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1 二
——中金岭南(000060):设立境外合资特殊目的公司要约收购境外上市公司 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4-01)公告《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披露:
[概况]
先驱公司是一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矿业勘探开发公司先驱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其控制的印尼达里铅锌矿项目,达里项目为世界上尚未开发的最大的铅锌矿之一,也是近年来少有的被探明的高品位铅锌矿。
安塔公司为先驱公司在达里项目的合作伙伴,持有20%的项目权益,达里项目其余80%的权益由先驱公司持有。安塔公司作为印尼政府控股65%的国有企业,在组织和安排达里项目审批、环保、财务、人力资源、商业发展、劳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
本公司通过与安塔公司在新加坡合资设立Tango 公司,以Tango 公司为实施主体收购先驱公司股权,本公司在Tango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安塔公司占40%。
先驱公司的股权合计为2.02 亿股,中金岭南与安塔公司向先驱公司目前拟要约收购价格为2.50 澳元/股,中金岭南委托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认为先驱公司公允价值为3.51 澳元/股,收购股权比例的区间为50.1%-100%,因此本次股权收购本公司的资金支付范围为9.99-28.07 亿元人民币。根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深鹏所股审字[2008]054 号),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5.82 亿元,所需支付的资金上限(28.07 亿元)已超过本公司2007 年末净资产的50%,按105 号文的规定,本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重大资产收购方案]
一、估值依据及定价上限
本公司和安塔公司紧密合作,围绕收购方案进行了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本公司特别聘请了国信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资产做出了估值分析报告,并经国信证券出具《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确认,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竞价上限确定为3.51 澳元/股。
二、收购方式
根据聘请的海外并购律师和税务机构的专业意见,联合要约将通过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场外收购竞标形式实现,该特殊目的公司将由安塔公司和本公司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拥有。根据双方聘请的税务顾问出具的税务意见,双方确定在新加坡设立SPV 公司(即Tango 公司)能够较好地维护投资双方的利益。
本公司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按最高价格3.51 澳元及100%收购先驱公司发行的2.02 亿股的普通股份,最大的收购资金为7.1 亿澳元,按照上述股份比例中金岭南投入收购的资金为4.25 亿澳元(约人民币28 亿元)。如果其他条件均能满足,最低收购股份必须达到50.1%,按上述比例和最高价格约束,则双方合计投入约3.55 亿澳元,本公司需要投入资金约为2.13 亿澳元(约人民币14.06亿元)。
实际所需资金将依据收购行动竞价的价格和能够得到的股份数量而确定。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2008 年3 月7 日,本公司与安塔公司合资成立的Tango 公司向先驱公司发出有条件全面收购要约。
联合收购方共同宣布对先驱公司已发行的2.02 亿股股份以每股2.50 澳元展开联合现金要约收购,对先驱公司股本估值为5.048 亿澳元。该联合要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一)收购方
名 称: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24-26 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明
(二)联合收购方
名 称:印度尼西亚安塔公司
办公地址:Gedung Aneka Tambang, Jl. Letjen TB Simatupang No. 1, Lingkar Selatan, Tanjung Barat, Jakarta 12530
董事会主席兼总裁:Dedi Aditya Sumanagara
(三)实际收购主体
名 称:Tango 矿业有限公司(Tango Mining Pte. Ltd.)
