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11-02-17

——通裕重工IPO(创业板):审计调整导致变更准日净资产减少 不规范行为(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汇票、向员工集资、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账户、补缴增值税并被罚款)规范 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巩固控制权措施 股东方现金替代国有股转持 收入下降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11-02-17]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等,披露:

[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系其它业务收入下降所致]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大型锻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钢锭、热力及电力、糠醛销售收入……

为完善公司的产业链结构,发挥协调效益,公司2007 年下半年建设的大型锻件坯料项目投产,其主要目的是生产本公司大型锻件的原材料—坯料钢锭。目前公司尚不能完全消化坯料钢锭的产能,多余坯料钢锭只能对外销售,待募投项目及120MN 油压机投产后,公司自产的坯料钢锭将基本完全自用。目前,钢锭收入虽然金额较大,但该产品报告期内毛利贡献率平均仅为7.98%,其仅是公司生产最终产品大型锻件的原材料。

 

[审计调整导致改制(变更为股份公司)基准日净资产减少 以基准日后净利润补足调整前后净资产差额]

2010 3 25 日,通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通裕有限2009 11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0.29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总股本27,000 万股。

中瑞岳华于2010 3 1 日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038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 6 27 日,中瑞岳华出具了《关于审计调整对验资报告影响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在山东通裕集团有限公司IPO 审计中发现了新的调整事项,我们对山东通裕集团有限公司以2009 11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净资产与2009 11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0]038 号)中的净资产出现差异。本次审计调整前净资产为933,591,841.36 元,本次审计调整后净资产为925,828,126.81 元,本次审计调整调减净资产7,763,714.55 元,占“中瑞岳华验字[2010]038 号”《验资报告》验资净资产的0.83%

依据2010 5 26 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大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股份公司改制期间的净利润(2009 11 30 日至2010 3 25 日)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7,763,714.55 元。基于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审计调整不改变“中瑞岳华验字[2010]038 号”《验资报告》中所确认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数额”

申报会计师认为,用改制期间净利润补足审计调整减少的资产是合适的,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改制期间产生的净利润7,763,714.55元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减少数额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

中同华于2010 6 27 日出具了《关于审计调整对评估值影响的说明》,由于中瑞岳华对通裕有限2009 11 30 日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进行了调整,造成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结论如下:本次调整前净资产评估值为105,791.28万元,评估增值12,432.10 万元;本次调整后净资产评估值为105,567.14 万元,评估增值12,984.33 万元;本次调整对评估值影响为净资产评估值减少224.15万元,误差率为0.21%

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2010 6 8 日,中瑞岳华出具了《关于山东通裕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报告的专项说明》,中瑞岳华在对三年一期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的事项,影响到了改制时点(2009 11 30 日)的净资产,经修正后2009 11 30 日净资产应为925,828,126.81 元,修正后净资产减少了7,763,714.55 元,减少比例为0.83%。此修正后的净资产在公司2009 年年报及2007 年、2008 年、2009 年、2010 1-3 月的三年一期IPO 报告中予以更正。

鉴于上述发行人设立时基准日2009 11 30 日净资产数额调整是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调整事项而发生,由于调整事项而减少的净资产数额已经股东大会批准以改制期间(2009 11 30 日至2010 3 25 日)净利润补足,且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由相关机构对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各项法律文件进行了补充说明或确认,且发行人设立的《验资报告》所载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数额不因上述审计调整事项而发生变化,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审计调整事项及相应以基准日后净利润补足调整前后净资产差额的安排不会对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认定 通过二股东承诺不谋求控股地位及与三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巩固控制权]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司兴奎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自然人司兴奎直接持有公司22.20%的股权,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实际控制本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1)认定司兴奎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司兴奎自通裕有限设立时起即为通裕有限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通裕有限43.3%的股权,虽为了满足通裕有限发展及融资需求在通裕有限存续期间逐渐摊薄其在通裕有限的持股比例,但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地位未发生变化;同时司兴奎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始终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及决策事项具有实质性影响力,具体表现在:

①自2008 年起,董事会的组成人选为司兴奎、朱金枝、秦吉水、杨兴厚、王世镇、陈练练、李德兴、王大莉、宋英仁,该届董事会是由通裕有限股东会在2003 年选举、2006 年换届产生的,其中王大莉、宋英仁为山东高新投推荐的董事,其余7 名董事均是由司兴奎在综合了几名主要股东意见的情况下向股东会提名推荐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2009 3 15 日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除山东高新投推荐的董事变更为1 名且人选变更为祖吉旭、秉浩投资推荐一名董事朱健明外,其余董事人选未发生变化;2010 3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对董事人选进行改选时,除选举产生3 名独立董事并因此替代了3 名原由内部管理者担任的董事人选(秦吉水、杨兴厚、李德兴)外,其余董事人选未发生变化。

