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10-03-23

——黑牛食品IPO:报告期由一名执行董事到九人董事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自然人控制 住房公积金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缓缴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10-03-23]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董事会变化:一名执行董事到九人董事会]

上述9 名董事中除姚明安、陈洁辉、吴东旭3 名独立董事外:林秀浩近三年来一直担任黑牛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及黑牛股份董事长;许培坤近三年来一直担任黑牛有限常务副总经理及黑牛股份董事、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参与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林秀海近三年来一直担任黑牛有限副总经理及黑牛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参与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陈茹现任黑牛股份董事,参与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黄树忠2007 5 月加入黑牛有限,现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刘冠军2007 11 28 日受让黑牛有限3%的股权,现任黑牛股份董事。

基于以上事实,保荐人尽职调查后认为,发行人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林秀浩担任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2007 年发行人由一名执行董事增加到九名董事,但是其中主要董事熟悉发行人运营情况,参与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因此发行人在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董事人数不属于董事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发生重大变化,所以符合发行上市主体资格要求

律师认为,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林秀浩担任执行董事;发行人在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最近三年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自然人为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最近三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在上述董事人数增加后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该等在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董事人数不属于发行人董事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自然人控制]

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21)

一、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住房公积金]

公司在2009 4 月前没有执行住房改革制度,公司为职工提供免费住宿。

公司于2009 4 月份开始为注册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0 1 18 日出具证明,发行人自20094 月份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司至今未受到我中心的处罚。经核,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已为职工设立帐户,并逐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0 1 18 日出具证明,具体内容为:“兹证明揭东县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9 4 月,在我市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于2009 4 月起为本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河管理部于2010 1 18 日出具证明,具体内容为:“兹证明辽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9 4 月,在我市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于2009 4 月起为本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东县管理部于2010 1 18 日出具证明,具体内容为:“兹证明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9 4 月,在我市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于2009 4 月起为本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秀浩于2009 4 7 日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为:“作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其子公司被要求补缴或被追偿需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经合理查验,保荐人及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2009 4 月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鉴于发行人自2009 4 月开始规范前述行为,且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秀浩承诺将全额承担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该等承诺真实、有效;

3)发行人上述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缓缴]

——昊华能源IPO:土地使用权向母公司租赁(母公司授权经营取得) 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土地使用权系向母公司租赁取得]

1)本公司用于煤炭生产50宗土地使用权系向京煤集团租赁取得,总面积为1,042,441.46平方米。该等土地主要用来建设煤矿的工业广场、厂房、煤仓、办公楼等,不包括采矿权所对应的地表土地

根据本公司2003530日与京煤集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共计向京煤集团租赁43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56,174.21平方米。该等土地使用权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共22宗,面积586,209.12平方米;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共21宗,面积369,965.09平方米,租赁协议有效期限为20年。京煤集团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43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划拨土地入资的批复》(京经函[2003]1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京地[]字(2003)第001002号)文等授权经营批文。根据本公司20071218日与京煤集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向京煤集团租赁位于木城涧铁路专用线两侧的7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86,267.25平方米,租赁协议有效期限为20年。京煤集团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上述7宗土地使用权。

2京煤集团以授权经营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②《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③《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87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由市房地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上述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002126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京政体改股函[2002]2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由京煤集团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改制方案,京煤集团在发行人设立时将大安山煤矿、长沟峪煤矿和木城涧煤矿(含大台煤矿)的有关煤炭生产及销售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昊华能源;发行人用地采取从京煤集团租赁的方式,由京煤集团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发行人与京煤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200332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京地[]字(2003)第001号和京地[]字(2003)第00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授权京煤集团,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范围内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

因此,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同意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京煤集团具备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京煤集团以授权经营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

