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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5

——兴业银行(601166)IPO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01-15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滚存利润分配]

2006627,本行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利润的分配方案》规定:如果本行在2006年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则2005年度利润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和2006年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2007年1月4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利润的分配方案》,对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利润的分配方案作如下调整:“
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在2007131日前提交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并获通过,则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和发行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0718日,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357,920,731股、占本行总股本83.97%25家股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同意上述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利润的分配方案,并承诺在日后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
发行人对优先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规范]
1
、优先股
   
发行人的股份制改革探索始于1988年设立时,由于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国家对优先股及其做法也没有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加快福建兴业银行设立,因此发行人在成立时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而设计了优先股。
    1988
5月,发行人原发起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等三家企业共同签署了《福兴银行招股章程》;同月19日,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关于同意福兴银行筹备组向社会公开招股的批复》(闽银(1988)164号)批准前述《福兴银行招股章程》,同意福兴银行筹备组向国内居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发行人民币优先股。根据募股公告,本次发行优先股原计划募集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分为30万股,实际发行了39,254股优先股股票(该等股份已于1991年由每股面值100元拆细为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1989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下发《关于福建兴业银行人民币优先股股票上市转让的批复》(闽银[1989]279
号),同意发行人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优先股由闽发证券公司在柜台挂牌,代理客户公开转让。该等优先股从19898月起在闽发证券公司柜台挂牌,由于规模太小,形不成转让市场,挂牌转让自动停止,因此并无形成该柜台转让交易的相关记录。
    1995
年《公司法》实施后,国务院按《公司法》发文要求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股份制企业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1994年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个人、外资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于1996829日发文《关于福建兴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银复[1996]275号)要求发行人通过此次增资扩股清退不合格股东,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鉴于此,发行人在1997324日第八次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兴业银行规范现有股份的决议》,决定按照1997增资扩股的招股价格(每股2.2元人民币)全部赎回发行在外的优先股(包括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持有的外资股份)股票。
    1997年4月7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报》、《福建日报》等报纸刊登《福建兴业银行关于派发优先股股息及赎回优先股的公告》(以下简称“
赎回公告),告知优先股股东于199747日起至1997523日期间领取1996年度股息,并于领取股息的同时,按每股2.2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额赎回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票。发行人由于在赎回优先股的同时进行了增资扩股,故实际上将赎回的该等优先股变更为普通股向新的股东发行。此后发行人不再存在优先股股份。
    1998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核准福建兴业银行实收资本的批复》(银复[1998]99
号)对发行人1997年的增资扩股,包括将上述赎回并向新股东发行后的实收资本及全部股东资格予以了确认,发行人对优先股的规范工作自此依法完成。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优先股的回购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另外,自199747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报》、《福建日报》等报纸刊登《福建兴业银行关于派发优先股股息及赎回优先股的公告》之日起至今未有个别原优先股持有人向发行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也未发生个别原优先股持有人与发行人因上述回购或交易产生的法律纠纷,因此,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业已届满。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回购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法律风险,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
、对自然人股东的规范
   
发行人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对不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格的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规范。但尚遗留有本行原自然人股东台胞陈文德先生持有的普通股仍由他人代持的情形
   
由于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联系陈文德先生,为了保障该股东的合法利益,本行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办)多次协商后,按照省台办于199891日出具的《关于台胞陈文德先生持有的福建兴业银行股份的处理意见》,将陈文德先生的股份转登记到省台办下属国有企业福建省闽台技术贸易公司(闽台公司)的名下,由该公司代持(在代持期间,闽台公司不享有该等股份的任何收益,且在联系上陈文德先生后,应将该等股份及其收益全部归还给陈文德先生)。之后,为了避免因闽台公司是国有企业而使日后解决陈文德先生上述股份问题复杂化,发行人于2005324日将该等股份从闽台公司名下转登记在一家社会法人企业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并由该公司无偿代持(根据发行人与该公司于2005321日签订委托代持协议,在代持期间,该公司并不因此享有基于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权益)。

 

——天宇电气(000723):置入部分焦化资产获批 同业竞争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110日公告《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其披露: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公司2006 5 30 日披露的《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本报告书主要补充或调整了以下内容:

1、在特别风险提示和第六节“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大股东控制风险的相关内容;在特别风险提示和第六节“行业风险”中,调整和补充披露了相关行业风险的内容;

2、在第三节“资产置换的标的”置入资产部分的第2 项中,补充披露了美锦焦化正在履行的银行债务内容;在“资产置换的置入方介绍”的(三)最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了2003 年度至2005 年度美锦集团的财务指标;在“《资产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的(五)置出资产中的债权债务及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处理中,对天宇电气的债务转移情况作了补充披露;

