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10-01-22

——广汽集团香港上市:介绍方式上市+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原香港上市控股子公司

骏威汽车(002032010122日发布:

公告及通告 - [以介绍形式上市的证券 / 私有化/撤销或取消证券上市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骏威汽车有限公司联合公告: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3.7条建议的以介绍形式上市及对香港骏威的建议全面收购

广汽集团董事会及骏威董事会宣布广汽集团已经在2010119日向香港联交所递交新上市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7.14(3)条以介绍形式让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进行买卖。本次上市的目的包括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以新上市的股份为对价(即H股形式)全面收购香港骏威。发行H股以交换每股骏威股份的比例预计会在上市委员会在关于以介绍形式上市申请的上市聆讯中原则同意批准有关上市后才会落实。现在的建议是以H股形式的非现金对价交换骏威股东持有的骏威股票(由广汽集团及它的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外),有关对价与香港骏威股票现在的交易价格可能有溢价亦可能没有溢价。

由于作为对价股份的H股(在协议安排中)还没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的协议安排的生效需要以H股被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为先决条件。所以建议中的香港骏威全面收购的一个关键原素是:协议安排的生效与介绍上市的完成是互为条件的。

中隆投资有限公司,广汽集团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是香港骏威的主要股东,它与其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香港骏威已发行股本约37.9%,并控制香港骏威(「控制」一词以收购守则的定义为准)。于本公告日期,在充分摊薄的基础上,香港骏威总市值约34,858百万港元,已发行骏威股份为7,518,698,534股和26,344,000股骏威未行使购股权。

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需注意由骏威股东持有的骏威股份(由广汽集团及它的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外)将以H股的形式,以非现金对价作交换,有关对价与骏威股票现在的交易价格可能有溢价亦可能没有溢价。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也需要注意广汽集团的上市未必能实行,因此建议全面收购会否作出是不确定的。广汽集团就此会在需要的时候另行发出公告。

本公告是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发出。按收购守则的第3.7条,广汽集团与香港骏威需要每个月发出更新公告,直到根据收购守则的第3.5条发出具有明确意向提出要约的公告或决定不再进行有关要约或有关商谈已经终止的公告。

 

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九十五次修订) (更新日期: 2010年2月1日);

7.13 介绍(introduction) 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该方式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因为寻求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且被广泛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市场流通量。

7.14 下列情况,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

(1) 寻求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

(3) 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通过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它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其它方式进行的重组(藉以使一名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会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时被撤销),必须事先经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

7.15 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前六个月内已在香港销售有关证券,并且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会获准以介绍方式上市。此外,还有其它因素,例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之前已有意出售有关证券、或公众人士可能对有关证券有重大需求,或发行人拟改变其状况,可能会令本交易所拒绝它以介绍方式上市的申请。如有改变业务的性质的意图,则以介绍方式上市将不获批准。

7.16 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申请,以获得本交易所确认,采用介绍方式上市是适合其证券上市的方式。该项申请须列明所知悉的持有有关证券最多的十名实益持有人的姓名、所持证券数目及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总数。本交易所可能要求发行人呈交股东名册副本。此外,发行人亦须填报董事及其联系人的持股情况。即使有关上市方式已获批准,亦未必表示该等证券最终会获准上市。

7.17 采用介绍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