
2、与“白加黑”、“小白”和“信力糖浆”三个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和黄色和蓝色包装专利;
3、存货(至少价值为人民币10,000,000元);
4、业务资料;
5、所有与相关品牌的研发、生产与分销有关的现有营销文件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文件、媒体文档、研究数据、研究报告;
6、与业务相关的商誉,以及买方接替卖方后在业务方面的专营权;
7、转让的业务合同的权益连同所有义务;
8、所有卖方在业务中使用的或为业务之目的的工厂、机器、设备、工具、机件、装置及交通工具。
三、交易金额
13400万美元加第一阶段奖金2000万美元和第二阶段奖金400万美元,合计15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6425.28万元。
四、付款方式
1、在交割日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卖方13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7221.44万元);
2、以下条件得以满足后,买方将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卖方2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003.20万元)奖金:
(1)交割前净销售额至少达到人民币36000万元;
(2)在奖金截止日,相关品牌存货价值不超过4个月存货值;
(3)交割前市场推广费用比例至少达到10%;
(4)交割前未计利息、税收、折旧及摊销的毛利润率至少达到35%;
(5)在紧接交割前主要雇员留用率达100%,且其他雇员留用率至少达到各自的雇员留用率。
3、买方应当通过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第二阶段业绩奖金的最高额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00.64万元),如果:
(1)交割后净销售额至少达到人民币40000万元;或
(2)买方在交割后市场推广费用低于交割后净销售额的10%;或者
(3)买方违反了协议的12.8条(买方承诺在交割后12个月内,其将采取各种商业上合理的措施确保业务正常运营。)
五、交割条件
1、卖方股东及卖方保证人的股东已经通过决议或卖方及卖方保证人已经获得必要的公司批准,同意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2、获得证监会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批准;
3、所有为使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生效必需的中国政府的批准(无论是中央、省级、市级、地方或其他级别的)均已取得,并且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相关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
4、为不对本协议拟议的业务和盖天力资产的出售和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卖方签署的任何相关合同要求的,有关业务和盖天力资产转让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豁免或通知已经得之于或给予相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贷款人的同意和/或豁免;
5、盖天力资产上不存在权益负担(并且卖方承担所有使盖天力资产不存在权益负担的费用);
6、已获得拜耳公司(Bayer AG)的监事会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批准;
7、卖方在本协议签署后2周内已经对其所有的债权人发布通知,并在证监会为此批准或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且自通知日起15日内卖方任何债权人没有提出会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实质性异议;
8、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之目的,买方已经从相关权力机构获得在江苏省启东市建立一家分公司的所有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9、买方已经获得商务部对其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如中国法律要求);
10、在交割前卖方已经终止了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全国范围仓储/及分销协议,没有任何持续的义务并且通过该仓储分/销协议售出的所有的存货都已经返还给卖方并贷记帐,存货都已经重归正常的存货分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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