3、在第八节“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中,调整并补充披露了解决同业竞争的根本措施、过渡期措施及进展、解决同业竞争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等相关内容;在“资产置换后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二)关联交易内容中,调整并补充披露了美锦焦化与关联方2006 1-7 月份关联交易的内容;在“本公司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的规定”中,调整披露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相关内容;

4、在第九节增加和补充披露了美锦焦化成立后的独立运作及美锦焦化与美锦集团已严格按照“五分开”原则规范运作的相关内容;

5、在第十节“资产评估”的(二)本次置入资产评估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了美锦焦化设立时设备类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的相关内容;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三)近三年业务进展及盈利能力分析中,对公司主业转换为焦化产业后的主要经营思路以及后续发展计划作了补充披露;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增加披露了(四)置入资产的持续盈利性分析的相关内容;

6、在第十二节“贷款合同”中,由于贷款时间到期,在办理了续贷手续后,将原四笔贷款合同转成了三笔贷款合同,对相关合同内容进行了调整披露。

[本次资产置换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美锦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美锦股份、美锦焦化等焦化类生产企业,各焦化生产企业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相同或类似。本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美锦焦化90%的权益性资产。美锦焦化作为焦化生产企业,与美锦集团投资的其他焦化企业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同业竞争,美锦集团的最终目标是将上述关联企业的全部焦化类资产注入本公司。但是由于本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收购上述企业的实力和能力,故本次资产置换后,在未完全解决同业竞争的过渡期内,美锦集团与本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本措施

解决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根本措施是将美锦集团的其他焦化类资产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为此,美锦集团承诺, 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的一年时间内,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以定向增发等可行方式,逐步将其余的焦化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2、过渡期安排及进展

1将美锦集团剩余的全部焦化类资产的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托管给美锦焦化美锦集团、美锦股份和美锦焦化三方已于2006 5 1 日签署了《托管协议》,约定在最终解决同业竞争的过渡期内,美锦集团将剩余的全部焦化类资产的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交给美锦焦化托管,以此保证天宇电气全体股东的利益。

1托管的范围、内容

由于美锦集团所有的焦化类资产的经营管理都是由美锦股份负责,因此,控制了美锦股份的采购和销售就是控制了美锦集团所有的焦化类资产进行采购和销售。所以,过渡期间美锦焦化托管的范围就是美锦股份进行焦化生产的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托管的内容就是这两个系统的业务工作、经营计划及人员管理,主要是合同印章、车皮计划、原煤供应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这样,美锦集团全部焦化类资产进行生产的采购和销售的计划制定、实施、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都由美锦焦化负责

2托管的原则

托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为此,采购系统的托管原则就是优先、优质、优价保证美锦焦化的原辅料供应,尽量让美锦焦化能够满负荷生产;销售系统的托管原则就是将具有规模优势、需求平稳、回款及时的优质客户交由美锦焦化满足,争取美锦焦化产品不积压、不滞销

3采购系统托管的具体操作

A、各焦化生产部门向美锦焦化报送经美锦集团审批同意后的年度分月采购计划,在优先保证美锦焦化生产需求的前提下,由美锦焦化安排其他焦化部门的采购计划,与供应商谈判采购数量、供货时间等事项。

B、谈判完成后,美锦焦化向其他焦化部门提供合同样本和合同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后,由美锦焦化采购部以其他焦化部门名义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C、合同签订后,各合同签署单位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4销售系统托管的具体操作

A、其他焦化部门向美锦焦化报送经集团审批同意的产品年度销售计划,在优先保证美锦焦化产品销售客户的前提下,由美锦焦化按其他焦化部门销售计划选择其产品的销售客户,与销售客户确定销售数量、产品价格等事项。

B、美锦焦化向其他焦化部门提供合同样本和合同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后,由美锦焦化销售部以其他焦化部门名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C、合同签订后,各合同签署单位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5托管费的确定

根据既不损害美锦焦化利益又不向其输送利润的原则确定托管费的多少。按照所托管的焦炭生产能力进行测算,取费标准是每吨生产能力收取托管费1 元,本年度托管费总额为230 万元,两年内不变

6合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其他焦化部门将合同专用章交由美锦焦化管理。签订购销合同时,优先满足美锦焦化需要后,由美锦焦化采购部、销售部经理代表其他焦化部门分别以其他焦化部门名义签订对外购买及销售合同。合同专用章按照以下原则使用:

A、美锦焦化提供的采购或销售信息,在满足美锦焦化自身需要后,由美锦焦化采购部、销售部经理分别按签订合同性质和内容填报印章使用申请审批单,报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由美锦焦化代表其他焦化部门的采购部或销售部签订、实施合同;

B、其他焦化部门提供的采购或销售信息,由其他焦化部门向美锦焦化采购部、销售部报送申请,经美锦焦化采购部或销售部审核同意,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由美锦焦化负责完成合同签订事项。

