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0 三
——《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解读
2006年12月26日、27日、28日,《上海证券报》连续刊登李筱强解读《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文章,其内容包括: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市场的深远影响]
从宏观层面看,新会计准则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需要出发,坚持着眼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在会计上的重要体现。例如,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都凸显了资产负债表观的重要地位,突破了传统会计下单纯的利润考核概念,要求企业确保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客观上有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优化资本结构,避免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从具体准则规范的内容看,新会计准则及时适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适时完善了市场急需的、规范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准则。例如,新会计准则全面规范了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及时适应了“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要求,使得证券市场不但成为公司融资的场所,更成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平台。又如,新会计准则完整地规范了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有力地配合了证券市场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内在需求,同时也突出了金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等等。因此,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切合了我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形势的需要,可谓正当其时。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并不会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变化,如合并财务报表下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内涵的变化,将会影响到投资者“感知到”的公司价值,从而间接影响到市场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会根据对新会计准则的诠释相应调整投资、融资和企业并购等行为,这种公司行为的变化及对其结果的预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此外,随着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的适度引入,许多在现行会计准则下无法体现、只能通过“先知先觉者”悉心发掘的价值,将会直观地在新会计准则框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中得到体现,并将直接服务于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执行新会计准则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挑战]
总体上看,执行新会计准则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挑战集中体现在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在准则层面,新会计准则拓宽了原有会计核算的领域和范畴,引入的许多概念,如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对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而言是全新的,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在操作层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专业判断的要求大大提高,除了原有的固定资产折旧、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传统专业判断领域外,还新增了金融工具分类、股份支付以及利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时相关参数选择等新的会计估计领域,专业判断难度有所增加。
具体来看,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践中公允价值的理解和选用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引入的一个全新的计量基础,从适用的领域看,新会计准则主要在资产减值、金融工具、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收入确认、融资租赁、政府补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领域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挑战性在于实践中公允价值的确定及其“公允性”方面。从新会计准则本身的定义看,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实务操作中,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达成的最近成交价格、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权益性工具的价格,都可以成为帮助企业获取公允价值的证据。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公允价值计量的优势在于同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强,其内在缺陷在于确定过程中的主观判断性强,另外报表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真实现金流量相关性较差。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客观上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和科学的决策体系,同时要求公司管理层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熟悉相关的估值方法,特别是估值模型的应用假设及相关技术参数的选取原则,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后面临的挑战之一。一方面,新会计准则规范下的金融工具范围广泛,从最简单的现金、应收、应付账款,到债券投资、一些股权投资,到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大部分公司会涉及到传统的金融工具,如现金、应收、应付账款等,但随着证券市场产品创新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可能接触到复杂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带来的挑战一方面体现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公允价值计量将涉及到相关的估值技术,将大量依赖管理层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也非常详尽,如何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而言也是一个挑战。
第三,资产减值的理解和操作对上市公司而言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资产减值是原有《企业会计制度》中业已存在的会计概念,修订后的新会计准则增加了资产减值的技术难度,引入了“资产组”、“总部资产”等新的概念,同时要求公司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需要进行定期减值测试。另外,考虑到长期资产的特性,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需要,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于管理层而言,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做出最为可靠的专业判断,对公司管理层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挑战。
第四,新会计准则全面规范了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能否正确理解并执行,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另外一个挑战。可以预期,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将迎来市场化的并购浪潮。新会计准则在区分了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合并方式的同时,也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将企业合并划分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单独确认,公司需要采用合理的技术和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另外,如果收购的是子公司,公司还需要对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备查登记,以便以后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进行调整。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合并过程中财务信息的编报成本。
最后,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进行了全新的规定,无论对公司还是监管人员,乃至税务征管部门都是新的挑战。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的最大变化是要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目前,上市公司中只有不到3%的公司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较为简单的应付税款法,因此,上述变化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意味着非常重大的改变。另外,所得税会计中引入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区分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要求根据条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税率变动时,还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对大部分公司而言,所得税会计的变化,以及相应的财务信息系统的调整都将是一个挑战。
[确定过渡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总体原则]
从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的角度,此次发布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同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具体监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这些监管要求和衔接政策基本上涵盖了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总体上看,《通知》规定的监管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如何在2006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即将执行新准则的影响,以及对拟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另一个方面涉及相关的监管指标如何认定,如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以哪个会计准则基础下的财务指标进行计算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监管政策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通知》全面规范了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各项监管政策,具体包括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2007年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四个方面。
(一) 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2006年底是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关键时点。因此,需要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基础,以及如何在其中反映即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就此,《通知》首先明确了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基础,即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006年度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证券市场反映预期的特性来看,为方便投资者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特定公司的影响,有必要在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即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事实上这也是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市场广泛关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考虑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从有用性的角度,同时编制新旧会计准则下相互对照的财务报告无疑是较为理想的,但考虑到上市公司对新会计准则需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二年报披露有一定时限要求,在操作上比较困难。经过广泛征求市场各方面的意见,《通知》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度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时,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通知》附件的要求,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为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通知》还要求差异调节表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二)2007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相关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
