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7 五
——亚太股份IPO:集体资产量化 商号使用 共同控制 自然人股东分得股利迟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涉滞纳金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9-08-07]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两次集体资产量化]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
2004 年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
A、量化的具体过程及结果
2004 年12 月,集团公司根据萧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改革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01】17 号)文件的精神,制定了《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办法》、《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量化股权转让办法》,该办法经集团工会代表大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书面授权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发展局,出具萧经[2004]156 号《关于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结果的批复》,批准集团工会根据2004年12 月25 日的工会代表大会决议将其名义持有的集团公司90.52%的股权全部量化给607 名员工,同时其中565 名员工将其量化取得的21.72%的股权分别按经审计的净资产转让给黄来兴等9 人,并授权集团工会代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工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作为出让方股东的统一受托人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款现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上述转让完成后,黄来兴等42 人合计持有集团公司100%的股权。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为此次转让出具了杭萧审变验(2005)02 号《验资报告》,2005 年1 月21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黄来兴、黄伟中和黄伟潮分别持有集团公司19.9%、7.3%和9%的股权,黄氏父子合计持有集团公司36.20%的股权;施瑞康、施纪法等39 人分别持有集团公司其余部分的股权(合计63.80%),该39 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B、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的程序及565 名员工将其量化取得的21.72%的股权转让给黄来兴等9 人履行的程序杭州萧然会计师事务所以2004 年8 月31 日为基准日对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杭萧会审字(2004)第923 号审计报告。根据萧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萧政办发(2001)17 号《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集团公司制定了《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办法》。2004 年12 月,集团公司工会将其名义持有的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90.52%的股权进行了终极量化。2004 年12 月25 日,集团公司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并表决通过终极量化方案,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发展局于2004 年12 月27 日出具了萧经[2004]156 号《关于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结果的批复》,对量化结果予以确认。2005 年1 月25 日,公司完成了与本次终极产权量化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4 年12 月职工集体股终极量化完成后,彭利民等565 名职工量化取得了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共计21.72%的股权,并将此部分股权转让给黄来兴等9 人。为顺利完成股权转让事宜,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量化股权转让办法》。607 名员工通过书面授权委托59 名工会代表于2004 年12月25 日召开了集团公司工会代表大会, 59 名工会职工代表全部到会并以全票通过了《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办法》和《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量化股权转让办法》,形成了工会代表大会决议,授权集团公司工会代表出让股权的职工与受让人分别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2004 年12 月25 日集团公司工会与黄来兴等9 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C、565 名员工将其量化取得的21.72%的股权转让给黄来兴等9 人的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根据《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量化股权转让办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4 年8 月31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价值。
依据经杭州萧然会计师事务所以2004 年8 月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杭萧会审字(2004)第923 号审计报告,集团公司的净资产为113,910,949.15 元,本次累计拟转让的股权比例为21.72%,该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共计2,474.40 万元,实际转让款为上述股权转让价格扣除相应的372 万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且本次转让股权已由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并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保荐人认为:2004 年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集体股量化的程序是完备的,集体资产终极量化后565 名员工将其量化取得的21.72%的股权转让给黄来兴等9 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2004 年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公司职工集体股量化的程序是完备的,集体资产终极量化后565 名员工将其量化取得的21.72%的股权转让给黄来兴等9 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于2008 年3 月28 日向浙江省政府提交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及量化确认的请示》【萧政(2008)19 号】,认为,亚太机电的产权界定及量化过程和结果情况属实,程序完备,符合当时有关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的股权纠纷,同意予以有效确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 年4 月14 日出具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资产量化过程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2008)18 号】,同意杭州市萧山区政府的确认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后认为:2004 年12 月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过程中,607 名员工对59 名工会代表的书面授权文件、《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办法》、《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量化股权转让办法》、工会代表大会决议以及2004 年12 月25 日集团公司工会与黄来兴等9 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书面文件真实、有效;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经杭州市萧山区公证处以(2004)杭萧证字第12227 号公证书予以确认,股权转让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并经股权出让方书面确认。产权界定及量化过程、结果亦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确认,认为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机电公司自1998 年集体资产量化并经2004 年集体职工股终极量化以来其间从未发生股权争议或纠纷。综上所述,1998 年机电公司集体资产量化、2004 年集团公司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以及量化后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607 名员工对59 名工会代表的书面授权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工会代表大会决议是真实、有效的,发行人1998 年集体资产量化、集团公司2004 年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量化及量化后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历次反馈意见询问: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两次量化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造假侵吞集体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遭受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近三年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来兴及其长子黄伟中、次子黄伟潮。
