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明星电缆(20120417公告)
1、未向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原因、个人《社保放弃承诺书》、发行人承诺、股东承诺、政府说明)
安徽明星上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大部分为农村人员,因流动性较大,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均出具了《社保放弃承诺书》。
2012年2月14日,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说明》,确认近三年来,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或诉讼,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而产生的处罚。并确认了安徽明星已就参加社会保险事宜向其员工作了充分的宣传和动员,但由于员工大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村务工人员,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安徽明星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特定经营环境下的行为,安徽明星主观上不存在违规的故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述机构不会给予其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安徽明星最近三年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鉴于:(1)安徽明星已出具书面承诺,对于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在其要求缴纳时,或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缴纳时,安徽明星将立即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手续;(2)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安徽明星员工要求安徽明星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安徽明星补缴社会保险费,其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安徽明星补缴,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安徽明星带来的经济损失;(3)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安徽明星已就参加社会保险事宜向其员工作了充分的宣传和动员,但由于员工大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村务工人员,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安徽明星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特定经营环境下的行为,安徽明星主观上不存在违规的恶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述机构不会给予其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安徽明星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不会影响安徽明星的持续经营,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未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未异议、足额缴纳出让金取得权证、政府证明)
无为县国有土地资源局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安徽明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已对安徽明星的供地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且经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没有对安徽明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程序提出任何异议;安徽明星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安徽明星国有土地使用情况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安徽明星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苏州九鼎、上海九鼎与发行人之间的特殊协议或安排(分析不违规)
在上市前,如果丙方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百分之十五(15.00%),则丙方须于年度结束后五(5)个月内至少对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80.00%)进行分配;为实施此安排,丙方董事会须按照本款约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丙方各股东须对此议案投赞成票。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苏州九鼎、上海九鼎的特别约定条款系各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投资协议书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均一致同意投资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因此,上述特别约定条款不存在违背公司其他股东意愿以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特别约定条款仅在发行人上市前有效,不会影响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