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4 一
——南洋股份IPO:集体企业解除挂靠 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1-14]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历史沿革之集体企业解除挂靠]
2000 年2 月19 日,按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改委关于开展清理挂靠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1999]82 号)的精神,发行人申请“脱钩改制”,并按要求完成了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报请核准变更登记手续。
2000 年2 月28 日,升平区中马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改制申请表出具以下意见:“主管部门没有投入资金,广东南洋电缆厂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珠池工业区其厂房的上盖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属郑钟南个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郑钟南享有及承担”。
2000 年3 月6 日,汕头市升平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以下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财政集资及主管部门没有投入资金,同意该企业按挂靠企业程序办理改制”。
2000 年3 月10 日,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广东南洋电缆厂脱钩后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汕升府体[2000]195 号),同意:
(1)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广东南洋电缆厂属于挂靠升平区集体所有制的挂靠企业;
(2)广东南洋电缆厂与升平区中马街道办事处脱离挂靠关系,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原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4)原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应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安置,重签劳动合同,并承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规费。
2000 年3 月20 日,郑钟南与郑巧娇订立《广东南洋电缆厂股金转让协议》约定:郑钟南投入广东南洋电缆厂380 万元的注册资金为个人所有,郑钟南将其中80 万元股金转让予郑巧娇。同日,郑钟南与郑巧娇订立《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
2000 年4 月13 日,汕头市友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汕友会验字[2000]第171 号),验证确认截止2000 年3 月31 日止,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752,395.84,其中实收资本3,800,000 元,盈余公积444,840.23 元,未分配利润507,555.61 元。
2000 年4 月18 日,发行人“脱钩改制”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91001195),公司名称为“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在特区珠池东侧,法定代表人郑钟南,注册资本38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布电线,电力电缆,低压电器及元件,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凡涉专项规定应持有效期内专批证件方可经营)”。
针对2000 年公司脱钩改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07 年4 月和5 月出具了相关确认文件,具体如下:
2007 年4 月18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原广东南洋电缆厂界定产权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复函》(汕府办函[2007]39 号),“确认原广东南洋电缆厂2000 年3 月的脱钩改制真实、合法、合规、有效,产权界定清晰”。
2007 年5 月18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确认原广东南洋电缆厂脱钩改制和产权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272 号),“同意原广东南洋电缆厂已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属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并已转制为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之后又依法变更设立为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脱钩改制、整体变更和出资、产权情况清晰明确”。
[历史沿革之吸引合并]
公司于2001 年底、2002 年初吸收合并了汕头市南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2001 年9 月23 日,汕头市南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发行人吸收合并汕头市南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决议。汕头市南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 年6 月27 日,因本次吸收合并而注销前的注册资本为1,980,000 元;股东为郑钟南、郑巧娇、许贝娜,持股比例分别为60.60%、20.20%、19.20%;经营范围为电器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的销售:布电线,电力电缆,低压电器及元件的制造,加工。
2001 年12 月1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以经审计后的“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和“汕头市南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合并依据,并以合并的财务会计数据(2001 年10 月31 日)作为合并存续的“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的2001 年11 月的期初数,承继合并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合并后的股东为原两公司的出资股东,原股东的出资额作为合并后的出资额。
2001 年12 月18 日,汕头市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汕大地会验[2001]186 号),验证确认截止2001 年10 月31 日止,公司已收到原“汕头市南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整体产权中的实收资本并入而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98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578 万元。
[铜杆价格变动趋势及其对毛利率的影响]
铜杆为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近三年一期铜杆分别占生产成本的72.88%、71.74%、87.11%、84.05%。下面以铜杆的价格变动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原材料-铜杆耗用成本占生产成本的70%以上。公司毛利率对铜价波动比较敏感,以2006 年为例,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原材料平均单价每增减5%,毛利变化率为25.11%。
近年铜杆价格的上涨,导致本公司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近三年一期本公司铜杆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24,008.64 元/吨、29,994.79 元/吨、50,183.35 元/吨、53,983.73 元/吨,2005 年、2006 年、2007 年1-9 月,铜杆采购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4.94%、67.31%、7.57%。但由于本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亦随着铜杆的价格波动而波动,消化了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公司铜杆采购价格变更及公司毛利率变动对比情况见下表:
单位:%
由于上年末的原材料存货价格会影响下年初生产成本,公司毛利率的变化对铜杆采购价格的变动具有一定的时滞。
为有效规避重要原材料价格及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公司约70%的订单是通过投标获得的,公司近年来加强了原材料市场价格的跟踪、分析和预测,在招投标阶段充分考虑原材料的涨价风险对成本的影响,在对招标期前后3 个月的原材料市场价格进行预测和判断后,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测算产品生产成本再加一定的利润率以确定产品的投标价格,力争把材料成本上涨的风险消化在中标之前,材料上涨对公司毛利率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
(2)加强采购环节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公司业务规模扩张较快,规模采购优势日益突出,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增强。同时,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原材料供应商,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3)不断改进工艺,降低物耗水平,减弱了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
