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为保障股份公司资本尽快充实,本条授予了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使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无认股人的概念。使用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由认股人认购。根据目前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范,目前我国拟上市的股份公司设立均使用“发起设立”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方式,不能使用“募集设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