②自2008 年起,通裕有限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王世镇、财务负责人聂建祥,以及经营层其他负责人李德兴、杨兴厚、秦吉水、朱金枝,该等人员是通裕有限董事会在2006 年委任的,并在2009 3 月重新予以聘任;根据聘任该等人员的会议资料,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由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司兴奎提名;2010 3 15 日发行人成立时新一届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改选,聘任王世镇为总经理,秦吉水、陈练练、杨兴厚、朱金枝、李德兴、司超新、倪洪运、司勇、石爱军为副总经理,其中石爱军兼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聂建祥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总经理人选及董事会秘书人选均由司兴奎提名,其他经营层由总经理根据经营需要提名产生。

③发行人日常的生产经营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则分级管理、有效决策;在发行人做出重大投资或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决策(例如增加开发新产品、新的生产线、运用新技术等)前,司兴奎均主导或授权实施与决策有关的前期调查、研究及论证,并在调研基础上做出客观的综合评判,并且基于司兴奎的专业水平、对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以及其在发行人的特殊地位,其观点或判断将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出决策时起重要作用。

2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为了避免发行人上市后因增发股份造成实际控制人司兴奎在股权进一步稀释,从而使得实际控制人司兴奎在证券市场第三方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丧失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发行人及相关股东采取如下措施保障其控制权的稳定性

山东高新投作为发行人第二大持股股东出具《关于不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采取其他任何通过增持、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本公司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本公司对公司的持股地位,或者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一致行动情形,保证未来不通过任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或者利用持股地位干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山东高新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0 9 9 日,实际控制人司兴奎与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公司第三大股东朱金枝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基于对公司业务、发展和规划的共同认知以及长期以来共同管理公司及合作所形成的默契与共识,自2001 年公司成立至今在公司重大决策过程中一直保持意见的一致性,并且朱金枝亦认可司兴奎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管理、决策过程的控制力。

二、由于双方同时均为公司董事,则双方在作为公司董事时行使相关职权时,也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原则,保持意见的一致性。但是司兴奎作为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时除外。

三、双方同意,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司兴奎将就其意见与朱金枝充分沟通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双方的一致意见。若其中一方不能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则需委托另一方行使。

以上《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均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效力终止。

③朱金枝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所有外部股东山东高新投、赵美娟、陈秉志、杨洪、朱健明、孙晓东、杨淑云、张晓亚、王翔、邓小兵、王继荣、王剑、由明伟、刘陆鹏出具了《关于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承诺:外部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本公司/本人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本公司/本人对公司的持股地位,或者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一致行动情形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体系,并形成了完整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决策中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级履行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公司第二大股东山东高新投做出不取得控股权地位的情况下,持有公司11.86%股权的公司第三大股东朱金枝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司兴奎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并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使得司兴奎实际控制公司股份上升为34.06%,保证了其对公司控制权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通过上述途径和方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有效保持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1、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

2、新增自然人股东履历情况

……

3、申报前六个月新增股东

……

4上述增资对优化公司股权结构、财务结构的具体体现

1)上述增资对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具体体现

2009 6 月增资之前,公司共有39 名股东,其中32 名股东为公司员工,占股东人数的82.05%,其所持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4.18%2009 年两次增资后,公司共有46 名股东,其中32 名股东均为公司员工,占股东人数的比例下降为69.57%,其所持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下降为51.90%

上述增资增加了外部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

2)上述增资对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的具体体现

2009 年度两次增资共获得资金25,748.45 万元,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从2008 年末的70.25%,下降到2009 年末的53.65%,速动比率从2008 年度的0.51,提高至2009 年度的0.64,利息保障倍数从2008 年度的3.54,提高至2009 年度的4.73,降低了公司的偿债风险。

5、上述私募资金的使用安排及与本次公开募集资金使用的衔接

1)上述私募资金使用情况

2009 6 月和2009 11 月发行人两次进行私募获得的资金共25,748.45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另一部分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2)与本次公开募集资金使用的衔接

大型锻件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以上私募资金的使用安排与本次公开募集资金使用上没有衔接关系,主要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部分私募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改造。该次私募资金的使用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报告期内规范运作情况(放在招股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中)]

(一)票据贴现情况 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汇票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的快速成长、在建工程建设等原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公司部分交易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再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承兑汇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1、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

2009 年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票据保证金比例为100%,从2009 9月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截至2009 11 30 日与关联方之间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已经完成解付。

