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3 二
——S 双汇(双汇发展,000895):外资间接收购获批 主动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关于不构成内幕交易、同业竞争说明 商业秘密保护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02-13)公告《董事会关于中国证监会对罗特克斯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的提示性公告》,披露:
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香港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罗特克斯有限公司收购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7] 4号),《意见》对罗特克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号令)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罗特克斯将根据该《意见》公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
目前,罗特克斯《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正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过程之中,罗特克斯将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今天公告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
[收购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1、罗特克斯有限公司
罗特克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参与双汇集团股权转让项目而根据国际惯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高盛策略投资(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鼎晖Shine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2、高盛策略投资(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高盛策略投资(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100%的股权。
3、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注册地址为: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 U.S.A.(美国)。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并在超过20个国家设立了30余个办事处,员工超过22,000人。高盛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投资银行业务、交易和直接投资业务以及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业务,为包括公司、金融机构、政府及高净值资产个人在内的不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务顾问、证券交易、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
作为上市公司,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根据最新公开信息,截止至2006年12月7日,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比例(%)
1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N.A. 4.93
2 Marsico Capital Management,L.L.C. 4.42
……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由其董事会根据美国特拉华州的法律进行管理。董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业务做出指示并进行监督。董事会为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确定战略方针并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高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现由不超过15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由董事会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独立董事。高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包括至少三个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负责选择和推举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也可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向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推荐。
4. 鼎晖Shine有限公司
鼎晖Shine有限公司是于2006年2月27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拥有100%的股权。
5.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
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该基金的投资者。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普通合伙人全面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对该基金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基金的经营管理。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4亿美元。
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基金99.7%的股权,有限合伙人由国际著名的机构投资人组成,包括斯坦福大学管理公司、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韩国发展银行、荷兰国家投资银行、AXA保险管理的私募基金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基金的任何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对该基金仅承担出资承诺,即在该基金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其承诺的出资额缴付认购资金时,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履行其出资承诺。
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的普通合伙人为鼎晖中国成长基金控股有限公司(“鼎晖基金控股公司”),持有该基金0.3%的股权。鼎晖基金控股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股东为由新加坡政府成立的Prowell Ventures Pte. Ltd、由瑞士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成立的CZI II GP Holdings, L.P. 和由鼎晖业务团队的部分成员成立的China Diamond Holdings, L.P.。以上三股东各自委派一名董事组成鼎晖基金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并通过该董事会对于鼎晖基金控股公司作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作出的所有行为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及投资决策权。
6.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Shine 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述,高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鼎晖Shine 有限公司并非受同一主体控制;两者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股权控制或参股关系;除共同投资设立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外,并不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双汇发展股份表决权数量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因此,除因共同设立罗特克斯在本次收购中构成一致行动外,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Shine 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收购海宇投资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份外,收购人没有直接、间接持有双汇发展的股份。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目前,双汇集团直接持有双汇发展183,416,250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占双汇发展股份总额的35.715%。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除通过收购海宇投资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份外,收购人未持有双汇发展的股份。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拟受让漯河市国资委持有的双汇集团的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最终持有双汇集团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双汇发展的35.715%的股权。
除向海宇投资收购双汇发展25%的股份外,对于双汇发展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收购人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三、本次收购的协议
