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6 三
——新宙邦IPO:增资中的“瑕疵” 资产重组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改为适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六股东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共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及技术保护制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核心竞争优势表述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
[出资:增资中的“瑕疵”]
“问题2:2006 年5 月发行人用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915 万元,资本公积来源于覃九三等6 人按持股比例以“投资款”的名义向发行人支付的1050 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覃九三等人按持股比例以“投资款”的名义向发行人支付的1050 万元性质,是否与发行人签署了相关投资协议,发行人接受“投资款”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发行人接受“投资款”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指定资本公积中的特定部分(指定来源于覃九三等人按持股比例以“投资款”的名义投入发行人形成的部分)转增股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覃九三等六人的陈述,新宙邦材料于2002 年2 月成立后,亟需发展资金,因此股东郑仲天和钟美红分别于2002 年3 月、2003 年2 月借给公司20 万元、19.67 万元(共39.67 万元)。2003 年2 月,由于新宙邦材料厂房建设和购置生产设备仍需大量资金,覃九三等六人(亦即当时新宙邦材料的全部股东)口头商议按股权比例增加约1000 万元的资本,郑仲天和钟美红对新宙邦材料的上述借款也转为资本金。鉴于各股东刚开始创业、资金实力薄弱的实际情况,覃九三等六人商定在两年内缴付完毕全部出资。
经深圳鹏城函证,并经本所核查,从2003 年5 月至2004 年11 月期间,覃九三等六人分59 次陆续向新宙邦材料支付1010.33 万元(支付时相关支付凭证上明确载明是“投资款”),加上郑仲天和钟美红在2003 年5 月以前支付给新宙邦材料的两笔共39.67 万元的款项,共计1050 万元;从新宙邦材料收到上述款项至今,覃九三等六人不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陈述,对于覃九三等六人陆续缴付到新宙邦材料的出资,新宙邦材料的财务人员当时认为在完成验资之前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但考虑到覃九三等六人已经明确支付到新宙邦材料的资金是为了增加资本,因此将其计入同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 “资本公积”科目(其中郑仲天和钟美红借给公司的39.67万元最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003 年7 月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2006 年5 月,覃九三等六人拟完成上述1050 万元转增资本的相关验资、变更工商登记等手续,但由于上述1050 万元已经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且当时公司的资本公积总额亦为1050 万元,受制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资本公积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资本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故只能将其中915 万元转增资本,其余的135 万元不能转增资本。2006 年5 月12 日,新宙邦材料股东会作出将上述1050 万资本公积中的915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的决议。深圳明德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增资有关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06 年6月16 日出具了深明德内验字(2006)第014 号《验资报告》。2006 年7 月3 日,新宙邦材料就此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2007 年新宙邦材料进行财务自查时,认为将覃九三等六人支付的、原拟转增资本但实际未能转增资本的135 万元保留在“资本公积”科目属会计差错,故将该135 万元调整至“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于2008 年3 月28 日向覃九三等六人支付完毕。
2、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覃九三等六人向公司支付上述1050 万元时已经明确表明其性质属于投资款(其中39.67 万元原为借款,后经当时全体股东商定亦转为资本金),因此覃九三等六人按持股比例以“投资款”的名义向公司支付的1050 万元性质属于现金增资款。
(2)2003 年3 月覃九三等六人商议向新宙邦材料增资时,没有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亦没有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但覃九三等六人是新宙邦材料当时的全部股东,全体股东就增资形成了一致的意思,尽管存在没有签订投资协议、没有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方面的瑕疵,但仍然可以视同新宙邦材料的股东会就新宙邦材料接受“投资款”已经履行了审议程序。
(3)根据深圳鹏城《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新宙邦材料接受“投资款”时将其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在新宙邦材料将1050 万元中已经转增资本的915 万元调整至 “实收资本”,以及将没有转增资本的135 万元调整至“其他应付款”并向股东实际支付后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新宙邦材料本次增资实质上并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而是覃九三等六人以现金增资。新宙邦材料本次增资已经当时全体股东同意,增资的资金均为覃九三等六人实际向新宙邦材料缴付,深圳鹏城已经就此进行了函证,新宙邦材料就本次增资亦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本次增资是合法有效的。尽管本次增资的过程中存在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但该等会计处理已经更正且其更正行为不存在损害新宙邦利益的情形,因此上述会计处理问题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2:2002 年2 月发行人需要发展资金,覃九三等六人口头商议按股权比例增加约1000 万元的资本,随后覃九三等六人分多次向发行人支付资金1050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在该投资行为中口头协议的合法性,出资的方式、以及历次出资时的有关凭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2003 年3 月,覃九三等六人口头商议向新宙邦材料增资,当时并未签署书面的投资协议,亦没有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经本所核查,覃九三等六人于2003 年订立口头协议时的意思表示系真实的,且覃九三等六人已实际履行了缴付出资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对方作出口头承诺时即告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覃九三等六人2003 年时订立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重大资产重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改为适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为了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以及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等目的,本公司先后于2008年7月、8月收购了南通宙邦高纯化学品有限公司20%及49%的股权。上述资产重组完成后,南通宙邦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本次重组前,被重组方南通宙邦的基本情况