注册地址:新加坡
注册资本:100 新加坡元
办公地址:168 ROBINSON ROAD,#25-01 CAPITAL TOWER,SINGAPORE (068912)
二、交易标的
澳大利亚先驱公司的股权。
三、要约价格及出价依据
(一)要约价格
每股2.5 澳元。
(二)出价依据
本要约为收购要约,因此要约中不含出价依据条款,本公司的估值依据请参见本报告“第五节 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方案”之“二、收购方式”。
四、框架协议
安塔公司和中金岭南于2008年2月27日签订框架协议,其中明确双方协议设立特殊目的公司(Tango公司)以提出对先驱的要约,并明确了双方对Tango公司、先驱公司和达里公司的未来管理层的意向。
根据框架协议,安塔必须以双方同意的代价转让其所持有先驱股份予Tango公司。双方同意与Tango公司达成协议,向其提供债权和/或股权融资,以满足本要约所需全部金额。双方同意尽其所能签订完成一项合资协议,其中将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约定:
(一)Tango 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安排:
(1)向Tango公司董事会提名代表董事的权利;
(2)向Tango公司提供资金以开发达里项目;
(3)对双方对其所拥有Tango公司股份进行处置或设置担保的权利的限制,包括优先购买权和跟随权;
(4)Tango公司安排先驱退市的安排,以及安塔和中金考虑日后将先驱在适当国家重新上市的安排;
(5)其他多项通常会加在采矿合作投资合同中的传统条款,包括对过失行为的定义,争端解决机制,保密和补偿义务,标准陈述和保证,以及合资公司清盘的相关约定。
(二)先驱公司和达里公司的安排
1、如果Tango公司成功收购先驱100%股权
(1)为了实现项目目的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金岭南在与采矿与选矿相关的技术及运营支持方面起主导作用;安塔公司在组织和安排相关审批、环保、财务、人力资源、商业发展、劳工方面及与中央及地方政府勾通方面起主导作用;
(2)合同各方有权提名相同数目的董事会代表,应任命一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独立董事。所有董事会的决议的通过都必须是一致同意的,所有法律文件的签订及董事会进行的法律行动都必须由双方各至少一名董事共同签名或者共同采取;
(3)安塔和中金按下述约定享有提名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管理层的权利:
董事会层面 – 中金可提名两名董事(包括董事长),安塔可提名一名董事;
监事会层面 – 中金可提名一名监事,安塔可提名两名监事(包括监事长)。
上述达里公司管理层的职位分配可根据预先规定的原则进行变更,包括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经营表现未达到安塔和中金预期。
(4)双方将搭建一个持股结构,使他们在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投票权和持股权反映他们在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实质(直接和间接)权益。
2、如果Tango公司未能成功收购先驱100%股权,则在符合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投票权及权益、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下,双方将在善意的前提下谈判寻求最大限度实现上述对先驱和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约定原则。
有关双方在此等情况下委任董事的权力,双方将寻求以自己提名的人选替换先驱目前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并且会考虑寻求在先驱董事会中增设额外席位,以使得合资公司在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代表的比例大致符合合资公司在目标公司的投票权。合同双方将有权委派相同数目的先驱董事。
(三)销售安排
根据适用的法律及对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利益的相关要求,双方同意与PT Dairi Prima Mineral 以符合商业要求市场可比的条款签订包销或代理协议。各方有权按权益比例(直接和间接的)购买PT Dairi Prima Mineral 的最终产品,若合同的一方放弃所有或部份其上述权利,则其需向另一方提供该部分购买权。
(四)成本分摊安排
双方同意因本要约和其他有关收购先驱股票所产生的总费用将由中金分担60%,安塔分担40%。
(五)其他约定
该框架协议还订明了双方补偿约定和保密义务。在未获另一方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指派或转让其在该框架协议规定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五、要约的生效条件
(一)安塔公司股东批准
安塔公司股东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安塔的公司章程在其股东大会中就竞标收购先驱股票事宜通过所有所需的该等决议。
(二)中金岭南股东批准
中金岭南股东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中金岭南公司章程在其股东大会中就竞标收购先驱股票事宜通过所有所需的该等决议。
(三)外资并购法案
澳大利亚联邦财务部长根据1975 年《外资收购与并购法案(第C 稿)》同意收购方根据本要约收购先驱股票:
1、如果竞标者从澳大利亚财政部收悉书面建议或代表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出的该等建议,结果为,根据法案该等收购与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政策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并无反对意见;或者
2、如果有关拟进行收购的通知已递交澳财政部,而由于时间推移财政部已不再被授予就拟进行的收购根据法案出台法令的权力。
(四)最低接受率
要约期结束时,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彼时已发行股份最少50.1%(以股数计算)的相关权益。
(五)无规定事项发生
自正式要约通函书递交先驱公司之日始至要约期结束为止的期间,无下列事项发生:
1、先驱公司将其全部或任意股票转换为更大或更小单位的股票;
2、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的子公司决议以任何方式缩减其股本;
3、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的子公司:
(1)签署回购协议;或者
(2)决议根据澳洲《公司法案》第257C(1)或257D(1)节批准回购协议的条款。
4、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股票或授予股票期权;或者同意发行该等股票或授予该等期权,除非是根据先驱公司的股息再投资计划或因在公告之日前已发行期权获行使而进行的;
5、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或同意发行可转换票据;
6、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处置,或同意处置全部或大部分其业务或财产;
7、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抵押,或同意抵押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或财产;
8、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决议终止业务;
9、委任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人或临时清算人;
10、法庭颁布法令终止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
11、根据澳洲《公司法案》第436A、436B或436C节委任了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管理人;
12、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执行债务清算契约;或者