2006年5月12日,收购人和漯河市国资委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6年9月21日,收购人和漯河市国资委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修订协议》(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06年5月12日;
2.收购方:罗特克斯有限公司;
3.转让方:漯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转让标的:双汇集团100%的股权;
5.转让价款:相当于人民币20.1亿元的外汇资金;
转让完成后,双汇集团将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二)协议生效的条件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之日起生效。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8月11日以国资产权[2006]1040号文批准了本次收购。商务部于2006年12月6日以商资批[2006]2308号文批准了本次收购。
(三)控制方式与程度
收购人通过收购海宇投资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份,直接控制双汇发展25%的表决权。该海宇所持双汇发展股份的收购已由商务部于2006年12月6日以商资批[2006]2307号文件批准生效。
除上述25%的股份外,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通过持有100%股权的双汇集团,间接控制双汇发展35.715%的股份。上述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或间接控制双汇发展60.715%的股份。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声明,除收购人向海宇投资收购其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份及下述披露外,收购人、高盛策略投资(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集团有限公司、鼎晖Shine有限公司、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交易证明,Goldman Sachs & Co.,一家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六个月之前,通过QFII持有65,400股双汇发展的股票,并于2006年2月16日卖出8,200股双汇发展的股票;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尚持有57,200股双汇发展的股票。
上述Goldman Sachs & Co.通过QFII买卖双汇发展的股票的决策由高盛资产管理部(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GSAM”)作出;而高盛和鼎晖通过罗特克斯进行本次收购的决策由高盛亚洲特殊资产投资集团(Asian Special Situation Group, “ASSG”)作出。GSAM与ASSG是高盛集团内部负责不同业务的部门:GSAM主要为高盛全球范围的机构和私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及提供投资产品服务;ASSG主要在亚洲范围内从事自营投资业务。
根据高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2004年7月1日修订的《关于保密信息、自有信息及防火墙的政策和程序》,高盛集团的所有雇员均应当对其知悉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根据GSAM2005年10月实施的《保密信息的使用及保密信息防火墙制度》,GSAM与高盛集团的其他部门之间(包括ASSG)设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和不当使用。
根据《关于保密信息、自有信息及防火墙的政策和程序》及《保密信息的使用及保密信息防火墙制度》,高盛集团通过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收购属于保密信息。高盛集团严格执行其关于保密信息防火墙机制的规定要求。GSAM独立作出买卖双汇发展股票的决定,同时由于防火墙的存在,GSAM在独立作出该等决策时并不知悉由ASSG作出决策而由高盛集团通过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收购的保密信息,也不受该等保密信息的影响。
二、收购人声明,收购人、高盛策略投资(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鼎晖Shine有限公司及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所涉资金均从境外筹集,由收购人的两名股东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成长基金Ⅱ按照其在收购人中的持股比例提供。为此,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成长基金Ⅱ也分别向漯河市国资委做出承诺。
二、支付方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收购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二十亿零一千万元(2,010,000,000元)。该股权转让价款将在获得中国商务部的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收购人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交所”)指定的账户。
由于本次收购是通过北交所进行并完成的,因此,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收购人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收购人在按照此规定付款后,即完成合同下的付款义务。这也就是说,收购人将按照付款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将等值于人民币20.1亿元的美元一次性从收购人在香港的帐户支付至北交所帐户。
我们理解,北交所的上述帐户已通过外汇管理局的审核,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临时帐户。在双汇集团股权转让事宜在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收购人正式取得双汇集团100%股权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的北交所将负责按照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收购人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结汇,并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漯河国资委指定账户。
[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本次收购双汇集团系以产业投资和获得资本回报为目的,增强双汇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做大、做强食品加工产业,把“双汇”品牌打造成国际知名品牌,为股东提供高于平均水平的回报。本次收购并不以控制双汇发展为目的,但对双汇集团的收购行为导致了收购人间接控制双汇发展35.715%的股份,从而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二、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实现上述收购目的,收购人在秉承双汇“以上市公司的发展带动集团公司发展”的理念的基础上,将利用高盛和鼎晖在资金、人才、管理及国际市场运作上的优势,在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双汇发展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优化和完善双汇发展产业链,吸引人才,从而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双汇发展的进一步国际化发展,把“双汇”打造成中国的百年老店和国际的知名品牌;在加强和巩固其国内龙头企业地位,建设国际一流企业的同时,将双汇发展打造为中国A股市场的典范。
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双汇发展目前在国内市场上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其管理层也一直致力于改善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但同位居前列的国际同行相比,双汇发展目前的管理水平、技术以及人力资源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伴随着国内农产品市场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其更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由此,收购人及其控制人高盛和鼎晖将利用自身资源,会同其它国际著名管理咨询机构,从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产权管理模式重点方面入手,为双汇发展的管理国际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合理财务方案;
国内资本市场为双汇发展提供了优良的融资平台,但随着双汇发展不断扩大产能并积极海外市场扩张,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剧。而单纯依靠漯河地区乃至河南当地的资金难以满足双汇发展的需求。
收购人及其控制人高盛和鼎晖会积极调动手中的资本市场资源,为双汇发展争取更多的后续资金投入以扩大产能及拓展市场。而高盛和鼎晖作为著名的投资银行及私募基金,其入资本身即有助于提升双汇发展的形象,这对于企业进一步筹集发展资金而言非常有利。此外,基于在企业并购领域的经验,将为企业海外扩张寻找适当的并购目标,提供合理的融资方案及整合方案,尽可能减少并购成本,发挥企业间的协同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损耗。
进一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大双汇发展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水平;