南通宙邦于2006年4月19日经通州市发改委及通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通外经[2006]0196号”文批准,由新宙邦有限、宙邦化工(香港)和南通江海合资设立。南通宙邦于2006年4月19日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苏府资字[2006]64129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2006年5月8日取得江苏省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通总副字第00000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通宙邦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分二期投入。其中,新宙邦有限出资310万元,占注册资本31%;宙邦化工(香港)出资490万元(以等值港币现汇投入),占注册资本49%;南通江海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南通宙邦位于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主营业务为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该主营业务与本公司的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部分业务相同。2007年末南通宙邦资产总额2,685.11万元、净资产1,434.64万元,2007年度营业收入4,518.07万元、净利润457.57万元。
(二)本次重组过程
1、收购南通江海持有的南通宙邦20%股权
经新宙邦有限2008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授权,新宙邦有限于2008年3月23日与南通江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南通宙邦20%的股权,受让价格为420万元。2008年5月7日,通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关于同意南通宙邦高纯化学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通外资(2008)63号)批准上述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南通宙邦51%股权,宙邦化工(香港)持有49%股权。南通宙邦于2008年6月3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2008年4月25日,深圳新宙邦根据协议向南通江海支付股权转让款1,263,597.65元;2008年7月16日,深圳新宙邦根据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2,081,234.37元,累计支付款项3,344,832.02元,超过总价款的50%,根据谨慎性原则及重要性原则,自2008年8月1日起将南通宙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08年10月14日,深圳新宙邦将剩余股权转让款855,167.98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次股权转让经双方谈判协商定价。转让定价主要考虑了南通宙邦的盈利状况、地域优势及发展潜力,以及本公司整合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规模效益等因素。
2、收购宙邦化工(香港)持有的南通宙邦49%股权
经公司2008 年5 月20 日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公司与宙邦化工(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南通宙邦49%的股权,受让价格为港币8,671,928.00 元。2008 年6 月5 日,通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通外资(2008)95 号《关于同意南通宙邦高纯化学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复》批准上述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南通宙邦100%股权,南通宙邦企业类型由外商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南通宙邦于2008 年6 月20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32068340000000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2008 年8 月25 日,本公司已将本次股权收购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根据谨慎性原则及重要性原则,2008 年8 月1 日至2008 年8 月31 日期间归属于49%的损益计入少数股东损益,自2008 年9 月1 日起将49%股权的损益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以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中华评报字(2008)第027号《宙邦化工(香港)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南通宙邦高纯化学品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7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对南通宙邦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的整体评估。在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南通宙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4,346,409.82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6,572,232.25元,评估增值2,225,822.43元,增值率为15.51%。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按整体评估值计算,49%股权作价为人民币8,120,393.8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以2007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基准结汇价折算,人民币8,120,393.80元折合为港币8,671,928.00元。
重组完成后,本公司100%控股南通宙邦。
(三)本次重组的性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08年3月收购南通江海持有南通宙邦20%的股权从而实现51%控股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尔后收购南通宙邦剩余的49%股权属于收购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 年8 月31 日作出的09099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口头反馈的相关意见,公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的相关规定,依照谨慎性原则,对公司收购南通宙邦20%、49%股权会计处理的适当性再次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认为公司收购南通宙邦20%股权采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应当适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而后公司收购南通宙邦剩余的49%股权属于收购少数股东权益。2009 年9 月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决定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深圳鹏城就此于2009 年9 月20 日重新出具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2009 年1-6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1-6 月纳税情况说明鉴证报告》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与原始财务报告的差异说明鉴证报告》。)
(四)对比分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同一控制下合并、不收购南通宙邦69%股权三种情形在报告期对发行人财务的影响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同一控制下合并、若不收购南通宙邦69%股权三种情形,测算了上述收购事项对在报告期内对本公司财务的影响。具体如下(单位:元):
①对报告期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②对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综上,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公司申报期内收入总额影响数为-45,478,995.85 元,占申报期内收入总额-6.49%;申报期内成本总额影响数为-26,351,508.16 元,占申报期内成本总额-5.14%;申报期内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5,517,506.88 元,占申报期内利润总额-4.67%;申报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总额影响数为-2,764,468.42 元,占申报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总额-2.64%;申报期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总额影响数为-2,764,468.42 元,占申报期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3.16%。
