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规定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存在公司注册代理机构、验资机构以自有资金垫资为客户注册公司,在公司设立后立即抽回所垫资金,并按照垫资比例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情况。本条规定明确了此类垫资人垫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