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IPO案例:东宝生物(20110617公告)

1、对国债专项资金的核算:从“专项应付款”到“资本公积”再经会计差错调整到“长期应付款”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11月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5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12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4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04]2118号),公司利用生物酶解技术高效制备高档明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被纳入2004年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该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国家补助投资

根据财政部于20052月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05]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053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的通知》(内财建一[2005]125号),财政部下达2005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900万元,专项用于公司的示范工程项目。

根据2005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的通知》(内财建一[2005]125号),上述项目资金属于国家投资补助,要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明确出资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20054月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计划的通知》(包财经一[2005]11号),包头市财政局将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计划900万元下达给公司,专项用示范工程建设;上述项目资金属于国家投资补助,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包头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三科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具体负责国家资本金的管理工作。

根据20056月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下达自治区2005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包发改投字[2005]30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2005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100万元,专项用于公司示范工程项目。

2005年公司收到上述生化明胶项目专项资金合计1,000万元,用于建设示范工程,并将上述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2009127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报送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生物酶解技术高效制备高档明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的报告》(内发改高技字[2009]2648号)文件向国家发改委报备上述示范工程项目通过整体验收,之后,公司将该专项资金1,000.00万元相应转入资本公积

20113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包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收回上述1000万元国家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该决定,公司对2009年、2010年财务报表按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将该1,000万元由资本公积调整至长期应付款科目,使得该科目2009年、2010年年末余额增加1,000万元。

审核中中介机构阐述作为“资本公积”的理由: 

审核中关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披露2005年收到的1000万元国债专项资金的权益持有机构、持有及享有该权益的方式,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入资本公积金的依据;综合上述国家资本金的权益持有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补充提供包头市财政局包财经【200511文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问题32

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11月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5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12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4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04]2118号),发行人利用生物酶解技术高效制备高档明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被纳入2004年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该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国家补助投资。

根据20052月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05]50号)和2005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的通知》(内财建一[2005]125号),财政部下达2005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900万元,专项用于发行人的示范工程项目。

根据2005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的通知》(内财建一[2005]125号),内蒙古财政厅下达2005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900万元,专项用于发行人的示范工程项目,上述项目资金属于国家投资补助,要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明确出资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20054月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计划的通知》(包财经一[2005]11号),包头市财政局将2005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计划900万元下达给发行人,专项用示范工程建设;上述项目资金属于国家投资补助,发行人作为非国有企业,包头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三科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具体负责国家资本金的管理工作。

根据20056月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下达自治区2005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包发改投字[2005]30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2005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100万元,专项用于发行人示范工程项目。

2005年发行人收到生化明胶项目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建设示范工程,并将上述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200910月该项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整体验收。2009127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报送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生物酶解技术高效制备高档明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的报告》(内发改高技字[2009]2648号)文件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报备该项目通过整体验收。之后,发行人将收到的生化明胶项目专项资金1000万元相应转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补助为无偿投入,即发行人于2005年收到的1000万元国债专项资金为国家无偿投入

鉴于内蒙古财政厅文件要求将上述国债此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明确出资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包头市财政局要求的将包头市财政局三科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具体负责国家资本金的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国家资本金通常是财政部门对国家投入资金及其他应付国家或国家豁免债务的款项(含原拨改贷资金、税收返还、企业欠缴两金余额等)进行资本化的财务处理方式;对于非国有企业,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即未经发行人同意,国家或国家指定的出资人代表不得强制要求成为发行人的股东;上述国债专项资金未按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程序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增加为公司注册资本,故其只能作为发行人资本公积管理,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包头市财政局三科不享有表决、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等股东权利。同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国债资金形成的资本公积为国家投入,不能作为股东权益由发行人现有股东享有;该国债资金为国家无偿投入,亦不同于普通债权,项目验收后不得要求发行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清算时,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包头市财政局三科有权于公司清偿债务后,先于发行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收回本金。

从法律性质上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国债资金既非普通债权,亦非公司股权,而是国家无偿投入并享有终极处分权的权益类资产,发行人作为项目单位可以无偿使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国债资金未依《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增资扩股程序,并非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对发行人股权无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非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