13、已就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委任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
(六)在公告之日和正式要约通函书递交之日前的期间无规定事项发生在公告之日和正式要约通函书递交先驱公司之日前无以上所述事项发生。
(七)监管机构未采取任何行动负面影响竞标
在条件期内:
1、监管机构并无颁布任何既成事实的初步或最终决定、法令或法则;
2、无任何监管机构声明、启动或威胁将采取行动或调查;同时
3、没有向任何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除竞标者申请以外的申请,根据《公司法案》第657节提出的申请、或者就竞标根据澳洲《公司法案》第659B(1)条款明确的人选开始的申请,作为竞标的结果或与之联系,限制、禁止或阻碍,或威胁将限制、禁止或阻碍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竞标的制定或完成收购先驱公司股票或先驱公司股票的期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寻求竞标者剥离任何先驱公司股份,或先驱公司集团或及标着集团内部任何公司剥离任何财产。
(八)无重大不利变化
在条件期,未发现或公开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出任何发生过的、可能对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整体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业绩表现、盈利能力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动或事件。
(九)监管机构的批准
在条件期,竞标者已获得法律或任何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全部批准:
1、以准许进行要约以及先驱公司的股东接受该等要约;或者
2、作为要约或成功收购先驱公司股票的结果,对先驱公司及其子公司或竞标者及其子公司继续运营相关业务是必要的这些批准是无条件的,且在任何方面均保持其效力,且无任何通知、威胁、示意旨在召回、暂停、限制、修订或不更新这些批准。
(十)无重大收购、处置等
除先驱公司在公告之日前公开声明的任何拟进行的交易,任何由先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正常开展的交易,无竞标者的书面同意,在条件期无任何下列事件发生:
1、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子公司,收购、要约收购或同意收购一家或多家公司、业务或资产(或一家或多家公司、业务或资产的权益),所进行的系列交易的合并价值超过2000万澳元,或就该等收购或多项收购交易发布任何公告;
2、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处置、要约处置或同意处以一家或多家公司、业务或资产(或一家或多家公司、业务或资产的权益),所进行的系列交易的价值,或其账面价值(如先驱公司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录得数据)超过2000万澳元或就该等处置交易发布任何公告;或者
3、先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签署了、要约签署或公告其拟签署任何合资、合作、管理协议或实施双重上市公司结构,所进行的系列交易的涉及的承诺、支出或先驱公司的前期收入的合并价值超过2000万澳元,或发布任何有关该等承诺的公告。
(十一)先驱公司在达里项目中的权益
在条件期,先驱公司不就其在Dairi项目中的权益处置或授予任何权利或权益或同意处以或授予任何权利或权益,也不就该等初始或授予发布任何公告。
(十二)无人根据某些协议或文件行使权利
在条件期,没人任何人等根据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一方,或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资产可能受到法律约束或限制的任何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文件,行使或有意形式,或表示有意向行使相关权利,在对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而言具有重大影响的程度上,导致或可能会导致:
1、先驱公司或任何先驱公司子公司的借款成为或变成应该立即偿付或可以声明为应该立即偿付或应早于该等协议或其它文件载列日期偿付的款项;
2、任何该等协议或其它文件将据此终止或修改或将据此采取或引发任何行动;
3、先驱公司或先驱公司子公司在任何公司、合资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实体中的权益或权利(或任何与该等权益有关的安排)被终止或修改;或者
4、先驱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其他人等开展的业务受到负面影响,其成因是竞标者对先驱公司的股票进行的收购。
(十三)先驱公司业务的开展
在条件期,先驱公司或变成先驱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实体公司在没有竞标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没有:
1、分派或声明分派任何股息、红利或其它利润或资产的分成;
2、在公布之日前,就任何股票或其它证券发行或授予期权,或同意发行或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承诺,或更改其股本结构或其股票或其它证券所附权利,或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可转换票据,或因行使已发行期权所致;
3、对其章程作出任何改动或通过任何特别决议;
4、除了日常的经营行为外对其资产设置任何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5、提高目标集团的银行信用的总体额度,或以对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而言非正常的程序在该信用额度内借款或通过其他方式借款;
6、取消、放弃或修改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所承诺过的实质性的义务;
7、不论是为了补足董事会的日常空缺或为了其他原因,另行委任董事;
8、缔结获同意缔结任何与董事或经理之间的服务合同,或改变或同意改变现有的与董事或经理之间的服务合同,对任何董事、经理或其他雇员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的退休利益或奖金,改变或同意改变任何董事、经理或其他雇员的新酬(除非是法律要求的,或是公告日有效的任何退休或节省开支的计划);
9、以非常规方式经营其业务;
10、已经受到要挟,或已经使得对其的任何重大诉讼启动(包括对清盘的请求,或对接管人或接管人及管理人的指定的申请);或
11、执行公司的安排或通过决议以提起诉讼,或任命或变得容易接受对于以下人员的任命:管理者或接管人、接管兼管理人、或是清算人、或由于目标公司或者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的附属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2001 年的法案或任何相应的法律所启动的调查。
六、要约的失效和撤销
Tango公司可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案》对要约进行变更。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案》第652B节,在征得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且取决于适用于该等同意的任何条件(如有),Tango公司可以撤销此要约。
除非根据上述(五、要约的生效条件)所列明程序予以取消或延期,本要约期始自本要约通函发出之日2008年3月7日,终止于2008年5月6日下午5点,澳大利亚柏斯时间。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安排]
一、人员安置
