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4 五
——细读新《公司法》(五):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新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本次公司法修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传统公司法理论不承认一人公司,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从法理上讲,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而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认为公司本质是社团法人。其二,一人公司容易造成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赞成者认为:其一,允许一人公司能起到鼓励创业的作用。而且如果一个已成立公司仅因为股东只剩下一人就被迫解散,也不经济。其二,现实来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难避免,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股东至少拥有股份的比例(也难以规定)。其三,公司的信誉基础并不因股东人数的多少而实质性受到影响。其四,从公司法发展趋势来看,德国、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承认一人公司。鉴于以上考虑,新法开明地承认了一人公司,但针对其可能出现的弊端设置了严格的制度防范措施(59、62、64条),由出资人权衡后自行考虑是否开办一人公司。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范
新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新第61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新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新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9条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不能分期缴纳。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当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时,新法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即:一个自然人只能开设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60条的用意主要在于用公示的方式向公众提示风险。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章程由股东制定(一般有限公司新法规定为“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因此不设立股东会。但一人公司做出法定应由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时,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维护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63条规定 一人公司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考虑。
3. 一人公司的“证明责任倒置”
新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后,滥用独立法人格、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因此新法在前文已规定揭破公司面纱原则(第20条)的基础上,专门对一人公司提出“证明责任倒置”,即:对一个一人公司,一旦与他方发生纠纷,先假定它会滥用有限责任,而由一人公司这一方负责举证自己没有滥用有限责任。法律试图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来做到效率(鼓励投资)与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我们应该已经体会到,公司法很多条款就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的一种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