发行人股东江任飞、江萍(父女关系)合计持有发行人12.28%的股份,同时江任飞、江萍也是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群利明胶”)的实际控制人,分别持有群利明胶80%20%的股权。

群利明胶主要从事明胶的对外贸易,其从全国各地明胶厂采购不同规格的明胶,然后对各种不同规格的明胶进行混配以满足各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之后再将混配后的明胶销售给客户,而不具体从事明胶的生产,报告期内群利明胶的产品85%以上外销,而发行人产品无出口外销。报告期内,群利明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类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3.47%5.90%3.72%,其中2009年为发行人第2大客户、2008年为发行人第4大客户。

审核中要求对“发行人与杭州群利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其对发行人独立性影响”进行核查

律师核查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群利主要从事明胶的对外贸易,报告期内其销售额的85%以上系向境外出口,而同期发行人明胶产品无出口外销。尽管杭州群利不进行明胶的生产,但其与发行人均销售明胶,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二)经核查,杭州群利的股东江任飞(持股90%)、江萍(持股10%)系父女关系,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28%,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杭州群利亦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认为,杭州群利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杭州群利从事明胶经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

(三)另经本所核查,杭州群利及其股东江任飞、江萍于2011518日向发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因群利明胶经营范围与东宝生物部分重合、从事的明胶销售业务与东宝生物重合,本人及群利明胶均承诺,群利明胶主要的骨明胶销售客户为境外客户,与东宝生物客户无任何重合,也未从事任何其他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其他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除现有的国内客户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再开发任何可能与东宝生物现有及潜在客户相重合的销售对象,不生产、开发任何其他与东宝生物现在及未来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其他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其他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群利明胶及其他公司在骨明胶及骨胶原蛋白销售方面将专注于出口业务,境内销售骨明胶及骨胶原蛋白相关产品的业务将在东宝生物上市后完全放弃。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东宝生物现有及未来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

“5、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东宝生物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向东宝生物及股东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承诺的履行,杭州群利能够充分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在骨明胶及胶原蛋白销售方面已经存在和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发行人的业绩的稳定与增长。

3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

审核关注:“20008月,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该次会议名称不是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而且,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为200087日,早于而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日期200086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反馈问题22

反馈意见回复:

20088月,发行人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200086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1.《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2.以变更方式设立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3.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4.包头东宝乐凯彩感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5.选举王军、马礼谦、彭必先、汪立勤、刘仲君、王丽萍、刘芳为股份公司董事;6.选举姜炜、张崇山、李建新为股份公司监事。发行人上述第一次股东大会未以创立大会的名义召开,但从该次股东大会履行的职权和通过的决议上分析,该次股东大会实质上为创立大会。

因发行人系由东宝明胶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出资均为依出资份额在东宝明胶享有的净资产,该资产在整体变更前由东宝明胶持有,整体变更后由发行人持有。200086日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时,各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资产已实际缴纳;200087日,北京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洲2000发字第161号《验资报告》对东宝明胶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出资情况予以验证。《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证,以确认创立大会召开前股本已缴足;发行人系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折合的股份总额为公司净资产额,不存在股本不能缴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首先,当时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创立大会应在出具验资报告后召开;其次,发行人创立大会先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召开不会对发行人的资本充实构成影响。因此,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及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及明细金额与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中确认的总投资额及明细金额不一致

审核关注:发行人披露的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显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及明细金额与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中确认的总投资额及明细金额不一致。请发行人及律师说明差异原因。(反馈问题45

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项目评价中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所需要的全部投资,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全部流动资金之和。它区别于目前国家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即建设投资和30%的流动资金(又称铺底流动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计算方式为: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因立项备案文件中总投资以国家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计算,计算方式为:国家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而该流动资金部分为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的30%,又称铺底流动资金。因两种计算方式中建设投资认定方法相同,而流动资金部分认定方法不同,立项备案文件中流动资金为发行人披露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30%,故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