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9 五
——中国秦发(00866):利用“协议控制”规避十号文 实现红筹股IPO上市
中國秦發集團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9日刊登的上市文件公告:
根据于二零零六年九月生效的并购规定,就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别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须在该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特别是特殊目的公司收购中国公司股份或股本权益,以换取离岸公司的股份。并购规定的应用有待诠释。根据并购规定,“由外国投资者接管国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购买一家国内非外资企业(“内资公司”)股本权益或认购一家国内公司的新增股本,从而将该国内公司变为一家外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成立外资企业,并藉此外资企业透过协议购买一家国内企业的资产及经营其资产,或外国投资者透过协议购买国内企业的资产,然后将该等资产用于投资以成立外资企业经营该等资产。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重整本集团及重组并不涉及收购于中国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本收益或资产,故此,概无重组步骤根据并购规定构成并购活动。故此,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本集团的上市毋须中国证监会批准。
简析:
1、招股书理由的核心在于:协议控制不是并购,因此不适用十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故无需证监会、商务部等审批。
2、具体来说:秦发的协议控制架构具体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2008年2月5日,香港秦发集团透过秦发贸易(香港),在国内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第二步:2009年6月12日,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两大控制协议: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
根据委托协议,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委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则将各成员公司等同于净利润的金额,作为回报支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董事均由秦发物流任命;秦发物流行使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秦发物流;未经秦发物流同意,中国秦发集团各股东不得擅自出售成员公司的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秦发物流拥有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对于采取这种“协议控制”模式的原因,中国秦发的解释为,“中国政府机关现时惯例上不授予外资控股公司煤炭经营资格证”、“中国法律及法规现时禁止向外资控股公司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3、“协议控制”方式的使用源于过去因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而发生在因特网领域的重组。数个知名门户网站,例如新浪,以该方式实现了境外红筹上市。
具体方式为,当事人以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名义或间接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通过排他性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协议等合同,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企业的主要收入和利润。通过上述安排,除了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境内企业外,其余收入和利润均流向境外公司。除了上述财产性权利外,当事人在其它方面也会有一些转移安排。当事人多在合同中约定,境内企业的董事会由境外公司所指派的人士控制,且境内企业原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将向境外公司进行质押,以此保证境外公司对境内企业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从表面上看,境内企业仍然为独立的内资企业,但实际上该企业的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属境外公司,被境外公司实际控制。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既规避境内的法律监管,又能符合境外的会计准则。从境内法律监管方面来说,主要是针对外资准入政策。从境外会计准则来说,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中“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Tnterests Entity,VIE 规定,尽管一个实体与另一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前者的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前者构成后者的可变利益实体,这时双方报表应当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