(4)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和附加值高的产品。新产品的价格能较好地反映原材料价格的变化,保证公司收益水平。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公司较好地控制了原材料涨价所带来的风险,材料价格、销售成本的涨幅远低于铜杆价格涨价幅度,基本消化了成本上涨的压力。
在近年来铜杆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并未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2005 年的毛利率水平较2004 年度上升61.23%,2006 年的毛利率水平较2005年度仅下降4.15%,2007 年1-9 月的毛利率水平较2006 年度仅下降3.86%。
[公司定价机制和能力,以及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
(1)关于公司定价机制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力电缆和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均为料重工轻的产品,原材料成本占产品生产成本的95%以上,主要原材料为铜,铜占原材料成本的70%以上,故产品价格主要根据铜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行情、订货产品的参数(长度、截面、芯数以及特殊要求等)并考虑企业的加工成本、期间费用以及适当的利润水平等确定,模式为:
对外报价=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费用+目标毛利额=(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费用)×(1+目标毛利率)。
加工成本费用率=加工成本费用 / 原材料成本,成本费用率采用最近一期的实际成本费用率上调一定的比例,公司报告期内成本费用率控制在3%以内。
成本毛利率:约10%至30%,部分产品成本利润较高,如耐火电缆、低烟无卤电缆等。
(2)定价能力
公司产品以直销为主,其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销售的比例约为70%。由于(1)公司具有22 年的电缆生产历史,产品生产及销售经验丰富,与供电发电系统建立了长期稳固的业务联系、(2)产品为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3)产品质量稳定,赢得了市场的普遍认同、(4)产品成本费用控制良好,成本费用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在产品的定价能力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上述定价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竞争优势明显,销售收入逐年上升,并取得预期的毛利水平。
(3)应对原材料的价格波动的措施
铜为原材料成本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且价格波动较大,故公司主要需规避铜价波动所造成的成本增加的风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两类:一类为即期合同;另一类为远期合同。
即期合同:若供货期限短,公司通常采用即期采购的方式采购铜杆,并以此价格制定产品销售价格。因采购时间短,铜价波动较小,风险较小。
远期合同:若供货期限较长,则铜价波动的可能较大,风险较大。针对该类合同,公司采用以下方法规避风险:
A、套期保值:公司根据所签订产品合同对铜的需要量和时间,进行套期保值操作,锁定成本。
B、提前锁定采购成本:为了锁定成本,公司按合同的需求量,提前采购铜杆或签订远期采购合同。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3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以及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4 月4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本公司行业划分隶属于C76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的C761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细分为电线电缆行业。
——宏达新材IPO:技术涉诉 高管任职期内以公司股权出资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1-14]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技术涉及诉讼]
2007 年12 月29 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原告)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该单位与本公司均系有机硅单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企业,相互有竞争关系。主要由于本公司聘用的技术工人中部分来自该单位,该单位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98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本公司投资建设的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生产工艺技术由本公司合法聘请的国内外有机硅单体专家提供。2007 年12 月19 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及镇江市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3 万吨有机硅单体项目,其生产工艺技术来源由国内外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提供,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于2006 年1 月8 日组织国内中蓝化工研究院等相关有机硅高级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和核查,技术来源合法、可靠。
2006 年1 月8 日,本公司委托镇江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国内有机硅高级专家组对本公司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论证,并出具《30kt/a有机硅材料项目工艺技术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如下:本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有丰富经验的有机硅生产技术人员作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将现有的国内外相关成熟技术综合为本公司的特有技术,其水平在国内是先进的、可靠的。
为保障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害,2007 年12 月19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现有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合法,若因本公司现有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本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投资给予本公司足额补偿。对于上述诉讼事项,2008 年1 月3 日伟伦投资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现有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不存在窃取和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情形,并承诺若因上述诉讼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给予本公司足额补偿。
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伟伦公司已保证股份公司年产3 万吨有机硅单体项目不存在窃取和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情形,并承诺由此造成股份公司的一切损失由伟伦公司给予股份公司足额补偿。股份公司上述诉讼事项不影响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
由于有机硅单体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因此,公司投资建设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聘请了国内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和乌克兰单体专家,由其提供单体项目生产工艺技术,同时公司招聘了一批来自行业内的技术工人。尽管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和技术工人均出具了声明函,承诺掌握的技术成果与原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与原单位之间未签署关于技术的《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持有和使用的与本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为其合法取得,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情形,但仍不排除有关专家和技术工人原单位与发行人、有关专家和技术工人发生技术纠纷的可能性。鉴于此,由于有机硅单体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因此,公司投资建设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聘请了国内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和乌克兰单体专家,由其提供单体项目生产工艺技术,同时公司招聘了一批来自行业内的技术工人。尽管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和技术工人均出具了声明函,承诺掌握的技术成果与原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与原单位之间未签署关于技术的《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持有和使用的与本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为其合法取得,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情形,但仍不排除有关专家和技术工人原单位与发行人、有关专家和技术工人发生技术纠纷的可能性。鉴于此,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承诺若因本公司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本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投资给予本公司足额补偿。该承诺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本公司的利益。
