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0 四
——深国商:修改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 放弃最初提出的“毒丸”条款
今天(2008-11-20)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取消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并接受股东提出新议案的公告》,披露:
2008 年11 月14 日,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8 年11 月29 日(星期六)上午9:00 召开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接受股东深圳市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新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内容原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外,公司每年更换董事的数量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1)因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2)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董事同时辞职或因身故、伤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
(3)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董事同时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而丧失任职资格。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原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原为: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外,亦需负责监控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特别是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变动)并及时查明有关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放弃而由2008年11月14日董事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
《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现修改为: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如任何投资者获得公司的股份达到或可能超过10%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可向除该投资者之外的所有在册股东,按该投资者实际持有的股份数增发新股或配送股份。
第九十六条 现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外,公司每年更换董事的数量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1)因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2)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董事同时辞职或因身故、伤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
(3)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董事同时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而丧失任职资格。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修改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四条 现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秘书,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外,亦需负责监控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特别是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变动)并及时查明有关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简评:
我印象中,A股上市公司章程中首次出现的“毒丸”条款未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即予以放弃,显然是由于公司自身感知到的原因或外在压力导致。 就我看来,海外资本市场常见的“毒丸”条款究竟合不合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明文不允许仍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除此这外,仍然保留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条款的合法性也仍然存疑。《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与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显然不同。也就是说,对于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而股份公司则是明白的、毫无选择余地的规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2日补记:11月29日股东大会否决了此项议案。同意该议案的约5200万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56%。公司二股东特发集团持有深国商2156.69万股A股投弃权票。)
此外,该公司2008年11月14日董事会还审议并通过《关于妥善处理员工内部认购商铺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七年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员工内部认购晶岛铺位的议案》,决定将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晶岛国际广场项目的部分商铺作为激励方案。目前,由于该激励方案制订时条款考虑得不够完善、晶岛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实施激励方案的条件。董事会通过决议,该激励议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放弃实施该激励方案。
由于该员工认购商铺事项属于我司历史遗留问题,且员工已按方案缴纳了商铺认购款,公司将根据员工商铺认购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可行的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妥善处理该认购款项的后续事宜。
此外,针对“茂业”对三家公司的“收购”行为,交易所作出了相关决定。上交所网站刊登:
上交所在证券交易监察中,发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投资”)的机构账户在一个交易日内买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股票6,532,927股(占总股本的3.67%),截至该日收盘“中兆投资”账户累计持有“商业城”股票15,377,498股,占总股本的8.63%。
“中兆投资”账户在持有“商业城”股份达到其总股本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此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在发现上述情况后,随即展开调查并约见了“中兆投资”负责证券投资的相关人员,就其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警示,该公司随后按要求向上交所递交了《合规交易承诺书》。
为了惩戒这种违规大比例超持的行为,并警示其它投资者,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于近日对“中兆投资”做出通报批评,并限制“中兆投资”账户一个月买入“商业城”股票的纪律处分决定。
另外,对于“中兆投资”账户的上述违规交易行为以及“商业城”股票收购过程存在“一致行动”嫌疑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已上报中国证监会继续调查、处理。
——卧龙地产(600173)、山西焦化(600740):非公开发行批文到期失效
卧龙地产、山西焦化均于2008年5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今天均因批文到期而导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自动失效。
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能发行的原因均为价格因素。
卧龙地产公告称,由于国内A股市场的持续低迷,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经8月14日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截至11月19日,公司未能在证监会核准批文规定的6个月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发行,因此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自动失效。
5月20日,证监会核准卧龙地产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亿股。公司于7月28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6.04元/股,计划募集资金净额由原不超过12亿元调整为不超过8.1亿元。昨日公司股价收盘价为4.34元。
山西焦化公告称,截至11月20日,公司未能在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时间内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自动失效。
中国证监会于5月20日核准山西焦化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21.20元。10月7日,山西焦化公告称将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6.24元。昨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为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