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30 五
——九九久IPO:增资又减资向内部职工借款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业化风险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10-04-30]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历史沿革:增资、减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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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2006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2)剔除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因素,减资后原则上恢复到第一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减资额共计2,915万元,其中,将第一次增资时的货币增资额410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相应的股东;(3)为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决定继续使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成为公司股东或者提高持股比例;同意周新基等2名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郑晓兵等3名自然人。
(1)减资(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在《南通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海通化工减资额合计2,915万元,其中410万元现金支付给股东,余额2,505万元形成股东债权。各股东减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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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通化工减资的具体原因 ①2006年3月,海通化工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915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2,50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由于公司快速发展,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并且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无需缴纳。因此,海通化工于2006年9月将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②2007年9月,公司启动上市工作,各中介机构经过论证后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仍需缴纳。因此,公司在股份制改制审计过程中,对2006年3月增资过程中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予以补计提,并于2008年1月全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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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3日,如东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的说明》,说明如下:鉴于该公司主动对以上涉税事项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如东县地方税务局作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就发行人延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进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发行人不存在因延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增资又减资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对公司延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遭受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向内部职工借款]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2004年1月起,苏通化肥及控股子公司天时化工按照借款人自愿原则向员工借款,员工可以随时收回前述借款,公司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提供借款的员工人数及借款金额如下:
2008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出具《对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借款相关事宜的征询函的答复》,答复认为:“一、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向本企业员工借款,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行为,属于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资金运作行为。二、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员工借款归还完毕,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三、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向员工借款虽未经批准,但未产生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金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
(1) 198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2)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天时化工向公司员工借款,对象特定,无任何其他社会人员,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企业之间的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归还完毕所有员工内部借款,有权机关已经事后认可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曾经发生的员工借款行为,不违反当时我国关于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内部借款是否已清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天时化工的借款清理过程中,未发生任何纠纷;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部员工借款均已偿还完毕,自2007年10月起,未再新增员工借款,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 2008年7月20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并承诺:“公司接受员工提供的借款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被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若发生纠纷或因被处罚而产生经济损失,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已经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关于“公司已注销或转让股权的子公司是否存在内部借款问题,如存在,请核查是否已清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注销或转让股权的子公司丰禾物资、海通机械、仁和机械、钢瓶检测站和供合农资不存在内部借款问题。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2、请保荐人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内部借款是否已清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公司已注销或转让股权的子公司是否存在内部借款问题,如存在,请核查是否已清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问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主要用途: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拟投资于以下两个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可利用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进行先期投入。2007年9月,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启动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2008年1月一期工程(即搬迁完成并扩建至1,000吨产能)投入使用并开始生产。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分别用于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年产500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项目。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解决;若资金有剩余,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产业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是“年产500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项目”(即GCLE项目)。公司已完全掌握实施GCLE项目的生产工艺与技术,做好技术与生产人才储备、人员培训等工作,已解决了产业化过程中实施规模化生产的关键技术难题,并对项目选址、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原材料供应和外部配套、工程实施等进行缜密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为项目的产业化实施提供了基本保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项目的产业化风险。该项目中采用的GCLE生产技术目前在国内属先进水平,尽管公司已经完成产品中试阶段,并已申请产品生产技术专利登记,但公司以前尚未大批量生产过该产品,实现其产业化生产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因而公司GCLE项目仍存在一定的产业化风险。
问题:1998年9月,南通市丰禾化肥有限公司分立为南通市丰禾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化肥)、南通市如东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化肥)。2002年9月,丰禾化肥破产清算。2002年12月,周新基等31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化肥)。2003年2月,如东化肥被苏通化肥承债式收购,并于2007年7月注销。请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前身苏通化肥设立时的31名自然人股东及后续新增的股东在丰禾化肥、如东化肥的任职情况;(2)该等自然人股东是否对丰禾化肥、如东化肥存在经营责任,是否存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管职务的情形。
……如东县人民政府2010年1月8日出具《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原南通市丰禾化肥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化肥有限公司任职及经营责任情况的说明》,证明:发行人前身苏通化肥设立时的31名自然人股东及后续新增的股东均未在丰禾化肥担任职务,除8名自然人股东在如东化肥担任过相关职务外,其他人员均未在如东化肥担任过职务。……
——长园集团(600525):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增资子公司 以备分拆上市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长园维安电子线路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海长园维安电子线路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维安”)总经理李从武等14 名高管及核心管理骨干向上海维安进行增资,此次增资共计1120 万股,增资价格初步确定为每股6 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购1000 万股,增资金额为6000 万元人民币;李从武等14 名高管及核心管理骨干认购120 万股。增资完成后,上海维安总股本将增至5080 万股,公司持股比例为67.1033%,并授权董事长许晓文先生签署相关协议。
此次增资上海维安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上海维安目前业务处于快速上升发展阶段,需要扩大生产能力。为了进一步增强上海维安盈利能力,公司决定给予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实现上海维安利润的持续增长;另外,考虑到证监会已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此次增资也是以备将来如果实施上海维安分拆上市后,公司仍能保持对其的绝对控股地位及财务报表的合并。
截止2010 年3 月31 日,上海维安总资产2.47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05 亿元人民币。
此次增资价格是结合上海维安2009 年实现的净利润、截止2010 年3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及四川华衡资产评估事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的。此次增资事宜需经上海维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