详细托管情况请见美锦焦化与美锦集团和美锦股份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2)相关股东承诺不再从事与美锦焦化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美锦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存续期间,除现有生产能力外,不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本集团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本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其它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美锦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姚俊良承诺:“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人不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不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性以及其他有利益冲突的法人。”

目前有关各方已按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实际运作,尽可能减少了过渡期内同业竞争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解决同业竞争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主要体现在:美锦集团将剩余的焦化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前,还需办理好相关手续和证照

1)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其他焦化类资产所占用土地的征用手续还未办理完成

美锦集团余下的焦化类资产位于太原市清徐县大北村,目前为向当地村委会租用,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为了使焦化类资产整体上市不存在暇疵,美锦集团已将相关土地的征用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都已做好了安排。2006 8 18 日,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占地的情况说明》,认为“美锦股份向清徐县大北村租赁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占地面积268 亩。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已接到美锦股份的用地申请,经审核,符合《清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征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预计该土地征用手续将在六到八个月内办理完成,美锦集团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落实。

2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余下的焦化类资产环保审批需要时间

美锦集团余下的焦化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需要取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函,从美锦焦化的环保审批情况来看,余下的第四、第五炼焦车间的建设图纸与美锦焦化的炼焦车间的建设图纸一样,根据山西省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的函》(晋环函[2006]188 号),美锦焦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达到上市核查要求,其排污许可证正在申领中。因此,拟下一阶段注入上市公司的余下的焦化类资产的环保审批应不存在障碍,但整个环保评估、审批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下一阶段能够顺利完成焦化类资产的整体上市,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美锦集团将立即着手余下焦化类资产的上市环境保护核查,预计在五个月内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程序。

 

——S武石油(武汉石油000668):房产企业借壳上市(净壳重组) 独立董事意见

20061230,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

[重组过程]

2006 12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本公司拟向中国石化出售合法拥有的整体资产,同时向盛世达购买其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权益性资产。

本公司于2006 12 27 日分别与中国石化、盛世达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

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总额(荣丰地产90%权益所对应的经评估合并总资产)为109,636.26 万元,占公司截止2005 12 31 日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171.54%;公司本次拟出售资产总额(经评估的武汉石油母公司总资产)为62,901.48 万元,占公司截止2005 12 31 日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98.42%。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购买、出售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次资产购买、出售交易构成本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鉴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及其关联企业江汉石油、武汉石化、茂名石化已于2006 12 27 日与盛世达就所持有的本公司49.977%的股份转让事宜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105 号文的规定,盛世达是本公司潜在的控股股东,本次资产购买、出售是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潜在控股股东进行的资产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购买、出售的意见]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经本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具函认可,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事项提交武汉石油董事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谢获宝先生在《事先认可函》上注明:“可以提交讨论、审议,但是诸如行业变更可能导致的影响、负债率变动可能导致的影响、重庆吉联项目“三证”尚未获得的潜在风险、荣丰公司项目现金流的潜在风险等问题尚需认真分析。尤其要全面评估中介机构提出的各项风险”。

 本公司四位独立董事林葆立、谢获宝、陈荣秋、李明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一、我们的判断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础。

 二、我们的判断充分考虑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致独立董事的函” 中所提出的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结论性意见: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重组合法、合规;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武汉石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

 三、我们坚持认为必须重视并加快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公司各方应积极努力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尽快得到落实。

 四、我们理解并认同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来解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我们就此次控股股东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北京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示各方关注下述事项:

 1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重组后,公司目前房地产经营唯一的储备项目慈母山温泉旅游文化城已签署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但尚未取得项目建设必须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来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经营的基本面将发生重大变化。重组后,公司由石油销售企业转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行业地位及其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将相应发生变化,根据经营行业的变化,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层可能会发生较大的调整,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经营的负债率将大幅提高,现金流状况亦将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经营风险亦相应增加。

 4、提示各方关注中介机构提交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中所提及的需要关注的其他风险”。

 

简析:

公司本次净壳重组是一个比较“传统”的方案,与过去湖北兴化、中国凤凰等重组比较类似,包括:第一,中石化以约3.88亿的价格收购S武石油全部资产负债,使S武石油成为一个净壳。第二,荣丰地产控股大股东北京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2.97,总价款约2.18亿元的价格向中石化等4家石油系统企业购买其所持有的全部S武石油股份,约合7339万股。第三,S武石油将向盛世达收购其持有的90%荣丰地产股份,2.67亿元。

   重组的结果:上市公司获得地产资产及1.21亿元现金;借壳方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及0.49亿元现金;中石化则以一个“壳”及3.88亿现金为对价,获得全部石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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