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从司法上认可了公司对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所设定的权利限制。

《解释(三)》借鉴境外一些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限制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前述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相应合理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