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6 四
——四方股份IPO:披露前次被否原因 改为内资前已经改为享受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10-12-16]公告《四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等发行相关文件,披露:
[发行人2007 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未获证监会审核通过]
2007 年6 月27 日,发行人就2007 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称“2007 年发行项目”)向证监会报送了申请文件,证监会于2008 年4月16 日出具《发审委工作会议对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发行监管函[2008]65 号),经审核,未通过发行人的该次申请。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简述如下:
1.2001 年8 月至12 月国网电力向四方同创转让哈德威四方8%的股权以及2002 年10 月至12 月南自总厂向四方同创转让发行人19.33%的股权的行文未获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不符合《管理办法》13 条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享受软件销售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减免两种税收优惠,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发行人上述退税收入以及减免额占发行人净利润比例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34 条的规定。
经本所核查,根据证监会的上述意见,发行人已经进行了改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符合《管理办法》第13 条及第34 条的规定。
1.就证监会上述第一条的意见:国网电力及南自总厂过往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取得了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二条“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一部分。
2.就证监会上述第二条意见: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是否需补缴原减免所得税 改为内资已经改为享受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2000 年9 月,发行人前身哈德威四方增资并转为内资企业。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哈德威四方在2000 年以前是否享受过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哈德威四方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是否需补缴原减免所得税。
答复:
发行人的前身北京哈德威四方保护与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哈德威四方”)系一家于1994 年4 月8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70 万美元,美国哈德威公司持有哈德威四方的股权比例为25%;1998 年哈德威四方注册资本增至130 万美元,美国哈德威公司持有哈德威四方的股权比例仍然为25%。
1997 年3 月20 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下发《关于对北京哈德威四方保护与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分税免[1997]第100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哈德威四方自1996 年度起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996 年和1997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1998 年至2000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996 年至2000 年免缴地方所得税,2001 年至2005 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1998 年10 月23 日,哈德威四方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哈德威四方申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于2000 年8 月16日下发《关于对北京哈德威四方保护与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改为享受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第4898 号),批准哈德威四方自1999 年度起,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1999 年至1999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自1999 年起免缴地方所得税;原京国税分税免[1997]1009 号文件(即两免三减半的批复文件)从1999 年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