根据本公司与安塔公司的联合收购要约中“5·2·7 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明确规定:关于先驱公司的管理团队,Tango 公司承认其在达里项目开发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并且认可相关雇员的专业能力。Tango 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保留先驱公司现有的管理团队,同时在适当时候补充其他由安塔公司、中金岭南指派的代表以确保达里项目的顺利发展。尽管富余人员的多少尚无法确定,Tango 公司将尽可能对雇员岗位进行调整以将裁员人数降至最低。
二、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截至2008 年1 月31日,公司的货币资金为13.99 亿元,尚未支取的银行信贷额度为27.93 亿元。本公司尚未就本次收购的具体资金安排形成最终决定。
[收购资产未经国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做出审计及评估]
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标的为位于澳大利亚的先驱公司股权,本报告披露的收购标的的财务数据由先驱公司根据澳大利亚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编制并提供,并由我国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先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情况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深鹏所专审字[2008]039 号);所收购的标的资产未经境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标的的估值报告对交易标的的估值分析为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性的判断,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建议,亦不作为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
《对先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情况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披露: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执行了下面所列程序,这些程序经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执行程序的结果。本业务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贵公司管理层对Herald Resources Limited(先驱公司/公司)有关收购计划实施。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管理层实施收购计划时使用。我们已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因此,我们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法律、政策风险]
本次收购项目涉及四个国家的政策与法律。中金岭南是中国的公司,收购主体——Tango公司设在新加坡,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先驱公司是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合作方——安塔公司是印度尼西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也在印度尼西亚。本次股权收购行为须符合各国关于外资收购与并购的法规,存在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针对本次要约收购出台决议、法律或调查行动的风险。
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三国均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与我国的经济贸易往来十分活跃。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东盟成员国,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10国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因此,中金岭南和安塔公司的合作,具有较强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关系背景。另外,中金岭南、安塔公司、先驱公司等均为上市公司,其遵循的信息公开制度客观上为合作与收购奠定了诚信基础。
在收购过程中,本公司和安塔公司除了各自独立聘请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外,还共同聘请了麦格理资本(香港)有限公司和Blake Dawson 等中介机构作为收购项目的国际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税务顾问等。收购行为的全过程均在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下,严格按照所在国的政策、法律行事,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政策与法律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依有条件收购要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收购要约失败]
1、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中金岭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不能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若获得批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尚需履行相应的资产交割手续,目前无法确定具体的交割日期;
2、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尚需得到安塔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所有根据竞标收购目标股份必需的决议,存在不能获得批准的可能性;
3、自公告之日至要约收购通函派发之日期间内,以及要约收购通函派发之日至要约结束期间内,存在先驱公司发生股本缩减、回购、新发行股票和期权、可转债发行、股权收购、处置或抵押、结业、破产、清盘等重大负面事件发生,上述事件会给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带来风险;
4、在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完成交割手续之前,存在先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绩效、盈利能力或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风险;存在先驱公司在达里项目中的权利或权益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5、在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完成交割手续之前,存在第三方对先驱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重大资产的主张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或先驱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分红、派股、期权发行、章程更改、特殊决议通过、非正常性担保、非正常经营性新增或支取贷款额度、放弃或更改任何债权协议、新增董事、更改董事和管理层服务合同、从事非主营业务活动、清盘、清算等非正常经营性活动的风险。
一个疑惑:要约期尚未界满(2.50 澳元/股的要约价格),这里就披露了我方的底牌(3.51 澳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