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解释(三)》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的标准。

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该期间办理完前述手续后,法院才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出资人对非货币财产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规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