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 三
——辽通化工 (000059):修改分红政策并进行第三季度分红
今天(2008-11-19),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四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将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式中含有现金分配方式的,现金分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现利润的5%。公司可以采用中期现金分配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的,应参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08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拟依照三季度报告的数据,进行利润分配。
本公司2008 年1-9 月实现净利润为373,721,826.8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09,332,064.57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83,053,891.40 元。拟向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32(含税),共需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38,416,203.75 元。
简评:
考察既往公告,辽通化工推出第三季度分红方案的目的是要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此前,辽通化工拟通过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融资不超过20亿元,用于补充45万吨乙烯及配套原料工程建设资金的不足和置换银行对该项目的授信贷款。由于新规定提高了分红门槛,公司董事会不得不取消原定于10月30日召开的审议再融资方案的股东大会。
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