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9 六
——鞍钢股份(000898)配股:避免母公司新上项目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方式
今天(2007-09-29),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07年度配股说明书》,披露:
[使用备考合并审计报告]
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未经特别指明,2004 年、2005年数据均摘自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4 年-2005 年备考合并审计报告,备考合并会计报表是假设鞍钢股份自2004 年1 月1 日开始已拥有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铁公司”)全部股权,并不考虑本公司收购新钢铁公司时所需支付的收购对价及相应筹集收购资金的融资,亦不考虑新钢铁公司在2005 年6 月30 日的评估增减值。2006 年基础数据摘自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6 年审计报告,为鞍钢股份实际发生数,新钢铁公司自2006 年1 月1 日起以评估值并入鞍钢股份。
[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公司1997 年5 月8 日成立时仅生产冷轧板、厚板及线材。1999 年7 月1 日,本公司向鞍钢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了鞍钢集团大型厂的固定资产,并组建了大型材厂;2000 年4 月1 日,本公司向鞍钢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了三座炼钢用转炉、土地等资产,与本公司自行建成的连铸生产线设备为主要资产组建炼钢厂。至此,本公司产品为转炉钢、冷轧板、厚板、线材和大型材。
新钢铁公司成立于2000 年12 月28 日,鞍钢集团将当时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钢铁主业资产注入该公司,主要产品为铁水、转炉钢、热轧板、中板、无缝钢管和中小型材。
2006 年,本公司向鞍钢集团定向发行29.7 亿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新钢铁公司100%股权,新钢铁公司并入本公司后,新钢铁公司与鞍钢新轧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复存在,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在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中,可能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为鞍钢集团下属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炉生产少量特种钢,与公司通过转炉生产的碳钢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且仅销售给鞍钢集团及其所属公司,在公司炼钢厂连轧生产机组检修或临时性停产导致管坯数量不能满足无缝钢管厂原材料需求时,提供少量的钢坯补充原料之用。因此,与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
朝阳200 万吨钢铁项目是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工业〖2005〗2024 号核准的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工程。该项目初期由凌钢集团负责规划和论证,2004 年2 月向国家发改委呈报项目建议书,并于2005 年10 月获得正式核准。该项目总投资63 亿元,资本金为28 亿元,其中鞍钢集团出资21 亿元,占资本金的75%,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出资7 亿元,占资本金的25%。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200万吨生铁的高炉及附属设施;年产200 万吨钢的炼钢厂及附属设施;1 条1700mmASP热连轧生产线,生产规模200 万吨。生产规模为生铁203 万吨,钢坯205 万吨,钢材200万吨。截至目前,朝阳钢铁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尚未正式投产,因此目前朝阳钢铁项目尚未与鞍钢股份处于竞争状态。
因此,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997 年5 月8 日,本公司与鞍钢集团签署《分立协议》。根据该协议,鞍钢集团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在中国境内或香港上市的任何时候,如果鞍钢集团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的35%或以上,或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鞍钢集团(包括其附属公司及其拥有控制股权的其他实体)将不得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005 年3 月15 日,鞍钢集团向本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重大资产收购完成后,鞍钢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不存在且将不会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鞍钢新轧及其控股企业钢铁主业构成竞争的业务;给予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鞍钢集团或鞍钢集团全资、控股企业拟出售的与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资产及/或业务的权利;如鞍钢集团参股企业所生产产品或所从事业务与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鞍钢集团承诺,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鞍钢集团将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本公司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上述承诺并不限制鞍钢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从事或继续从事与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构成竞争的业务,特别是提供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经营所需相关材料或服务的业务;该承诺函在本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鞍钢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007 年3 月2 日,本公司收到鞍钢集团的《关于投资朝阳钢铁项目的征询意见函》,征询本公司是否出资该钢铁项目。由于公司考虑到目前正全力投资建设营口鲅鱼圈港钢铁项目,该项目投资额高达226 亿元,金额巨大,目前暂时无能力投资朝阳钢铁项目。
本公司于2007 年3 月26 日召开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同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朝阳钢铁项目的议案》。同时,鞍钢集团采取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将以合理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本公司。若本公司未提出收购要求,鞍钢集团有权将所持有的朝阳钢铁项目的股权或所形成的资产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2007 年5 月20 日,根据国家钢铁行业政策及国内钢铁行业发展现状,鞍钢集团向公司出具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承诺事项
1、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在避免同业竞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未从事对你公司钢铁主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承诺给予你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拟出售的与你公司钢铁主业有关的资产、业务的权利。
4、如本公司参股企业所生产产品或所从事业务与你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承诺,在你公司提出要求时,本公司将出让本公司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你公司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
5、如果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存在与你公司钢铁主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在你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你公司。
6、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本公司与你公司具有同等投资资格的前提下,对于新业务机会(本协议中所有新业务均指与你公司钢铁主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本公司应先通知你公司。
