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沈春晖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国有矿山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往往由国家无偿赋予采矿权,而并未将采矿权作为资产进行处置,也没有作为无形资产进入企业的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不公开发行上市,继续维持这种情况并没有实质性障碍。但是,如果含有矿山的企业要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依据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则必须明晰采矿权的权属关系。对于拟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说,采矿权对于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关系重大,是将来证监会审核的重点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情况,国有矿业企业采矿权的处置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份公司直接取得
如果选择由股份公司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处置方式,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以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转增股份公司国家资本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矿业企业申请出让采矿权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申请将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以转赠股份公司国家资本的方式取得采矿权,有利之处在于不需要股份公司直接发生现金支付。但也需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转增后,股份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将显著扩大,需要考虑股份公司的效益能否支撑;其二,转增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显著变化,需取得其它发起人股东的同意;其三,转增国家资本必须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程序并经两单位联合发文批复,在时间上需要一个过程。
2、股份公司直接出让取得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6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由改制重组后的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采矿权,并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拥有采矿权。如果股份公司以此种方式取得采矿权,程序上相对快捷,但将会发生一笔现金支付。
二、母公司先行取得,股份公司通过母公司取得采矿权
如果采用此种方式处置采矿权,需通过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母公司取得采矿权,第二步是股份公司通过母公司取得采矿权。
(一)第一步:母公司取得采矿权
母公司取得采矿权的方式与前述股份公司取得采权矿的方式一致,也包括转增母公司国家资本和母公司通过缴纳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两种方式。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之一后,采矿权由母公司获得。
从实践来看,由于直接转增母公司国家资产不需要母公司现金支付,是普遍采用的方式。例如,中金黄金(600489)所拥有的采矿权就是国土资源部以转增国家资本金方式先投入中国黄金总公司,再由中金黄金从中国黄金总公司处取得。又如不久前刚刚进行IPO的开滦煤矿也是通过先转增集团公司国家资本的方式由集团公司获得采矿权。
(二)第二步: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因此,在母公司取得采矿权后,可以由股份公司通过母公司取得采矿权,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1、 母公司以已取得的采矿权做价入股进入股份公司
这种方式是指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母公司以已取得的采矿权做为出资的一部分,做价入股进入股份公司。采用这种方式,股份公司不需要直接现金支付,但也需注意以下问题:其一,作价入股后,股份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将扩大,需要考虑股份公司的效益能否支撑;其二,以采矿权作股入股需取得其它发起人股东的同意。
上例中提到的“中金黄金”即是在中国黄金总公司取得采矿权后,经评估和确认,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将其作为出资投入了“中金黄金”。
2、 母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
采用此种方式,股份公司将会增加一块现金支付。在实践中,往往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由股份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交纳一定的转让费,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减轻股份公司支付压力,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为母公司存续部分的转制给予缓冲的时间。
从目前已经上市的从事矿产开采的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来看,先由母公司获得采矿权,再由股份公司受让取得的做法极为普遍。神火股份(000933)上市时由其母公司通过与股份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其拥有的采矿权无偿转让给股份公司。其后以采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的采矿权则主要由其母公司以有偿方式转让给股份公司。例如上海能源(600508)、兖州煤业(600188)、安源股份(600397)等的采矿权都是从母公司处有偿受让的。又如江西铜业,其下属德兴铜矿和永平铜矿的采矿权是股份公司从江西铜业公司购买取得。这两个铜矿采矿权转让费合计5619.1 万元,协议分三十年支付。前例中提到的“开滦煤矿”,采矿权价款总额1亿元,股份公司分5年付清。
3、 母公司将采矿权租赁给股份公司
这种方式是指股份公司通过按年向母公司支付租金的方式租赁使用采矿权。采用这种方式,支付压力相对较小,但需要费用化。而且,由于采矿权没有完全掌握中股份公司手中,证监会在审核中可能会对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出质疑。
总体上讲,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选择采用何种方式处置采矿权,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听取其它发起人、中介机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意见后最终确定。
(本文载 于《证券时报》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