与国外大型企业相比,双汇发展还存在产品加工程度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等差距;而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信息自动化程度低,量化指标少,人的因素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对于突发事件缺乏危机管理意识。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开设分支机构,这些系统缺陷必然会对企业的管理效率构成极大的障碍。此外,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国家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各种补贴和政策扶持将逐步受到严格限制,同时国内农产品市场将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双汇发展面临的竞争形势将日益严峻。
入资双汇以后,在生产技术领域,收购人将协助双汇发展从海外较为发达的肉制品生产基地引入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环节的工业化、规模化程度,根据国际领先的标准提高双汇产品技术含量,建设符合北美、欧盟出口注册厂库标准的生产基地,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积极拓宽国际市场,带动国内的肉制品生产的良性发展;
在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双汇发展技术水平的同时,介绍企业与全球优秀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广泛的战略合作以及技术交流,提高双汇肉制品的品质标准及安全卫生等级,拓宽双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领域。
提升企业形象,进一步吸引人才;
通过本次收购,高盛和鼎晖将设计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层和员工激励机制,在逐步提高企业员工待遇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上,保持现有管理团队基本稳定,并调动员工积极性。另一方面,高盛和鼎晖入资双汇的战略目的之一即在于打造双汇发展成为跨国经营的国际化企业,使之跻身全球肉制品产量的第一方阵,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参与企业的发展。为此,收购人将优化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体系并加大体系的灵活性,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薪酬水平,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及职业经理人加盟双汇,并聘请熟悉特定市场消费者口味、偏好的食品专家作产品研发顾问。同时,伴随着双汇发展向海外市场扩张,收购人将调动当地的分支机构以及人脉资源,物色优秀的当地人才加入双汇发展的海外分支,为拓展当地市场提供更多的便利。
(二)截至目前,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收购以及上述外,收购人在收购后十二个月内没有对双汇发展进行后续调整的计划,包括:
继续购买双汇发展的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的计划,但若因本次收购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事项除外;
对双汇发展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对双汇发展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类似的重大决策;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所达成的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对双汇发展的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修改双汇发展章程的计划,但因收购海宇投资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份而对双汇发展章程进行的修改除外;
与双汇发展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所达成的任何合同或者安排,但已经进行的收购海宇投资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份安排除外;
将双汇集团和上市公司重组整体上市的计划,以及到海外上市的计划,或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双汇集团管理层的计划;
其他对双汇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关于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问题]
根据双汇集团向收购人提供的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范围为双汇集团本身及国有股在50%以上的企业职工。由于在本次收购开始时双汇发展国有股比例不足50%,因此,收购人理解双汇发展的职工未包括在上述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中。
此外,就本次收购是否涉及对双汇发展职工的安置和经济补偿问题,收购人亦向漯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询意见。我们所得到的回复意见是本次双汇发展国有股转让,应不涉及职工收入身份转换补偿及安置问题。同时,漯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亦做出承诺,即“若今后出现本次及以前国有股转让所涉及的国资未依法承担职工经济补偿责任的,漯河市国资委将继续履行补偿责任”。
具体请参阅备查文件:漯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问题的函》以及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书。
[同业竞争]
2.1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在雨润食品中的间接持股情况
2004年年中,高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全权管理的投资基金对雨润食品进行财务投资,而鼎晖中国基金(鼎晖中国成长基金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另外一只投资基金,与鼎晖中国成长基金II由相同团队进行管理)亦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对雨润食品进行投资。
2005年9月,雨润食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雨润食品上市时,高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全权管理的投资基金)所持有的雨润食品的股份为6.50%,鼎晖中国基金(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在雨润食品中持有的股份为5.87%。
此后,双方对雨润食品的持股均有所减持。截止至2006年11月22日,高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全权管理的投资基金持有雨润食品的股份比例为3.62%,此外,通过其其他子公司另外间接持有雨润食品0.26%的股份。因此,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对雨润食品的间接持股从最初上市时的6.50%下降至目前3.88%的股份。鼎晖中国基金对持有的雨润食品的股份亦从最初上市时的5.87%下降至目前的1.06%。
2.2收购人关联方在雨润食品的投资对双汇发展不构成同业竞争
收购人认为,收购人关联方在雨润食品的投资对双汇发展不构成同业竞争,原因如下: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对雨润食品的投资是通过其属下的投资基金进行的。该等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和经营管理权,其投资目的是通过选择适当行业的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取得投资回报。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并于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一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年2月12日颁布),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颁布),发行人在申请上市时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上述,收购人理解,只有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经营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才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目前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合并间接持有雨润食品仅4.94%的股份,在雨润食品11名董事会成员中,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仅各委派一名非执行董事。根据雨润食品的公司章程及细则第114条的规定,关于雨润食品的各项常务事宜均只需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投票赞成便可通过,同时任何董事对雨润食品各项决策事宜均无否决权。因此,雨润食品11名董事会成员中由高盛和鼎晖分别提名的两名非执行董事对于雨润食品各项决策事宜并不拥有否决权,其投票权限亦无法对雨润食品各项决策事宜的表决形成控制。可见,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既不是雨润食品的控股股东,也不是第一大股东;既不控制雨润食品的董事会,也不参与雨润食品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完全是雨润食品的被动投资者,因此,其投资雨润食品并未控制雨润食品,与双汇发展不构成同业竞争。
收购人理解,从事生产经营意味着享有企业的决策权并直接决定企业的经营模式、范围及日常管理事务。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对雨润食品的投资在性质上为财务投资,即仅以股东身份间接持有雨润食品的4.94% 的股份,并不以控制或取得雨润食品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为目的,实际上也对雨润食品的经营管理并不享有任何决策权,因此并不构成对雨润食品的生产经营的控制。因此,其投资雨润食品并不构成与双汇发展的同业竞争。
2.3 严格的外部制度、内部规章以及和约义务等规范能充分、有效的保护雨润食品以及双汇发展的商业秘密