黄来兴自1979 年起就担任本公司前身萧山县石岩公社汽车制动器厂的厂长,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和管理,股份公司成立后至2004 年4 月以前,黄来兴一直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并且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自2004 年6 月起,黄来兴担任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同时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
黄伟中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2007 年2 月前,一直担任股份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自2004 年6 月起至今,黄伟中一直担任集团公司董事。
黄伟潮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2004 年4 月前,一直担任股份公司分管营销的副总经理,自2004 年4 月起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长。黄伟潮自2001 年起至今一直担任集团公司的董事。
黄氏父子还通过股权关系,对股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2005 年1 月21 日职工集体股终极量化完成后至今,黄氏父子通过对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实质性影响(合计持有集团公司36.20%股权,后增持至36.35%,施瑞康等39 人分别持有集团公司其余的股权,且39 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18.46%的股份(包括黄来兴持有发行人16.32%的股份,黄伟中持有发行人2.14%的股份),对股份公司的各项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提名董事候选人等)均具有实质性重大影响,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黄氏父子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通过股权关系以及担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重要管理职务,对股份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实质性重大影响;此外,近三年,董事会成员、主要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黄氏父子实际上掌控着发行人的运营,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
与2008 年相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后公司产能变化情况如下:
注:制动轮缸1 台套为2 只。
公司2008 年末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原值为67,740.62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59,153.31 万元,土地使用权原值为8,587.31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原值总额为104,626.62 万元,增长54.4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盘式制动器、鼓式制动器、制动泵、真空助力器产品产能合计增长了54.64%,同时新增了汽车前后模块10 万套的产能。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增加的固定资产和新增产能间配比关系基本与公司2008 年保持一致,配比关系良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生产设备的性能将进一步提升,生产工艺将进一步改进:①提高了数控机床、注塑机、摩擦片粘接线等生产设备的精度和性能,进一步提升了产品质量。②优化模具的适应性和扩展性,如将原先采用的单台冲压设备更改为采用冲压流水线。③增加在线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提升产品合格率,保证产品质量水平。
(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1、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折旧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在两年项目建设期中,由于项目建设期的固定资产投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计入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不需要计提折旧,从而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项目达产期及达产后固定资产折旧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按照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为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增加固定资产投资36,886 万元,全部项目建设完成后年折旧额为2,877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达产期及达产后并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2006-2008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85%、24.03%和20.23%,以20%的保守毛利率测算,为消化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的年折旧费,实际上公司只要新增销售收入14,385 万元,就可确保公司营业利润不会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带来的固定资产折旧影响而下降。据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为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年达产期新增销售收入分别为57,580 万元、80,475万元、97,230 万元,远超出了上述测算的弥补新增折旧费需要增加的销售收入;在充分考虑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后,三年达产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实现的税前利润分别为5,737 万元、8,800 万元、12,448 万元。
综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并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商号]
[公司自然人股东分得股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自然人股东分得股利迟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涉滞纳金]
公司自1998 年5 月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止共分配股利(含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107,940,309.92 元,其中自然人分得股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16,849.01 元。
