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8-06-30

——并购贷款首次被正式放行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

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上海召开的“2008(第六届)中国并购年会”上亦透露:“人民银行将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制定相关监管标准。”苏宁在上述会议上表示,在国外的并购中,杠杆收购、垃圾债权、股权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为产业整合提供了充沛的资金,针对产业整合对金融服务业提出的新的融资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设,“我国企业境内外并购实践都要求我们尽快研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适当的时候对《贷款通则》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项规定,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新版《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尽管表面只是行文的前后顺序有所变化,但含义完全不同。过去是不准,除非是国家有特别规定同意。修订版是允许,除非是国家有特别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