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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

——有伙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据《证券时报2007-11-12报道(作者:林根、桂衍民),目前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至此已达10家左右。自今年61日《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以来,各地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今年6月末,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宣告成立,率先开启了以合伙企业运作的PE模式,首期募集1.62亿元资金;8月末,以温州乐清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的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首期募集资金规模为5亿元。

   其中,最大规模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日前在深圳成立。

  据报道,东方富海共有2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及7个有限合伙人。陈玮、程厚博两人作为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公司管理运行。东方富海出资99%的投资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而出资1%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可以有效地把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管理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捆绑”在一起。公司还在运营中引入托管银行、投资顾问等方式以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具备税收优惠、不受资本金以及投资期限约束、清算程序简便,以及资金安排灵活等优势。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三种类型:一是公司制;二是委托/信托制,包括以信托计划方式设立的PE信托;三是有限合伙制,也是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