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同大股份(二次上会)(20120502公告招股意向书)
1、上次被否原因及对策
2010年5月,同大海岛首次上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2010年6月):“申请人申报后,申请人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受到举报,保荐人核查不充分,无法澄清有关举报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该决定未说明举报的具体内容。从第二次申报文件显示:2010年8月23日和12月13日,股东毛芳亮、韩文春、王小勇先后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同大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同大集团。而第一次上会的预披露文件显示:2009年7月,毛芳亮、王小勇和韩文春分别以4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50万股、110万股和70万股。按2008年每股收益0.84元折合PE为4.8倍。
2、审核中更换保代
保荐工作报告披露: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原为王为丰和龚寒汀,王为丰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13 日至今。龚寒汀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13 日至2011 年8 月。2011 年8 月,龚寒汀离职,为保证同大海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正常推进及有序进行,保荐机构授权谢运接替龚寒汀担任同大海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为丰和龚寒汀参与了初步尽职调查,提出了本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参与了辅导和推荐阶段的全面尽职调查,对本项目在此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保荐代表人谢运接替龚寒汀后,与保荐代表人王为丰一起参与了后续持续尽职调查。
3、审核要求核查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客户或者采购商
审核关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客户或者采购商。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回复: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孙俊成。除发行人外,孙俊成控制的其他公司包括同大集团公司、同大镍网公司、同大机械公司、同大纺印公司、同大新能源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同大集团公司、同大镍网公司、同大机械公司、同大纺印公司、同大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近三年一期销售客户和采购商名单、应收及应付款项明细帐,并对各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调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除存在部分相同的能源供应商及少许几家相同的辅助材料供应商外,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供应商有明显差异;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在相同的销售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