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7-02-08

——以设置民事信托方式规范企业发行上市前存在的大量自然人持股

    今天,中国证券报刊登《企业发行上市前职工股问题如何规范》,喻永会律师认为:

    目前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案主要有:(一)通过战略投资者

或者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消除隐名股东;(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代替职工持股;(三)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四)通过信托公司持股;(五)设置民事信托。

  方案(一):由于企业存在上市的可能性,而上市往往能带来股票较大幅度的溢价,职工往往不愿意将手中的职工股转让,这种方案被职工接受的可能性较小

  方案(二):比较规范,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容易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但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出资当中应有注册资本30%的货币资金,而不能仅仅以股权或股份作为出资;同时,涉及费用较高,所得也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方案(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协议,难以对受托人实施有效监督,委托人存在较大风险,且容易引发纠纷,对公司以后的正常经营可能会产生影响;委托人的财产不能与受托人独立,该财产可以被法院判决用于偿还受托人的债务,不利于保护职工利益。

  方案(四)、(五):在目前证监会审核通过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案例当中已出现过类似方案。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南京彤天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彤天”)登记股东49人,实际出资人为2527名自然人。2527名自然人通过信托关系由49名股东代表其行使出资权。信托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南京彤天。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投资于南京彤天,由此获得的相应利润分红或其他投资收益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自愿放弃收取任何信托报酬。受益人是本协议项下信托利益的享有人。委托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享有权利有:(1)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的规定,向委托人支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介绍南京彤天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委托人有权查阅南京彤天的公司章程;(4)委托人有权了解南京彤天股东会的决议事项;(5)南京彤天终止或清算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所获分配的剩余财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支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托人。在收益分配问题上,在每年南京彤天做出利益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批准后,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收到上述利益分配后,受托人应在一定时间内将该信托利益交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参本笔记2006-10-25)

  通过信托公司持股或设置民事信托,将原本分散在职工手中的股权集中起来,增强了公司股权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而又不会损害公司职工股东的切身利益。根据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受托人建立的信托账户中的资产是与其独立的,即使该受托人存在严重的债务危机,债权人也不得要求受托人以该账户上的资产偿还其债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这样无疑能很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为了确保上述受托人的义务得以落实,信托法第26条至第34条在容易出现受托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可见,信托作为一项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方案,是值得肯定的。

上述两种信托方式,相对而言,设置民事信托更容易得到职工认可。其手续简便,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除了维持信托正常运作的费用以外,一般不会发生其他费用。而通过信托公司持股,信托公司会收取信托财产价值的1%2%作为管理费用,费用成本相对较高

     目前对于公开发行给予了比较明确的界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根据上述定义,通过信托方式持股不构成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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