收购人认为,基于以下原因,收购人关联方在雨润食品的投资并不会对雨润食品以及双汇发展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联交所及深交所《上市规则》对董事保密责任的规定
雨润食品为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故雨润食品及其董事(包括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鼎晖中国基金提名的非执行董事)均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按《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如未经公司许可,董事不应向任何人披露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或为其本人或其它人士而利用该等资料。另外,如果有任何事情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买卖或价格有显着影响,董事必须确保在有关公告正式发出前,有关资料绝对保密。
普通法的保密责任
除于《上市规则》述明的董事保密责任外,雨润食品为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公司董事(包括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鼎晖中国基金提名的非执行董事)亦受制于普通法的保密责任。普通法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授信责任,即董事就处理公司事务须以真诚行事及以公司的利益为主要考虑因素,其中包括董事不得不当地使用因其作为董事的身份而获得的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此外,任何董事因其身份取得对公司股价的敏感资料,均不得进行涉及公司股份的内幕交易。
委任函件项下的责任
于雨润食品上市时,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鼎晖中国基金分别提名许懿尹女士及焦树阁先生作为其代表出任雨润食品的非执行董事。许女士及焦先生均于接受委任时签署了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函件,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阁下同意,除非阁下已获授权或因责任需要,阁下将不会于被委任为公司董事的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向任何人士或团体发放,及行使阁下之最大努力防止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发放,任何有关上市集团成员公司业务或财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资料,或任何阁下因委任为董事而得知的涉及公司的业务、交易、或事务等资料。”(中文译本)
内部规则下的责任
此外,收购人关联方内部还有完备的关于保密信息及防火墙的制度。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在雨润食品的投资是由与进行本收购不同的部门做出的,而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同部门之间建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根据高盛内部防火墙制度,高盛的所有雇员均应当对其知悉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应将其所知晓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除为该保密信息相关的特定商业目的而需了解该信息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披露,也不应为该保密信息相关的特定商业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在收购人成为双汇集团股东后,上述防火墙制度亦同样约束收购人委派至双汇集团的董事及监事。
基于上述,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对雨润食品的投资是纯粹的财务投资,其在雨润食品中的持股比例仅分别为3.88%和1.06%,不构成对雨润食品控股,同时,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亦不控制或参予雨润食品的经营管理。因此,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鼎晖中国基金在雨润食品的投资并不构成对双汇发展的同业竞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
本次要约收购系由罗特克斯将受让漯河市国资委持有的双汇集团的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双汇发展35.715%的股份(双汇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而触发。
此外,2006年5月6日,罗特克斯与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罗特克斯将收购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双汇发展25%股份。详情请见2006年5月10日公告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
收购人提交本报告书之前,罗特克斯于2006年5月1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受理。此外,罗特克斯于2006年12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但截止目前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的豁免。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罗特克斯决定委托双汇集团作为要约收购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约收购。2007年2月2日,委托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撤回豁免申请。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双汇发展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基于罗特克斯的委托,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由收购人受托持有接受要约的股份。
尽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双汇发展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如果收购人持有的双汇发展的股份超过其股份总数的90%以上,双汇发展的上市地位将受到影响。届时,双汇发展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会根据双汇发展的股权分布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标公司为双汇发展,所涉及的要约收购的股份包括除双汇集团及海宇投资所持有的双汇集团法人股以外的全部已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权类型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数量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
(万股) 股份的比例
流通A股 18.00元人民币/股 20,175.00 39.285%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委托收购人及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票(即A股流通股)在本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每股17.9986元人民币。据此,对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18.00元人民币。
三、收购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如果本次要约涉及的股份全部预受要约,所需收购资金总额为3,631,500,000元人民币。
要约收购期满,罗特克斯将根据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把足额要约收购资金以美元汇入收购人帐户,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汇后,收购人将把该要约收购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帐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7个自然日(不含公告当日)。
在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zsc.cn)上查询截止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
五、双汇发展发生终止上市情况的后续安排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双汇发展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如果委托收购人及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双汇发展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双汇发展股票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有权向收购人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在上述三个月之后,对于仍未向收购人出售的流通股,收购人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安排。
收购人提醒全体股东: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如果委托收购人及收购人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超过其股份总数的90%以上,双汇发展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会根据双汇发展的股权分布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双汇发展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双汇发展流通股将无法在深交所或任何其他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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