[高管任职期内以公司股权出资]
2007 年4 月27 日本公司股东朱德洪先生(董事长)、朱恩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分别以现金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出资组建了伟伦投资,朱德洪先生、朱恩伟先生分别将其所持本公司31,156,880 股股份、29,713,725 股股份依法变更至伟伦投资名下。
律师认为:朱德洪、朱恩伟父子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投资设立伟伦公司,朱德洪、朱恩伟父子直接拥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仍由朱德洪、朱恩伟父子通过伟伦公司全部拥有,其拥有股份公司的权益及其比例在伟伦公司成立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朱德洪、朱恩伟拥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不构成实质上的转让。同时,朱德洪、朱恩伟父子已承诺自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公司的出资,在锁定36 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公司总出资的25%,并且在锁定36 个月后伟伦公司每年向其他方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在离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伟伦公司的出资且伟伦公司亦不转让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根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朱德洪、朱恩伟父子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投资设立伟伦公司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不构成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报告期内环保支出及未来环保措施]
1、环保支出
公司环保、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单位:万元
2、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环保措施及处理能力情况
公司一贯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报告期内生产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生产运营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任何因环保、安全问题导致的处罚。公司将继续本着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对生产进行全过程控制,推行清洁生产和“5S”现场管理,引进生态厂布局模式,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使“三废”在生产过程中消灭或减少到最低限度。
此外,公司进行了2007年度盈利预测。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高温硅橡胶行业是有机硅行业的一个子行业。
——特尔佳IPO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转让股权予管理层及创投公司]
为引进战略投资者、激励公司管理层,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管理团队凝聚力,2006 年11 月23 日,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深圳市特尔佳运输科技有限公司7 名原股东和21 名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了股权转让,原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10%转让给20 名自然人及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 名自然人受让的股权是以出资额为作价依据的,即以出资额的1:1 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截止2006 年11 月30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7,046,378.66元,折合为每1 元出资额的净资产为7.70 元,因此,对20 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价格对净资产有高达87.01%的折价。由于这20 名自然人全部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为了奖励上述人员对公司过去发展的贡献,同时激励上述人员再接再厉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原股东一致同意向20 名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受让的股权是以出资额的13.33:1 的价格进行转让的,该价格参考了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价值,由转让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06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书》(中和评报字2006V2072-1 号),经评估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为17,000 万元,折合为公司每1 元出资额的股权价值评估值为17元。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对该评估值有21.59%的折价,但对2006 年11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有73.06%的溢价。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凌兆蔚先生,持有本公司发行前35.10%的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张慧民先生,持有本公司发行前27%的股份。凌兆蔚和张慧民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住房补贴替代住房公积金]
公司建立了符合自身情况的住房补贴制度,自2002年3月起,公司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2007年12月起,公司已经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公司的深圳市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公司可能存在为深圳市户籍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7年12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第一大股东凌兆蔚和第二大股东张慧民出具了《承诺函》:“如果公司被要求为深圳市户籍员工补缴或被追偿2007年12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我们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深圳市地方政策执行职工住房制度,把应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公司员工。对可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补缴或被追偿的风险,第一大股东凌兆蔚和第二大股东张慧民承诺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有关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由于深圳地方的原因,以住房补贴作为未实施住房公积金的替代是深圳企业的普遍情况)
[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漆包铜线、外包加工铸件、电子元器件、PCB 板、塑胶套管等。近三年来,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平均在92.61%左右。其中漆包铜线为有色金属加工产品,最近三年及一期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5.23%、21.17%、26.65%、23.32%。2006 年度,铜价快速上升,2007 年以来价格虽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铜价上涨导致漆包铜线价格随之上涨,原材料成本的上涨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国内缓速器厂家低价策略的竞争压力,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
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滑,公司综合毛利率由2004 年度的45.74%下降到2006 年度的38.05%和2007年1-6 月的37.19%。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和产品销售价格进一步下降,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更大的压力。
为缓解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公司研发部门已根据产品性能要求实施技术改进,寻求替代材料,在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的情况下在部分产品中使用铜包铝线替代漆包铜线,以化解原材料涨价的风险。