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不收购情况对公司申报期内收入总额影响数为8,241,133.37 元,占申报期内收入总额1.18%;申报期内成本影响总额影响数为2,980,753.15 元,占申报期内成本总额0.58%;申报期内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392,170.70 元,占申报期内利润总额0.33%;申报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总额影响数为78,376.12 元,占申报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总额0.07%;申报期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影响数为78,376.12 元,占申报期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0.09%。
(五)收购南通宙邦69%的股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1、本次重组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南通宙邦在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及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与本公司相应项目的对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2008年7月本公司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南通宙邦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连续性造成影响。
2、本次重组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彻底避免了同业竞争并实质性地减少了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确保规范运作,有利于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股东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共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邓永红、张桂文,上述六人共同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共同控制关系
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邓永红、张桂文等六人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共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覃九三等六人之间的关系
覃九三等六人均具备化学化工专业高等教育背景,出于共同的理念共同出资创立了新宙邦有限。六人创立公司前身——新宙邦有限,首先是人合的关系,其次才是资合的关系。其中,覃九三与邓永红是夫妻关系;覃九三、周达文 、钟美红、邓永红、张桂文五人同为湘潭大学校友(其中覃九三、邓永红和钟美红是大学同学,周达文和张桂文是大学同学);郑仲天与张桂文曾长期共事于珠海裕华聚酯有限公司。从创立新宙邦有限至今,六人之间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六人持股情况
上述六人,于2001年底共同签署协议决定设立新宙邦有限。自新宙邦有限2002年成立以来,上述六人一直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自2002年以来,六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六人合计持股一直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并将在本次发行后继续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同时,各方所持股权比例较为接近,各方对公司是共同控制关系,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即使覃九三与邓永红也不具备单独控股的条件。覃九三及邓永红合计所持股权比例最高时为44%,既低于其余四人持有的52%的股权,更达不到原公司章程规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的多数条件;目前二人合计所持股份为32.17%,已低于第二大、第三大股东合计持有的32.96%的股份。
(3)六人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情况
……
(4)六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5)六人在涉及公司事务决策中的一致行动事实
自公司成立以来,六人在涉及公司事务决策中均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在历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各方均能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决议,各方之间在决策层面不存在相互矛盾或对立的意思表示。六人之中有五人是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决定公司各项经营决策,不存在某一方单独能够或试图控制股东会、董事会或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6)有关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①公司章程
新宙邦有限自2002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4月整体变更前,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 “到会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2/3,且全体董事人数2/3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决议方为有效”。
②《一致行动协议书》
2008年3月,鉴于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扩展到45人等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生效条件变更为《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般法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六人于2008年3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六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并规定了达成一致行动的程序,以一贯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六人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中再次一致确认:“出于共同的理念,协议各方于2002年2月19日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新宙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深圳新宙邦成立以来,协议各方在企业所有重要事务中均作出了一致行动”。并一致作出如下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在股份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六人还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各方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如任何一方不再为股份公司股东,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有约束力。”