2007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涉及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的编报基础,其核心问题是持续信息披露下已经披露的前三年财务报告是否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重新编报,此外,还涉及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由于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属于持续信息披露下的证券发行行为,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会计信息基本上建立在公司已经披露的历史信息基础上,另外,考虑到编报的成本效益原则,原则上公司已经披露过的财务报告无需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编制。
为此,在具体要求上,《通知》规定2007年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其募集说明书中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均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在此基础上,以2007年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界,在200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还需在募集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2006年报中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差异调节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在200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后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需要增加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根据募集说明书刊登的时间不同,可能是最近一期的季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此外,公司还应在募集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2006年报中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差异调节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可比中期的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过程。这部分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与格式,需要按照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进行披露。另外,考虑到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需要,为便于市场了解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通知》还要求2007年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均需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此外,《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依据过去三年已披露的年报财务数据进行计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申报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比照公开发行的要求处理,等等。
(三)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不同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由于发行人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相对陌生,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将是投资者评价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至关重要。与此相对应,首次公开发行涉及的新旧会计准则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过渡期申报材料中新会计准则的适用,以及如何保证申报财务资料编报基础的可比性问题。从理论上看,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申报的各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具有相同的编报基础。为此,《通知》要求发行人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新会计准则作为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但是,考虑到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衔接的需要,《通知》也对特定发行人做出了过渡性的规定,即在 2007年3月31日前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可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应在招股意向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也将涉及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要求相类似,《通知》规定,在200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刊登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应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在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刊登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应增加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中期报告和2006年报中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差异调节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为便于市场了解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通知》要求相关公司均应在“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部分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同时,《通知》也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编制基础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盈利预测应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应说明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已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视影响的程度作“特别风险提示”。此外,《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申报的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的要求参照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的要求处理,等等。
[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财务会计]
(一)公司如何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通知》在规范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监管政策时,在多个监管领域中都要求公司在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在具体的披露要求上,首先,总体上,公司应当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经营特点,区别相关影响的重要性程度,尽可能做出详细具体的讨论与分析,而不应当简单照抄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回避对相关执行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其次,公司应当重点关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的哪些会计政策将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新会计准则赋予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权时,如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司应当具体分析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其影响;
再次,公司也应当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会计估计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既包括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原有会计估计基础的变化,也包括部分新增的会计估计领域,如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中,如何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进行最佳估计,并分析其影响;
最后,公司可以在上述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在可靠性有保证的情况下,定量分析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这种定量分析既可以包括新会计准则对2006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测算,也可以包括结合2007 年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测算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当然,上述定量分析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2006年度财务报告中如何编制和披露差异调节表
在2006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客观上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并据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从理论上讲,如需评价新旧会计准则下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差异,同时披露股东权益和净利润的差异调节表是最为理想的。但是,考虑到公司需要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法定财务报告,再行按照新会计准则同时编制净利润和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工作量比较大,特别是如编制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差异调节表,不但涉及期初余额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也可能涉及过去已发生交易或事项当时的公允价值,操作难度非常大,可能会影响年报披露进度。为此,在广泛征求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知》的最终发布稿仅保留了2006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调节表。编制这一差异调节过程的主要意义,一方面在于帮助投资者评判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净资产发生的变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帮助公司确定2007年新会计准则下股东权益以及相关会计项目的期初余额。
从编制要求上看,《通知》要求该差异调节表原则上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项目的调节过程以附注方式进行说明。股东权益调节表编制的总体方法,是以2006年12月31日现行准则下的期末余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得出新会计准则执行后2007年期初的股东权益余额。在具体的调节项目上,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是涉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如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部分金融工具等。这部分项目在追溯调整过程中一方面将账面价值和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另一方面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至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
二是涉及新会计准则下需要预计负债的相关项目,如预计资产的弃置费用后应补提的以前年度折旧费用,符合预计负债条件的辞退补偿,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等。这些追溯调整项目的累计影响数应当减少留存收益。