[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产品销售价格变化对营业利润的影响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产品电涡流缓速器的销售价格呈逐渐下降的趋势。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负面影响。根据目前公司的成本费用结构进行测算,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敏感系数为2.68,表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变动10%,营业利润将相应变动26.8%。
2、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对主营业务利润的影响
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特别漆包铜线的价格在报告期内涨幅较大,原材料采购成本的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目前公司的成本费用结构进行测算,公司产品成本的敏感系数为-1.68,也就是说公司产品成本变动10%,营业利润将反向变动16.8%。目前原材料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为95.18%,以原材料占产品成本的比例为权数,则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敏感系数为-1.60,表明原材料价格每上涨10%,营业利润将下降16.0%。电涡流缓速器的销售毛利率变动主要与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有关。总体而言,随着电涡流缓速器行业竞争的加剧,公司电涡流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导致公司电涡流缓速器的销售毛利率呈逐期下降的趋势。2005 年度,虽然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但由于原材料采购价格同期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销售毛利率未出现重大下降,销售毛利率比2004年度略有下降。2006 年度,由于主要原材料漆包铜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导致销售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2007 年1-6 月,受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影响,公司销售毛利率仍然有小幅的下降。
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较高,但呈下滑趋势,这与近年来我国电涡流缓速器行业的发展现状是分不开的。由于我国电涡流缓速器行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电涡流缓速器产品在汽车零部件行业中属于新型产品,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特点,因此产品销售毛利较高。受产业高利润的吸引,大量技术水平较低、规模较小的企业涌入电涡流缓速器行业,使得产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出现下降。
随着用户对缓速器产品认知程度的提高,用户对电涡流缓速器产品质量和性能关注程度的逐步提高,电涡流缓速器市场份额仍然会逐渐向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企业集中,这将大大缓解公司价格竞争的压力。另一方面,降低产品成本也也是公司化解价格上涨压力的有效手段。公司通过提高科技研发实力,在部分产品中尝试使用可替代漆包铜线的材料以降低原材料成本。随着产业竞争的逐步理性化以及公司加强对产品成本的控制,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在持续下滑后将会逐步启稳。
招股书对“项目达产后电涡流缓速器的市场前景”做了详尽分析。
反馈意见询问“发行人与零部件外包加工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事项已成为类似企业所必然被询问的问题。凡是存在外包、外协生产模式的发行人应自行主动披露。
[商标纠纷]
一、基本事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第1978347 号注册商标“TERCA”商标由发行人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2 类):车辆防盗设备、车辆刹车垫、陆地车辆刹车、汽车减震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 年12 月7 日至2012 年12 月6 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国家商标局于2007 年3月13 日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改制后的发行人名称)。
2005 年12 月8 日,克莱斯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连续三年(2002 年12 月8 日至2005 年12 月7 日)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上述注册商标。2007 年3 月26 日,国家商标局做出《关于第1978347 号“TERC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编号:撤200502134),认为发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克莱斯勒申请撤销第1978347 号“TERCA”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克莱斯勒的撤销申请, 第1978347 号“TERCA”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007 年9 月10 日,发行人收到商评委做出的《撤销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通知发行人克莱斯勒对国家商标局的上述决定不服,申请复审,要求发行人作出书面答辩。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了书面答辩以及相关证据。
二、有关程序和风险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评委应当将发行人与克莱斯勒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除非商评委根据一方提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进行公开评审,商评委将实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定。目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撤销申请的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初审的审理时间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本所律师对复审的审理期限目前无法预测。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发行人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如果一方对商评委的复审裁定不服,可依法以商评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发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被商评委采纳,则发行人上述1978347 号“TERCA”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但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1978347 号注册商标外,发行人目前在同类商品上仍拥有第1978344 号、第1978348 号注册商标(图形商标“ ”和中文商标“特尔佳” ),在发行人的产品上已使用并已获得客户的认可;发行人产品主要面向整车制造商及特定的终端用户,相关客户长期以来已经与发行人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因此,即便1978347 号注册商标被撤销,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经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核查,发行人在2002 年12 月8 日至2005 年12月7 日期间,使用过1978347 号“TERCA”注册商标;发行人已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商评委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照片、宣传资料、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金龙”)出具的《证明》等。厦门金龙证明:厦门金龙自2003 年以来长期定购使用“TERCA”牌缓速器总成(含电子控制系统),发行人一直使用“特尔佳”商号及“TERCA”商标。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克莱斯勒申请撤销发行人第1978347 号“TERCA”注册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与克莱斯勒往来和纠纷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核查,发行人与克莱斯勒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除此项商标争议案件外,也从未有过任何法律纠纷。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缓速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电涡流缓速器。所处行业为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业中新兴的汽车缓速器子行业,产品主要用于质量较大、制动强度较高的重型车辆,包括大中型客车、中型和重型货车(含半挂车)以及对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特种车辆(如专用车、军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