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是对抽逃出资的规定,基本原则与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相似。

由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非法性更甚于未尽勤勉义务催收资本的行为,所以《解释(三)》规定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