三是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的追溯调整项目,其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调节过程主要是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以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进行冲销,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涉及企业合并的调节过程主要是冲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商誉的摊余价值,另外,根据合同中“或有支付”义务的存在适当调整商誉的价值,并根据情况进行减值测试。
四是涉及可行权日在2007年1月1日后的股份支付的追溯调整项目,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以前年度应确认的成本费用调减留存收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将以前年度应确认的成本费用调减留存收益。
五是涉及所得税的追溯调整项目,即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中,在2007年1月1日执行中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增留存收益,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减留存收益。
公司在编制股东权益调节表的过程中,需要认真确定相关追溯调整项目的影响,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出适当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由注册会计师对调节表进行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
(三)相关财务报告比较数据的编报和披露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相关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比较数据,原则上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列报。这里面,对于“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以往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重编,包括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和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的项目都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编报;另一种理解是,所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理解为仅仅应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追溯调整的项目,即该准则中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项目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其余的比较数据仍然应当按原会计准则下已披露的数据列报。第一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不同期间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其主要缺点是操作难度高,工作量大,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技术问题,如开办费和应付福利费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按照这种方法容易产生混乱;另外,也会存在信息披露衔接方面的问题,即按第一种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2006年末股东权益的比较数字,实际上是利用 2006年1月1日追溯调整后的股东权益,加上按新会计准则重编的2006年度净利润(经亏损),再经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项目后得出的,同2007年法定的期初股东权益余额(由2006年12月31日原会计准则下的期末余额根据第38号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得出)无法衔接,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大部分项目采用未来适用法,两者之间的差额还可能比较大,有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上的混乱。第二种方法的好处是操作简便,可以避免操作上的技术问题,另外相关股东权益之间可以直接衔接,缺点是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大部分项目不需要追溯调整,多数比较数据实际上按照原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数据间的可比性较差。考虑到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发布后,上市公司学习和准备的时间相对仓促,如采用第一种方法可能会带来操作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影响信息披露进度。另外,由于仅仅涉及新会计准则衔接的期间,财务数据可比性的缺陷造成的不利影响相对有限。为此,综合考虑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原则,笔者比较倾向于采用前述第二种方法编制财务报表的比较数据,即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其相关影响重新编制比较数据。如果出于保证可比性的需要,在信息披露规范中,也可以考虑要求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调节为按新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数据的过程。
[新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将引起一些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性的变化,例如,在财务报表的构成上新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采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的方式,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应调整了财务报表格式,每股收益在利润表内列示,等等。另一方面,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增加了新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从披露的内容上看也有所变化。为此,《通知》从确保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目标出发,分别针对上市公司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重点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提出了具体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总体上看,《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以重要性原则为基础,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确保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恪守执业标准,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全面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充分履行测试程序,为发表合理的鉴证结论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增强操作性,《通知》还结合重点领域,就过渡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重点领域既包括新会计准则中新增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也包括由于新会计准则修订后引起变化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重点领域,还包括证券市场原有的重点监管领域,共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在规范公司行为的方式上,采用了公司自我约束、监管政策导向和充分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新会计准则下新增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
新会计准则下新增加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主要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和股份支付五个方面。
(一)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会计准则从国际趋同的需要出发,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同时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成熟、发达的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培养和完善,因此,新会计准则本着谨慎、适度的原则,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目前,新会计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生物资产、特定情况下的收入确认、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等领域。
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是同价值结合紧密,因此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强,缺点是获取公允价值在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特别是采用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作为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时,其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另外,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同当期现金流量的相关性比较差。
为此,《通知》总体上要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决策体系,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各负其责。其中,如拟对重要的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司管理层应当综合考虑确定公允价值的各项相关因素,如活跃市场市价、同类资产最近成交价格、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的适用条件等,在此基础上判断能否持续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管理层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议,对重大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政策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公司要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定过程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如采用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当披露相关的估值假设、关键技术参数的选取原则,以及估值结果对相关假设和技术参数的敏感性。
(二)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划分和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及其变更是信息披露的两个关键环节。
为此,《通知》首先要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划分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即只有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一些特殊的房地产项目能否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应当对照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根据应用指南中的具体规定,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在后续计量模式的选用上,从政策导向的角度,《通知》要求公司谨慎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并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公司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通知》重申了应用指南中的规定,要求同一企业只能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这对于遏制执行中通过后续计量模式选择及其变更操纵利润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规定如公司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司应对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定过程进行充分披露。
此外,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变更和用途的转换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环节,《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将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在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并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时,才可以将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司也不得通过随意变更房地产用途等手段进行利润操纵。在信息披露的程序上,《通知》要求公司董事会就重要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变更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用途转换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充分披露企业合并的相关影响