2002 年至2007 年累计已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2,813,116.79 元,其余个人所得税2,203,732.22 元,分别于2008 年7 月11 日和2008 年7 月14 日分两次缴纳。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自1998 年5 月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日止分得股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存在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风险。但上述股利所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经全额缴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2008 年8 月8 日出具《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说明》,确认“为支持鼓励企业快速发展,我局对你公司代扣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实行分年分段缴纳”,并且公司自然人股东已承诺,如果公司因此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将全部由其承担。据此,保荐人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分得股利迟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涉滞纳金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自1998 年5 月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止分得股利应缴纳的所得税已经缴纳,税务机关并未提出要征收滞纳金,但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存在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风险。公司自然人股东已承诺,如果公司因此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将全部由其承担。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因公司股利分配存在公司自然人股东迟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涉滞纳金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所有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并对其是否存在造假行为以及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注意到,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健”)出具了浙天会审〔2008〕209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亚太机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亚太机电公司2005 年12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2007 年12 月31 日、2008 年6 月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所律师注意到,浙江天健还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浙天会审〔2008〕2100 号《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认为:“亚太机电公司管理层作出的‘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本公司内部控制于2008 年6 月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贵会发出《反馈意见》后,浙江天健进一步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并于2008 年9 月1 日出具了浙天会[2008] 228号《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财务会计等问题的核查说明》,就发行人的所有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行为以及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表了如下意见:
1、浙江天健接受委托,对发行人自2002 年底起直到2008 年1-6 月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连续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管理层及财务人员队伍稳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3、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浙江天健对所有银行存款、借款及票据均进行了函证;对大额应收款项进行了函证并履行了必要的替代程序;对期末存货进行了抽盘;对产能和设备之间的关系实施了分析程序,并与耗材量进行了比较;对采购进行了审核,对成本核算及销售确认进行了测试;对有关税费进行了审核;对职工薪酬进行了审核;对担保抵押、财务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交易和现金流量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及审核。浙江天健的审计程序能够合理保证其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
综上,浙江天健经再次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节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财务数据不存在造假行为。
此外,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19.94 亿元,超过人民币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16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30%,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根据浙江天健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核查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造假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世联地产IPO:海外投资公司控股 关联往来(资金占用)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9-08-07]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设立海外投资公司控股发行人]
股东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
保荐机构对世联中国的历史沿革进行核查,认为:
陈劲松和佟捷收购世联中国的资金来源于陈劲松的自有资金(陈劲松先生和佟捷女士为夫妻关系)。
陈劲松于1991 年1 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劲松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增资或者收购世联中国并未违反中国当时有效的外资、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佟捷于2001 年10 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之前投资世联中国之资金来源于其丈夫陈劲松之自有资金,所以其境外投资行为并未违反中国当时有效的外资、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
[关联往来]
最近3 年及1 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
① 应收世联中国款项
2006 年应收世联中国款项主要系世联中国在国内开展业务时需要开支而发生的借款。2007 年2 月世联中国全部还清所欠公司款项。
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夫妇借款的清理
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世联中国、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夫妇与公司的资金拆借情况。世联中国自2007 年2 月即偿还了所欠公司款项,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夫妇在2006 年末即偿还了所欠公司款项。2007 年9 月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经过辅导,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世联中国、陈劲松和佟捷均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严格规范其自身的行为,避免将来再发生关联往来。
……
保荐机构认为:2006 年,世联地产与其关联方存在一些资金往来。2007 年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经过辅导,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信永中和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XYZH/2008SZA2008-4)。综上,发行人财务具有独立性、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前述资金拆借主要原因是关联自然人借款和兄弟公司的资金往来,而发行人以关联方名义开立的储蓄账户的行为,则是为了方便代收代理销售或经纪业务方面的定金;此两方面问题,均已在2007 年度予以规范。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行为不影响发行人财务的独立、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注1: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集成服务管理平台项目核准的批复》
(深发改【2007】2035 号文),建设集成服务管理平台项目总投资6,515 万元,分三阶段建设,第一阶段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783 万元进行建设,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继续投资5,732 万元进行第二、三
阶段的建设。
注2:建设人力发展与培训中心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