[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

目前,本公司拥有木城涧、大台、大安山、长沟峪以及鄂尔多斯市高家梁煤矿采矿权。

本公司的木城涧(含大台井)、大安山及长沟峪三个煤矿共计四个采矿权系由京煤集团转让取得。根据本公司与京煤集团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本公司2003128日购买了上述四个采矿权。上述采矿权转让分别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转字[2003]003号文、北京市国土局京国土房管采转(20032号、3号和4号文批准,本公司于20039月办理完成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2008年,为确保合理开发和利用京西优质无烟煤资源,使矿井在采矿权允许的范围内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分别对所属大台煤矿(井)、长沟峪煤矿和大安山煤矿的深部采矿权(即大台煤矿标高为-410米至-710米的采矿权、长沟峪煤矿标高为-310米至-610米的采矿权和大安山煤矿+450米至-100米的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认,三矿(井)保有资源量总量为12,652.9万吨,可采储量为1,862.33万吨。本公司已于08年底取得变更后的三矿井采矿权许可证。

20097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批复》(京国土矿函[2009]1106号)批准了本公司大台煤矿(井)、长沟峪煤矿和大安山煤矿的深部采矿权价款的缴纳金额和方式,三个深部采矿权共需缴纳采矿权价款1.39475亿元,分六年缴清200910月,公司已经缴纳首期30%的采矿权价款。

公司上述四个采矿许可证具体内容参见下表6-38。截至20091231日,四个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23,496.67万元。

鄂尔多斯市高家梁煤矿采矿权系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于200612月获得,该采矿权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采矿权30年动用储量的价款已缴足,到期后发证机关将按规定换发新证。采矿许可证具体内容参见下表6-39。截至20091231日,该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36,000万元。

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鄂国投原计划在6年的时间内分期缴纳以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的采矿权30年动用储量的价款,相应地,鄂国投于200512月取得了有效期自2005年至2011年为6年的《采矿权许可证》。2006620日,昊华精煤与鄂国投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鄂国投以依法取得的高家梁煤矿的《采矿许可证》项下核准范围内的煤炭开采权作价投入昊华精煤。20067月,鄂国投足额缴纳了高家梁煤矿30年动用储量的价款。20061019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鄂府函(2006307号《关于同意转让高家梁煤矿采矿权的批复》同意鄂国投将采矿权转让给昊华精煤。20061214日,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出具《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同意鄂国投将采矿权转让给昊华精煤。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20061214日,昊华精煤取得的高家梁煤矿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自2006年至2011年为5年。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24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采矿权变更事项时,仅针对上述五项事项进行办理,采矿权有效期的变更,不在变更之列。所以,2006年采矿权转让时,仅变更了采矿权的所有权人,未变更有效期。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2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因此20067月,鄂国投足额缴纳了高家梁煤矿30年动用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后,鄂国投或昊华精煤理应取得有效期为30年的《采矿权许可证》,但因上文所述的原因,2006年采矿权转让时,仅变更了采矿权的所有权人,未变更有效期。不过在 200612月昊华精煤取得高家梁煤矿采矿权时,发证机关在采矿权证上均标注了30年动用储量,价款缴清字样。

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上述《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本公司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有效期为剩余年限的《采矿权许可证》。因此,昊华精煤可以依法通过办理高家梁煤矿延期登记手续取得有效期为剩余年限的新的《采矿权许可证》,鉴于30年动用储量的价款已经足额缴纳,无需缴纳额外的采矿权价款。

[铜匠川铁路专用线项目接轨国铁线路批文有效期不能延长的风险]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铜匠川铁路专用线项目,由于所接国铁线路包西线走向发生变更造成开工时间延后。根据铁道部铁许准字[2007]263号文,铜匠川铁路专用线在国铁包西线(包头到西安)东胜西站接轨,专用线采用在东胜西站南端上行立交疏解、下行顺接引入的接轨方案。包西线走向变化,未影响铜匠川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站点和接轨方案,且铁路运输的货物流向和运量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影响铁道部铁许准字[2007]263号文的法律效力,铜匠川铁路专用线接轨国铁线路无需重新报批。

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根据目前项目建设进度,20107月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时,铜匠川铁路专用线项目尚未竣工,不具备验收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行政许可期满前,公司可以向铁道部申请延长铁许准字[2007]263号文的有效期。

由于铜匠川铁路专用线工期延误是国铁线路延期两年建设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申请延期不存在重大法律法规障碍。公司目前已积极与铁道部沟通,争取尽早办理有关延期手续。但铁许准字[2007]263号文的有效期能否延续,目前仍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