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解释(三)》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股权等三种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判断标准。本条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解释(三)》没有简单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