如你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本公司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你公司。如你公司明确拒绝该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才有权进行投资。
此后若你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仍需将新业务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优先转让给你公司。
7、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
二、有关承诺的说明
上述承诺并不限制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从事或继续从事与你公司不构成竞争的业务,特别是提供你公司经营所需相关材料或服务的业务。
本公司所有承诺均以符合国家规定为准,可依据国家规定对承诺的内容做相应调整,国家规定不予禁止的事项我公司有权从事。
三、承诺有效期
该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公司不再作为你公司的控股股东;
2、你公司的股份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你公司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鉴于目前本公司不存在与你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已投产的钢铁主业生产项目,因此,本承诺出具之日前,本公司就其与你公司之间竞争关系的一切承诺,如有与本承诺相抵触之处,以本承诺为准。”
——长江电力(600900)公司债:公司债第一单 诸多创新
今天(2007-09-29),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披露:
2007年9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05号文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发行人民币40亿元。
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期发行公司债券人民币40亿元,发行价格每张100元,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07年9月26日结束。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如下:
1、网上发行
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数量为4亿元人民币,占本期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总量的100%。
2、网下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为36亿元人民币,占本期公司债券网下发行总量的100%。
2007年9月22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披露:
2007年9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05号文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发行40亿元。
2007年9月20日,公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两地举行了网下巡回推介;9月21日,公司在全景网进行了网上路演。9月20日-9月21日,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证券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统计结果,经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确定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5%。公司将按此票面利率于2007年9月24日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公开发行,于2007年9月24日-26日面向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
作为公司债第一单,长电公司债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
1.市场化定价:过去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商定,且有规定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该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2. 采用“一次核准,分期发行”方式。此举一方面可以防止资金的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发行人可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判断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有节奏的发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3.设置回售条款:该债规定,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7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即如果7年后市场3年期公司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则投资者可选择回售。
4.发行方式包括网下发行和网上公开发行:该债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认购采取机构投资者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进行。
5.设置债券受托管理人:该债长江电力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6.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发行程序简化:企业债的发行需要经过额度审批和发行审核两道程序;该债的发行彩审核制,发行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审批速度较快(近期证监会对公司债审核实现董事会决议即可上报材料的预审核制度)。
8.募集资金用途放宽:企业债募集资金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而该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或股权(资产)收购,范围较广。
——中集集团(00009):通过信托计划方式实现重要子公司管理层持股(按净资产值作价)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929)公告《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计划(草案)》,披露:
[信托计划的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一) 强化业绩导向的企业文化,建立企业与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二)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三)吸引与保留核心员工;(四)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中集车辆的竞争力。
[信托计划的实施程序]
参加本计划的核心员工,把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
信托公司对中集车辆实施增资扩股,完成后信托公司持有中集车辆20%股权(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评估净资产值88,280.50万元;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计划以增资22,070万元人民币的方式持有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信托公司按照本计划第10条的规定,授予核心员工信托受益权。
本计划的信托收益在提取信托管理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后由信托公司按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把信托收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信托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信托资金由参加本计划的核心员工自筹,中集集团不得为核心员工依信托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信托计划受托人]
本计划受托人为专业的信托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受益人]
本计划的受益人为参加本计划的核心员工。参加信托计划的核心员工的资格和具体条件由薪酬委员会认定。
本计划的受益人人数不超过198 人。
[信托受益权设立]
信托公司22,070万元取得中集车辆20.00%股权的同时,将按每份一元人民币初始值设立22,070万份信托受益权。
单一信托计划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上限,不超过信托受益权总份额的1%。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益人自愿出资并受益的原则;(二)受益人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薪酬委员会依据受益人个人的职级、能力和业绩等因素,对受益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公司的业绩通过规定的分配办法确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具体考核办法及分配办法由公司管理层拟订并报薪酬委员会批准。