新会计准则完善了同企业合并相关的会计核算,客观上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并购业务的发展。由于公司可能在企业合并发生时,已根据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大部分企业合并业务的信息进行了披露,因此,《通知》在总体上要求公司在充分披露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侧重于企业合并相关影响的披露要求,即公司要在企业合并完成后最近一期的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发生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公司合并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合并时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后续变动情况,及其对企业合并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此外,对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通知》要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要求公司充分抵销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交易。
(四)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对金融工具进行合理分类
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由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后续计量方法,因此,《通知》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规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决策体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金融工具初始分类的标准,明确对管理层的相关授权。公司管理层应当严格按照决策权限,根据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和风险管理目标,合理划分金融工具的类别,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即在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当对相关假设、计算参数的选取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通知》禁止公司利用金融工具分类和重分类进行利润操纵,对于已经确定类别的金融工具,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提出充分证据,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
(五)充分披露股份支付相关参数的选取原则
股份支付是新制定的会计准则之一,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对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可行权权益性工具数量做出最佳估计,以便确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另外,还涉及相关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为此,《通知》从提高股份支付相关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出发,要求公司对股份支付协议的基本情况、相关计算参数的选取等进行充分披露。特别是在涉及到公司管理层激励等涉及管理层个人利益的股份支付时,应当格外关注信息披露的内容,另外不得操纵利润以获取管理层激励利益。
[由于新会计准则修订引起变化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
由于新会计准则对现行会计准则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使得原有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内的许多方面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应当引起上市公司的充分重视。《通知》具体规范了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所得税、每股收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确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是此次颁布新会计准则中变化较大的准则,其共同特点是现行准则下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基本上不涉及损益,但新会计准则下,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损益。
为此,《通知》要求公司在确定债务重组损益时应当重点关注债务重组中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债务重组损益。特别是在采用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涉及到的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债务重组损益。此外,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决定了后续的计量方法。为此,公司应当对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判断换入、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是否相同,以便确定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另外,在确定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也要遵循谨慎性原则,特别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持续可靠计量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通知》针对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划分,着重强调了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资本化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新会计准则相应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允许用于构建或生产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的借款费用,包括占用的一般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因此,《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特别是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及金额。
关于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通知》首先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另外,由于新会计准则区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十分确定规定了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通知》要求公司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过程中,应根据资产、技术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并在会计期末对其进行定期复核。
(三)严格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往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因此,《通知》要求公司停止采用以往的应付税款法和原准则下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对于资产和负债,应当对比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不同情况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特别支出,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不得确认。
(四)正确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上,新会计准则区分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并规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公司应当遵照执行。此外,由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财务指标,对于证券发行、股票估值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证监会也专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对此加以规范,目前正在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进行修订,预计于2007年底前正式发布。因此,在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上,公司也应当遵循证监会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重点领域]
新会计准则执行后,一些现行会计准则框架下的重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领域,仍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通知》又重申了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领域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三个方面。
(一)合理制定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历来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领域。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将涉及公司大量的会计政策变更,为此《通知》在总体上要求公司全面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各项规定,并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会计政策。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时,上市公司应明确区分原有会计政策变更和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搭新会计准则的“便车”集中处理历史问题。此外,针对个别公司存在利用所谓“会计估计差错”调节利润的情况,《通知》明确将会计估计差错作为监管重点,要求公司不得利用其调节利润。
(二)严格履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决策程序
资产减值准则的计提和转回对专业判断的要求高,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因此通常也被作为监管的重点领域。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能转回,因此,市场预计2006年会出现上市公司集中突击转回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为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行为,《通知》规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要求上市公司2006年度在充分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对于当年的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转回的合理性,特别是资产价值恢复的相关证据,董事会应就此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另外,即便公司2006年的转回是合理的,也应对当年计提资产减值的情况进行评价,如无充分证据表明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另一方面,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虽然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但可能随着资产处置得以转出。为此,《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密切关注资产减值迹象、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减值测试的基础上,如出现重大资产处置导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短期内大额转出的,也应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否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通知》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当然,从信息披露完备性的角度,公司也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的条款。为突出公司治理的要求,《通知》明确禁止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侵吞上市公司资产或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同时,也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除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外,《通知》也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对相关交易背景和真实性予以必要的关注,履行充分的鉴证程序,对公司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做出实质性判断,恰当地发表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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