上述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具体情况分析

1)发行人及通裕有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或出于为公司支付采购等相关款项提供便利的考虑,曾经发生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子公司将该等票据贴现融资,将融资获得资金提供给通裕有限使用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 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但鉴于通裕有限采取上述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通裕有限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时偿还了与此相关的贴现借款及/或履行了与票据付款相关的各项义务,并已自动纠正了上述情况,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 条所列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 条规定的五种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之一

22010 6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出具《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认为:“针对通裕集团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曾经发生过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子公司将该等票据贴现融资,将融资获得资金提供给通裕集团使用的情形,我行经研究认为,该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要求,但鉴于通裕集团采取上述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通裕重工及通裕集团已经及时偿还了与此相关的贴现借款及/或履行了与票据付款相关的各项义务,并已自动纠正了上述情况,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行亦不会因此对通裕重工进行处罚。

我行作为通裕重工辖区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未受理过任何与通裕重工前身通裕集团曾存在的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和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有关的投诉或其他权利请求,并且由于上述情况已经由通裕重工或通裕集团主动纠正,不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通裕重工不会与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公司采取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及资金存储的行为,其目的均为使公司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因此整体上并不违背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且上述行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公司的个别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体操作人员均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的收益,亦未因此而使得公司利益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情况发生及存在的过程中,已经全面知悉了相关情况,不存在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私自操作的情形。

3相关规范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2010 4 13 日,公司召开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司票据使用行为。

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除上述违规票据行为外,报告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公司全体股东及现任董事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及资金管理的承诺函》:“由于前述公司在既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等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谋求股东利益而发生,且股东亦对此类情况明确知悉,因此全体股东亦承诺承担公司可能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一切法律后果。若公司日后因上述情况而受到有关机构、部门的罚款或被主张赔偿、补偿等权利,全体股东承担连带及个别的保证责任,负责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需承担税负,税负亦由股东补偿)。”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曾经存在的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开立个人账户情况 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账户

2006 年以来,发行人为维持与各贷款经办银行的良好关系,协助银行完成个人存款考核指标。应相关银行的要求,由财务部门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在股东会议上向股东作了汇报,在公司全体股东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开立了存折账户。财务据此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个人名义的公司存款,利息归公司所有,上述存折事项于2009 12 月底前全部清理注销。

发行人报告期内个人户与公司户往来明细:(单位:元)

1、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

发行人已经全面清理了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全部以自然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的情形,注销了全部个人存款账户,公司及全体股东对该等清理情形出具了书面确认。

上述公司存款以个人名义存储行为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具体情况分析

1)个人账款开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好银行的关系,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的需要,整体上并不违背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且上述行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公司的个别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体操作人员均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的收益,亦未因此而使得公司利益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

2)账户的开立流程是由财务部门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在股东会议上向股东作了汇报,在公司全体股东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开立了存折账户;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情况发生及存在的过程中,已经全面知悉了相关情况,不存在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私自操作的情形。

3)由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经采取的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及资金存储的行为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属于较为普遍的现象,并在操作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当事方的默许,因此公司未及时制止和清理;公司已组织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财务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下达明确要求杜绝此类不规范的使用票据或资金存储行为再次发生。

3相关规范措施及承诺

1)经公司审计部门查证,在个人户开立期间,没有对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更没有任何个人占有、使用、挪用公司资金。为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公司已责成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全部清理注销。

公司已在董事会组织下制定了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了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规则体系,并在公司内部各个层级全面贯彻实施。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管公司财务管理操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融资、票据和资金管理行为,并定期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管理培训等活动,不断加强和加深公司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的认识。

22010 4 13 日,公司召开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司账户使用行为。

3)公司全体股东及现任董事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及资金管理的承诺函》:“由于前述公司在既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等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谋求股东利益而发生,且股东亦对此类情况明确知悉,因此全体股东亦愿意承担公司可能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一切法律后果。若公司日后因上述情况而受到有关机构、部门的罚款或被主张赔偿、补偿等权利,全体股东承担连带及个别的保证责任,负责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需承担税负,税负亦由股东补偿)。”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曾经存在的以包括关联方在内的自然人名义存储资金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借款行为 向职工集资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缓解发展过程中资金紧张的压力,存在向在职职工(其中部分为股东)借款的情况,截至2009 10 月底已全部清理完毕。在报告期内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借款利息税全部由借款职工自己负担,与职工之间未因借款关系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借款资金均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借款行为发生以来总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存在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情形,详细情况如下:

1、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

职工向通裕有限提供借款资金支持均出于自愿,并以各自自有资金或该等资金的利息作为借款资金来源,该等资金均用于通裕有限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

通裕有限为获得该等借款向职工支付利息,年利率确定的标准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略有上浮,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结算逾期期间执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该利率水平取得了全体借款职工的认可;通裕有限在2003 年至2009年期间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与职工之间未因借款关系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2009 10 月,通裕有限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

