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是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解释(三)》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格来说,前面几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判断标准的认定,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促使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本条明确并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谁可以请求股东履行义务。《解释(三)》规定:第一,公司可以提出请求(本条第一款);第二,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本条第三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本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本条第二款同时明确规定了股东等责任人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此种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股东等责任人向公司或债权人已经承担前述责任后,公司或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请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

本条第三款将《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股份公司场合中其他发起人的连带出资义务也适用到有限责任公司场合,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四款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