向受益人发出参加本计划的要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薪酬委员会工作小组执行。该要约要求受益人承诺按本计划的条款取得信托受益权,要约有效期为要约到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期满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人员视为弃权。
信托公司在完成对中集车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根据薪酬委员会确定的份额向受益人出具“信托受益权证明书”,其中明确标明该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
除第14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信托受益权将仅属受益人所有,并不可转让,且任何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附设债务负担,或在其受益权份额上增设有利于第三方的任何权益。如受益人违反上述义务,信托公司将有权按其原始出资金额回购该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
受益人要求退出本计划的,须经理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同意。其受益权按退出时中集车辆净资产对应的受益权净值进行相应的调整,退出人员收回相应的信托资金。
[信托收益权的权益分配]
信托公司按照其在中集车辆的持股比例取得分红后,按信托合同约定提取信托资金管理费,然后按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后的个人所得税事宜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信托公司尽到法定和约定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信托资金相关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是信托公司为受益人专门设立的资金管理账户。
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独立账户,由信托公司开设并负责管理。信托计划的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该账户。该账户独立于信托公司自有账户和其他信托项目之账户。
信托资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用途:(1)中集车辆增资扩股时,用于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对中集车辆的增资,以保持股权比例不变;(2)用于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所需支付的资金。
信托公司应当每年向全体受益人公布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关于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利益相关性的暂行规定]
……
第二章 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关联利益的处理
第三条 中集车辆子公司广东新会中集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中集集团的子公司(包括CIMC USA INC.、新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将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计价,年末将就全年的销售情况、定价情况以及市场上相似产品的定价情况向董事会做专题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四条 中集集团总部和中集车辆总部使用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办公大楼将采用费用分摊的方式处理。自2007 年1 月1 日,中集集团按76.239%的比例分摊大楼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折旧费;中集车辆按23.761%的比例分摊大楼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折旧费。除了上述安排,中集车辆不向中集集团支付办公场地租金。
第五条 对于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将全部提交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的董事会审批。中集集团章程对董事会审核关联交易时利益相关人回避有具体规定,中集车辆的章程也将参照中集集团的章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对于中集集团的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采购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和信息管理部(简称“五部门”)为中集车辆提供的行政、人力资源管理、采购服务、技术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服务采用费用分摊的办法收取费用。
中集集团的采购管理部为中集车辆提供的服务包括协调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关系,具体采购仍由中集车辆直接和供应商交易。
分摊办法如下:
五部门费用={(中集集团总部费用支出总和-大楼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折旧费)÷中集集团总部人数} ×五部门人数
中集车辆分摊费用=五部门费用×(中集车辆销售收入÷中集集团总销售收入)
第七条 中集车辆使用的专利和技术使用权由中集集团统一管理。中集车辆的专利将由中集集团提起专利申请,中集集团为其专利权人,专利申请费、年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由中集车辆承担。
对于该等专利,中集集团将独家授权中集车辆使用,中集集团不向中集车辆收取专利使用费。中集集团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等专利。
第八条 鉴于中集集团的“CIMC”、“中集”、“CIMC 中集”等商标对中集车辆的国内业务拓展虽有一定程度的帮助,中集车辆的业务拓展也同时提升了“CIMC”、“中集”、“CIMC 中集”等商标的知名度,中集集团授权中集车辆无偿使用“CIMC”、“中集”、“CIMC 中集”等商标。
第九条 中集集团对其为中集车辆提供的担保服务以中集车辆的银行贷款收取0.5%的担保费用。
第十条 在中集集团持有的海外车辆公司(CIMC USA Inc. ,Burg Industries B.V.)没有转给中集车辆持有之前,中集车辆将不会利用中集集团持有的海外车辆公司的资源拓展自身业务。中集集团也不会就海外车辆公司的业务向中集车辆输送利益。
第三章 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对于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经营性的关联交易,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将签订框架性协议。
第十三条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在披露和决策方面遵循如下规定:1)对于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将提交中集集团股东大会审议;2)对于正在执行的框架性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中集集团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框架性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框架性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中集集团需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提交中集集团股东大会审议;3)框架性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中集集团将在定期报告中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对于非经常性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将提交中集集团董事会和中集车辆董事会审核,并提交中集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该等交易还将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在董事会审核的过程中,有关联利益的董事需回避表决,中集集团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利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利益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中集集团和中集车辆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期末由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单项审计并向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中集车辆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由中集集团董事会批准并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