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是对抽逃出资的规定。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限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本条推定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在实质上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