职工借款的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具体情况分析

12010 6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出具《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认为:“针对通裕集团在2003 年至2009 年期间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向员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其日常经营的情形,我行认为,鉴于通裕集团借款对象仅限于内部职工或其家属,未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且所筹集资金均用于通裕集团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并且通裕集团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因此,上述通裕集团向内部职工集资的情况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而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我行不会对通裕集团的上述行为予以处罚。

我行作为通裕重工辖区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未受理过任何与通裕重工前身通裕集团曾存在的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和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有关的投诉或其他权利请求,并且由于上述情况已经由通裕重工或通裕集团主动纠正,不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通裕重工不会与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核查,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

1989 6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1999 1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①根据发行人陈述,上述通裕有限从内部职工获得借款的情形均是为了解决其在快速发展时期的资金瓶颈问题,获得该等借款资金后亦仅用于自身的日常生产经营,因此该等职工借款情形的发生是为了满足通裕有限的资金需要,从根本上符合通裕有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②通裕有限职工向通裕有限提供借款均为职工的自愿行为,通裕有限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向职工进行宣传或强制职工将资金有偿提供给其使用,因此通裕有限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上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③通裕有限为获得借款向内部职工支付利息,年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适当上浮,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结算逾期期间执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该等利率标准获得了借款职工的认可,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④通裕有限在上述与职工之间的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不存在拖欠等情形,与借款职工之间不存在因借款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⑤通裕有限存在的上述员工借款情形在发生时及存续期间为全体股东所知悉和认可;⑥截至2009 10 月,通裕有限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职工借款,通裕有限与其职工之间不存在未清结的职工借款,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于2010 6 21 日出具的《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确认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的情形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而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其不会对发行人上述行为予以处罚;⑧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将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及银行等渠道融资,无需依赖员工提供借款的方式满足资金需要,未来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通裕有限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从内部职工处获得借款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相关规范措施及承诺

1)截至到2009 10 月底,公司已退还所有本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10 4 30 日,公司召开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通过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

2)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并承诺:“公司接受股东提供的借款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被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若发生纠纷或因被处罚而产生经济损失,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通裕有限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从内部职工处获得借款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四)完税情况 补缴增值税并被罚款

通裕重工前身通裕有限在2005 年、2006 年期间曾向天津电梯导轨厂等三家公司销售货物,合计金额3,761,000 元。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及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上述销售行为开具发票的时间不符合我国增值税征管的规定。禹城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 7 30 日针对通裕有限上述行为下发“禹国税稽罚[007]14 号”《禹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通裕有限补缴增值税546,470.9 元,罚款273,235.05 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针对通裕有限的上述行为,禹城市国家税务局确认,通裕有限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补缴了增值税税款,并缴纳了罚款,此后再未出现类似情况。鉴于上述行为系通裕有限具体经办人员核算水平有限及工作疏忽所致,并非通裕有限存在偷漏税的主观故意,且所涉及的收入相对于当时通裕有限的全年收入比例很低,因此,禹城市国家税务局认为,通裕有限上述少计收入并导致补缴税款的行为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注:不是所有的不规范行为经规范就可以“过关”。例如:中国证监会网站刊登的《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0〕1248号):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823日举行2010年第13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股东方现金替代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国资委以《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国资收益函[2010]21 号)批复,同意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根据本公司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和国有股东情况,以鲁信高新的分红和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交中央金库的方式替代国有股转持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关于转持国有股的承诺函》中承诺:承担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在通裕重工首发上市过程中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同意以在鲁信高新的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替代转持国有股(具体金额为:首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0%×73.03%×每股发行价)。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为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鲁信高新)100%持股的公司。鲁信高新为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83),其控股股东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鲁信高新73%股权。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

6)上市公司鲁信高新的公开募集的资金是否投向发行人业务

①鲁信高新概况

鲁信高新的前身为四砂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 12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83,证券简称“四砂股份”。2005 1 20 日,注册中文全称由“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四砂股份”变更为“鲁信高新”,证券代码不变。

鲁信高新除于2010 1 12 日向鲁信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山东高新投100%股权外,2000 年以来,鲁信高新未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并募集资金。

②发行人的业务主要是从事大型锻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上市公司鲁信高新不存在公开募集的资金投向发行人业务的情形。

7)上市公司鲁信高新与发行人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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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公司鲁信高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上市公司鲁信高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要说明的是,2008 8 7 日,刘陆鹏以“每一元出资额7 元”的价格增资通裕有限,持有通裕有限10 万元出资额,占通裕有限注册资本的0.07%,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至今,刘陆鹏持有发行人1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0.06%,刘陆鹏系鲁信高新副总经理刘伯哲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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