2009年7月16日,覃九三等六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对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009年7月16日,六人分别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邓永红外,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五人还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综上所述,自公司成立以来,覃九三等六人一直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在所有其参加的公司重大事务上进行一致行动,事实上对公司进行一贯的、有效的、稳定的共同控制。而且,六人采取股份锁定及《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将继续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同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各项内控制度规范运作,六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补充披露关联方]
问题3:请发行人核查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对外投资。请保荐机构、律师对该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联方
经核查,除本所《法律意见书》第十项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外,在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还包括:
……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除本所《法律意见书》第十项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外,周达文、邓永红、郑仲天、钟美红、张桂文还曾经持有深圳宙邦化工股权,该公司已于2006 年注
销。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与相关管理]
“问题4(1):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与相关管理制度,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的管理制度与协议安排(如保密协议等),说明如何保证公司所拥有技术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防止泄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与管理制度、技术管理与保密制度等措施,并就发行人技术安全稳定性、潜在风险性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并未制定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认定标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人员(即:郑仲天、周达文、毛玉华、石桥、王明杰、陈志锋等六人)主要系公司参考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专业工作经历、研发成果、学历及在公司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予以评定的。公司并未制定专门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核心技术人员除遵守公司普遍适用的技术管理及保密制度外,还同公司签署了《员工保密协议》并在离职后负有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关于公司技术安全性及稳定性的管理措施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在技术安全及稳定性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制度
公司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附属公司员工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对包括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在内的公司技术秘密进行管理。
该等制度中主要包括了:公司技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申报管理、技术研发奖惩规则、保密范围及适用、保密级别、保密措施、泄密罚则等内容。
2、协议安排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全体技术人员均签订有《员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该等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等的所有权属公司享有;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载体均属公司所有;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之后三年内应对其所接触、知悉的任何属于公司的技术秘密等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员工违反协议约定的,公司除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向其追究因此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在《员工保密协议》中还与其约定,该等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企业所有者等其他任何身份或名义投资或从事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相同、相近的竞争业务,不得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不得向公司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公司保密信息,否则公司有权向其追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外聘的技术顾问,公司在与其签订的《技术顾问协议》中明确约定:非经公司同意,技术顾问不得在其它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中就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领域担任顾问职务;技术顾问应当保证其有权与公司签署技术顾问协议,并在履行相关技术顾问工作时不违反其对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技术顾问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其在担任公司顾问期间所了解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信息;技术顾问违反协议约定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激励措施
公司将技术创新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薪酬福利、晋升及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对技术研发人员适当倾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人员激励制度,采取了持股激励、项目开发奖励等激励措施。公司主要研发骨干、技术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员工通过持股激励措施持有了公司股份。在报告期内,公司新引进了王明杰、石桥两位核心技术人员,且没有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或关键管理人员流失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上述技术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技术顾问协议和激励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有效维护公司技术的安全性及稳定性,潜在风险小,对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利影响。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新宙邦有限的全体股东由45 名自然人组成,公司在2008 年3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缴纳净资产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于2009 年11 月27日出具承诺函:“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邓永红、张桂文等六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如有部分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上述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未来发生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45 名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并由覃九三等六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
(一)技术创新模式独特,自主创新能力强
1、基于五大核心技术平台的独特技术创新模式
公司主营的电子化学品,就生产工艺而言,属于精细化工材料;就产品用途而言,是下游元器件的重要或核心部件之一。如何将材料的化学特性转化为元器件独特的电性能特性,并取得良好的契合效果,是公司各类主营产品面临的共性问题。材料提纯、合成、配方、检测、与器件的契合测试是构成公司主营产品工艺技术的核心环节。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人才积累及经费投入,公司建立了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型电子化学品研究开发中心,创立了以功能材料合成技术、材料提纯精制技术、微量分析测试技术、功能化学品各组份作用机理及配方技术、元器件设计与测试技术等五大核心技术模块为依托的技术创新模式。
五大核心技术模块有机结合,相互联系,相互反馈,互相作用,成为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孵化器,可以源源不断的为新产品、新技术提供创新动力。公司依托这一独特的技术创新平台,渐次催生了现有四大类主营产品。基于这一技术平台,公司电子化学品品种创新和产业化途径就可不断复制衍生,形成“一生二,二生四”的新产品催化平台,公司的发展更具持续性和成长性。
2、技术创新成果显著、实用,技术优势行业领先
依托前述技术创新平台,公司自主研发和掌握了大量主业所需的、实用的、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新型电子化学品核心技术及独有技术。目前公司在国内及日本申请且已受理的发明专利共有14项(有5项进入实审、1项公开),除“一种电解质2-丁基辛二酸铵及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系受让取得以外,其余均系自主研发。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具有先进性的重要非专利技术共18项。
(1)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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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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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熟+新兴”产品梯队优势明显,具备较强的新产品持续催化能力
公司通过自身独特的科技创新技术平台,紧紧围绕新型电子化学品这一主营业务不断进行新产品创新,使公司从成立时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销售占比95%以上的单一收入结构,逐步形成为日益均衡发展的“成熟+新兴”产品梯队结构。
公司2002年成立时,公司产品以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为主打,随着研发实力逐步增强,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保持高速增长,成为公司主要和持续的收益来源。基于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的生产与研发积累,以及对行业特点和行业趋势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公司从2003年开始涉足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开发研究,2005年起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到2008年已成为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又一主要来源。2004年,公司继续利用强大的技术研发平台,开始着手研发固态高分子电容器用导电高分子材料及超级电容器电解液,经过长达4年的反复试验、研究、小试、中试以及客户认证程序,在2008年初步实现了小批量销售,在2009年上半年进入快速成长期。目前,固态高分子电容器化学品及超级电容器电解液已经成为公司重要收入和利润增长源。
基于公司成熟的科技创新平台,公司正按照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坚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现有主营产品为中心的发展方向,继续拓展产品应用范围和产业链深度,拓宽产品品种和发展视野,将持续催生出更多的新产品。
目前,公司四大主营产品梯队布局优势明显,“成熟+新兴”的产品结构兼具抗风险能力和高成长性。
四大类产品分别处于稳定成长、快速增长及快速成长阶段,成熟产品和新兴产品逐步有序发展,成熟产品保证基础业绩稳定、提高抗风险能力,而新兴产品则提供了高成长性和巨大发展空间。
(三)优秀的创业团队
自2002年成立起,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保持高度稳定,核心经营团队与控股股权紧密结合,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规避逆向选择风险。创业团队成员立志发展国内电子化学品事业,具有高昂的创业精神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具备化学化工高等教育背景和丰富的行业技术素养,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把握能力,有能力领导公司保持长期健康成长。
创业团队成员志同道合、心胸开阔,乐于分享,积极引进近40名员工持股,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包括所有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充分发挥了民营企业良好的长效激励机制,克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不稳定、核心人员流失的通病。控股股东、经营班子、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在内整个人才梯度良好,凝聚力强,队伍不断扩大,团队实力不断增强。
公司在该团队的带领下,经受住了市场和技术等各方面的考验,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在高素质创业团队带领下,公司形成了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稳健的经营风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不存在一股独大、企业家族化、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长期以来,公司经营风格及财务管理稳健,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一直控制在稳健水平,保证了良好的财务安全边际,经受住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和考验。
(四)市场地位及品牌优势
公司是国内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30%,在中国电子元件协会2008年统计的国内前15位铝电解电容器厂商中,公司已成为其中14位厂商的合格供应商,是国内前10位电容器用铝箔厂商的主导供应商;在美国Paumanok 2004年统计的全球前25大铝电解电容器厂商中,公司已成为其中15大厂商的合格供应商,客户包括东阳光铝、南通江海、新疆众和,日本Chemi-con、Nichicon、松下,韩国三莹、三和,德国EPCOS,凯普松国际、万裕国际、台湾立隆等。
公司是国内主要的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供应商之一,市场占有率约15%,名列前茅,且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公司研发能力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是全国电源行业(动力锂电池系统)标准起草工作组核心成员单位,主要客户包括比克电池、中山天贸电池、精进能源、深圳邦凯等国内领先电池厂商。
固态高分子电容器化学品及超级电容器电解液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程度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固态高分子电容器化学品正全面进入世界主流的下游制造商,现已成为日本Chemi-con、Nichicon、富士通,台湾钰邦、松木等主要厂商的合格供应商,并在二季度逐步实现批量销售。超级电容器电解液方面,公司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超级电容器制造商——美国Maxwell、韩国Nesscap等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并逐步实现批量供货,市场地位和影响力不断上升。
公司产品品质控制水平已逐步成为国内行业标杆,受到国内外客户的信赖和尊重。“新宙邦”荣获“深圳知名品牌”,“CAPCHEM”、“ ”、“宙邦”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新宙邦品牌在国内外下游行业客户及同行间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日本、美国、韩国等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逐步成长为所在电子化学品行业的一个主流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